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建議書
(2012-5-30 9:41:50)
(行政復議機關全稱)
行政復議建議書
×公復建字[ ] 號
(主送機關) :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審理終結。本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
發現,(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你機關:(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構印章或者行政復議專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主送機關,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