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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0年8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一、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
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與他人互毆,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情節嚴重的。”
五、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國家規定,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六、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依法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藥品的;
“(四)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五)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重要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
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二、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三、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修改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修改為: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或者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并以此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節較輕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情節嚴重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二十二、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采集國家人類遺傳資源;
“(二)非法運送、郵寄、攜帶國家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的;
“(三)未經安全審查,將國家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向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實際控制的機構提供或者開放使用的。”
二十三、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基因編輯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類或者動物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十四、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三)致使大量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人重傷、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六、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七、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法規,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
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八、將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漏報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情節嚴重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未及時發現監督管理區域內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的;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情節嚴重的;
“(五)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二十九、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將刑法第四百五十條修改為: “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文職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三十一、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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