經濟仲裁申訴狀
申請單位:××市清濱企業公司直屬建筑工程施工隊。
法定代表人:姜廠長
地址及電話:××區 電話:63543號
被申請單位:黑龍江省某廠
法定代表人楊廠長
地址:××區 電話:33406號
一、請求事項:
履行合同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1985年10月30日,雙方簽訂一份基本建設承包合同。主要內容:
1.接樓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價每平方米為人民幣210元,(包干)總計是111316.80元;
2.原三樓的電器維修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維修為18800.18元;
4.新建四樓增墻工程為3275.77元;這一項目是××市一商局設計室1985年11月15日“技術變更通知單”增加決定的。
5.木屋面改變為平屋頂水泥面,造價差為人民幣22608.83元。此項改變工程是依據省建委標準化設計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廠接樓技術鑒定決定的。
以上各項工程造價合計人民幣160995.70元。
證明文件:
(1)建設承發包合同復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設計室技術通知單復制件一份。
(3)省建委對某工廠接樓技術鑒定復制件一份。
上述雙方簽訂的承發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價,都是按實際工、料計算出來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聯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號關于貫徹執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經(1986)第18號文件的補充規定中:(一)關于建筑材料預算價格的調整:(二)調整辦法中“6”之規定執行。“差”為材料調差金額18234.83元;人工費調差為2750.94元;管理費增調為2226.95元;增加現金5600.09元。
以上總記:189808.49元。申請方除收到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元外,被申請方尚欠陸萬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償。
對此,我方認為:在建設承包合同中凡屬國家頒布的法令和有關機關下達的規定,一切被法律承認的經濟權利主體都有無條件遵照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本案申請方的請求,均有文件規定,因此被申請方的拒付款額是無理的。為此,提起仲裁申請,希望給予仲裁解決。
此致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布日期: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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