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意見書
(2012-5-30 9:41:09)
(行政復議機關全稱)
行政復議意見書
×公復意字[ ] 號
(主送機關):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審理終結。本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 (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需
要善后處理的工作)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如下意見:(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見)
。
請自收到本意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糾正違法或者善后工作情況通報本機關行政復議機構。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復議專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主送機關,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