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負責本所行政管理事務。
第三條 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部門負責人協助主任管理某類或某項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 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所每月召開數次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合作律師會議全體成員、相關問題涉及部門的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三分之二的與會者通過。
第六條 本所每周二、五下午為學習日。周二下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五下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文件。
第七條 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專職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 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 本所重視并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 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準;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制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并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 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考勤制度”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 本所按《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合作律師會議,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條 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關制度開展后勤服務工作,以便順利開展日常業務。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條 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議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負責,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