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01-10-31
新華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孫玉波)1991年6月1日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法規。原《條例》為什么要進行修改?
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司司長謝家瑾介紹,原《條例》實施10年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一些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補償標準過低。原《條例》規定,對房屋所有人實行作價補償的,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而對房屋的使用人則實行現房安置。兩者相比,房屋所有人得到的補償大大低于房屋使用人,導致房屋所有人對拆遷的積極性不高,甚至產生抵觸情緒。
二是原《條例》規定的安置方式單一。主要以實物安置為主,缺乏選擇的余地,導致被拆遷人遲遲不搬,影響拆遷進度。拆遷戶多采取租房或擠住親戚家里過渡,很容易出現由于資金無法落實導致逾期還遷,或者新建的安置用房因質量、環境與被拆遷人期望值不一,引發拆遷糾紛。沈陽市曾一度有13萬人在外過渡,最長的過渡期限達8年。
三是原《條例》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的標準,在實踐中引發許多難以處理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城市人口流動頻繁,戶口變動情況復雜,按戶口安置,容易被一些人所利用,謀取不正當利益。如上海市反映,凡是要進行改造拆遷的地區,在短期內,人口一般都要增加20%,有的8平方米的房子,戶口卻有十幾人。
四是原《條例》有關強制拆遷的規定不明晰。強制拆遷的條件比較模糊,手續復雜,操作性差。
五是原《條例》對拆遷單位的資金運用缺乏有效的監管。由于拆遷單位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抽逃資金,導致安置房不能及時建設、補償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
為了適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新形勢、新情況,對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修改,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于11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