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2-25 16:15:23 財政部網站
關于征求《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財辦會〔20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室),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提高律師事務所會計信息質量,我們起草了《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印發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21年3月25日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反饋意見材料中請注明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
聯 系 人: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 林一帆 魏群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 100820
聯系電話:010-61965146 010-61965145
電子郵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21年2月9日
附件1
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從事公益法律服務、開展業務協作等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提高律師事務所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 號)等有關規定,并結合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本規定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個人律師事務所(以下統稱事務所)。
事務所應當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規范的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和記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并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二、會計科目設置和主要賬務處理
事務所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應當對有關會計科目作如下調整:
(一)資產類會計科目。
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增設“代客戶墊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代客戶支付的過戶費、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評估費、查詢復制費等各項墊付款項。事務所在墊付上述款項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代客戶墊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事務所向客戶收回上述款項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負債類會計科目。
1.在“應付賬款”科目下增設“辦案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在從事公益法律服務之外的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尚未支付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上述款項時,借記“主
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辦案款”科目;事務所在償付上述款項時,借記“應付賬款——辦案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應付賬款”科目下增設“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在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尚未支付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上述款項時,借
記“主營業務成本——公益法律服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科目;事務所在償付上述款項時,借記“應付賬款——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科目,貸記“銀
行存款”等科目。
2.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增設“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酬金”明細科目,核算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律師或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個人律師(以下簡稱合伙(或個人)律師)為
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除利潤分配之外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事務所在確認合伙(或個人)律師的上述報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酬
金”科目;事務所在實際向合伙(或個人)律師支付上述報酬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酬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將“應付利潤”科目調整為“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利潤”科目,核算事務所向合伙(或個人)律師分配的利潤。
事務所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分配給合伙(或個人)律師的利潤,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利潤”科目,貸記“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利潤”
科目;事務所按照稅法規定應代扣代繳的合伙(或個人)律師個人所得稅,借記“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利潤”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事務所向合伙(或
個人)律師實際支付利潤時,借記“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利潤”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業務協作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之間或事務所與其他專業單位進行業務協作時,發生的各項應支付給業務協作方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收入時,不包括與業務協作方進行業務協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業務協作款時,按應向客戶收取的總金額,
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業務協作方的業務協作款,貸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款”科目,按應確認為收入的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事務所在實際支付業務協作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專項監管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代客戶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回款、履約保證金等各類存放于專用賬戶的款項。事務所在收到上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專項監管款”科目;事務所在返還上述款項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代客戶暫收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代客戶暫收的對方當事人支付的賠款、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支付給客戶的款項等各類暫收款項。事務所在收到上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代客戶暫收款”科目;事務所在返還上述款項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5.增設“2801 執業風險基金”科目,核算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的執業風險基金。事務所在提取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管理費用——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執業風
險基金”科目;事務所在依法賠償時,借記“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提取的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賠償時,按照其差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
(三)所有者權益類會計科目。
在“盈余公積”科目下增設“事業發展基金”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的事業發展基金。事務所在提取事業發展基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事業發展基
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事業發展基金”科目。
取消“盈余公積”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明細科目。
(四)損益類會計科目。
1.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增設“公益法律服務收入”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因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而獲得的經費支持;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下增設“公益法律服務
成本”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因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而發生的成本。
2.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增設“執業責任保險費”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發生的執業責任保險費。
事務所在確認執業責任保險費時,借記“管理費用——執業責任保險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取消“所得稅費用”科目。事務所按照稅法規定應代扣代繳的合伙(或個人)律師個人所得稅,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進行核算。
三、財務報表列示和披露
事務所的財務報表項目應當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格式進行設置,并作如下調整:
(一)資產負債表。
1.將“應付利潤”項目調整為“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利潤”項目,反映事務所尚未向合伙(或個人)律師支付的利潤。
2.在“非流動負債”中“長期應付款”項目之后增設“執業風險基金”項目,反映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的執業風險基金。
(二)利潤表。
1.將“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2.取消“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加: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項目下的所有其中項。
3.取消“減:所得稅費用”、“四、凈利潤”項目。
(三)附注。
1.對于在附注中披露的利潤分配表,將“一、凈利潤”項目調整為“一、利潤總額”項目;取消“二、可供分配的利潤”項目下的所有項目,并依次增設“減: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其他轉出”項目;將“三、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項目調整為“三、可供合伙(或個人)律師分配的利潤”項目,將“減:應付利潤”項目調整為“減: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利潤”項目。
2.設立分所的事務所,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費用、分所利潤、分所資產總額和分所負債總額等信息。
四、附則
本規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事務所,應當參照本規定對相關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項目進行相應調整。__
附件2
《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規范有關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的會計核算工作,財政部曾于2001 年制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1〕61 號),其中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參照執行。隨著律師事務所的不斷發展,有必要結合律師事務所的行業特點,對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進行專門統一規范,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律師事務所在從事公益法律服務、開展業務協作、提取執業風險基金和事業發展基金等方面具有明顯的行業特點,有必要對其會計處理進行規范,以滿足律師事務所業務發展的需要;二是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要求并統一規范,以促進律師事務所提升會計信息質量和內部管理水平,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為有關部門提供基礎會計信息,支持行業健康發展。
為了進一步加強律師工作和律師隊伍建設,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 年印發《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統籌研究律師行業稅收政策和會計處理規定”的要求。
為貫徹落實《意見》精神,促進律師事務所加強會計核算、提升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律師事務所實際情況,我們研究起草了《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過程
一是開展課題研究。為深入分析研究律師事務所在會計核算方面的問題,財政部會計司通過部省共建課題委托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專題研究,為本《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奠定了理論基礎。
二是調研起草討論稿。通過與司法部等有關部門聯合召開律師行業代表座談會、聽取律師行業代表意見等方式,充分了解律師事務所發展現狀和會計處理需求,在此基礎上起草討論稿。
三是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在前期調查研究、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并書面征求部分行業專家的意見,同時,注重加強同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體現律師事務所會計核算工作特點,經過反復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主要包括四部分內容:
一是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明確本會計處理規定的適用范圍,并對律師事務所應執行的會計標準作出總體要求。
二是會計科目設置和主要賬務處理,針對律師事務所的公益法律服務、開展業務協作、代客戶支付款項、代客戶保管款項、提取執業風險基金和事業發展基金等相關具有行業特點的業務,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規定了應當增設或調整的會計科目,并說明有關科目的主要賬務處理。
三是財務報表列示和披露,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規定了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附注中的利潤分配表等應當增加或調整的報表項目,并對分所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四是附則,明確本會計處理規定的施行時間,并規定已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參照本會計處理規定對相關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項目進行調整。
四、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關于《征求意見稿》,我們擬重點就下列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
1.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見稿》關于相關會計科目設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同意,請說明理由,并對應當如何規定提出建議。
2.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見稿》關于財務報表列示和披露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同意,請說明理由,并對應當如何規定提出建議。
3.您對《征求意見稿》有無其他意見和建議?請說明理由,并對應當如何規定提出建議。
日期:2021-2-25 16:15:2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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