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獎懲制度
一、為加強本所管理,切實落實各項規章管理制度,鼓勵職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職員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本所各項規章制度,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三、本所實行獎懲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懲罰堅持教育、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員,應當給予獎勵:
1.模范遵紀守法,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各方面成績顯著的;
2.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產生顯著成效的;
3.為國家、當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損失,業績突出的;
4.為本所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
5.見義勇為,社會貢獻成績顯著的;
6.其他表現突出,應當給予獎勵的。
五、本所對職員的獎勵分為:表彰、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記功、晉級等。在給予上述獎勵的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
六、獎勵由部門負責人或主任提出建議,合作律師會議決定。合作律師會議也可直接決定給予獎勵。獎勵記入本人檔案。
七、對成績特別突出者,本所將事跡報上級主管機關,請求給予記大功、通令嘉獎、授予勞動模范等獎勵。
八、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員應給予處罰:
1.違反本所規章制度的;
2.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規定的;
3.違反律師工作規程的;
4.不履行崗位責任義務的;
5.違法亂紀的;
6.其他不良表現,應當給予處罰的。
九、本所對職員的處罰分為:所內通報批評、警告、記過、降級、留用查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處罰的同時,可以并處一次性經濟處罰。
十、違反本所各項規章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情節一般的,除給予所內通報批評的處分外,應扣除違紀者1至3個月的獎金,專職律師人員扣除本所分配系數3至5個。
情節嚴重、造成損失或影響的,或者累計違章、違紀滿三次的,除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外,應扣除違紀者3至6個月獎金,專職律師人員扣除本所分配系數5至15個。
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多次違章教育無效的,除給予降級、留用查看、開除等處分外,應扣除違紀者全年獎金,專職律師應扣除本所分配系數15至30個。
十一、對違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師的,移送司法機關懲處。
十二、對記過、留用查看、開除等處分,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十三、職員礦工時間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本所有權解聘、辭退或除名。
十四、處罰權限和程序同獎勵的規定,處罰記入個人檔案。
十五、處罰決定公布后,受處分者如有服,可向合作律師會議申請復議一次,對合作律師會議的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十六、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十七、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