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不當假釋裁定意見書
檢 糾假[ ] 號
一、發往單位。
二、罪犯基本情況,包括罪犯姓名、性別、年齡、罪犯所在的監管場所。
三、原判決、裁定情況和執行刑期情況,包括原判決、裁定認定的罪名、刑期,已執行刑期及減刑情況,剩余刑期。
四、裁定假釋情況,包括假釋理由,可表述為:你院以……為由,裁定假釋。
五、認定裁定假釋不當的理由及法律依據,可表述為:經審查,本院認為……。
六、糾正意見,可表述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特向你院提出糾正意見,請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予以糾正。
年 月 日
(院印)
糾正不當假釋裁定意見書制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萬二十二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二十八條、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制作。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不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時使用。
二、制作要求
1.本文書采用敘述式,按以下層次敘寫:
(1)寫明發往單位,即裁定假釋的人民法院,行文上頂格書寫。
(2)寫明被裁定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和裁定假釋情況。書寫順序為:罪犯所在監管場所,罪犯姓名(如×××監獄罪犯×××),性別,年齡,原判決、裁定確定的罪名、刑期,已執行刑期,剩余刑期,被裁定假釋的情況(包括假釋的理由)。
(3)檢察機關認為假釋不當的理由及法律依據。書寫層次為:
①寫明被裁定假釋罪犯不符合假釋條件的具體情況,如罪犯實際執行刑期、犯改造表現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②寫明假釋裁定的不當之處,即×××罪犯被裁定假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哪些條款規定等。
(4)提出糾正意見并寫明法律依據。
2.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一份送罪犯所在的監管機關,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