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
(2012-5-30 9:30:54)
(行政復議機關全稱)
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
×公復第三人字[ ] 號
(第三人):
(申請人)對 (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你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告知你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并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去。請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
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意見、證據及有關材料。如你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復議案件的審理。
附件: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復議專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第三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