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解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應稅商品需繳納關稅的公告
海關總署11月16日發布了《海關總署關于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應稅商品予以征稅的公告》,強調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應稅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關稅。
一、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
自從2001年我國加入WTO以來,根據WTO公平貿易和國民待遇原則,國家逐步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在稅收方面的一些超國民待遇。今年出口征稅商品范圍擴大以后,海關總署再次對外公告重申了這一規定。
二、出口應稅商品多為“兩高一資”產品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國際分工逐漸向我國轉移,我國成為一些重要工業品全球制造業的中心。龐大的制造業除了給我國帶來巨大的經濟發展外,也帶來了一些如環境的污染、資源的浪費和貿易順差等問題。
因此,國家近年來頻繁調整出口關稅政策及相關稅收政策,主要目的是優化國內產業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減少貿易順差。2006年11月、2007年1月和6月,對“兩高一資”產品和容易產生國際貿易摩擦的產品調高或開征出口暫定關稅。除此之外,根據入世承諾,我國還對部分稅目的商品征收出口關稅。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需繳納關稅,就必然面臨出口成本增加的影響,因此海關提醒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方向,主動應對,積極優化產品結構。
三、辦理海關出口手續的提示
俗話說,時間就是金錢。對于出口企業來說,快捷的通關效率就是企業贏得商機、節約成本的制勝法寶。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應稅商品,需要提前了解海關出口通關征稅流程,盡量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保障貨物順利通關、企業如期交貨。海關對于出口貨物的通關和征稅有嚴格的時間限定,一是出口貨物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二是企業應當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申報或繳納稅款的,海關需對其加征滯報金或滯納金。為此,海關給外商投資企業以下3點提示:
提示一:如實、準確申報是基礎。企業應當如實、準確申報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稅則號列、規格型號、價格、運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原產地、數量等。
提示二:商品預歸類、稅費擔保是捷徑。為保障企業順利通關,企業可以在貨物實際出口的45日前,向海關申請對貨物進行預先歸類,并在貨物實際運出關境時憑海關制發的《預歸類決定書》辦理申報通關手續。如果企業急于通關但貨物的歸類、估價等尚未確定或者無法提供有效報關單證,可以向海關提供保證金、金融機構的保函或通過網上支付稅費擔保的方式先行辦理通關手續。
提示三:向海關辦理退補稅手續是補救措施。目前,我國出口的商品多為散裝貨物,如果出口時發生因短裝而多繳納稅款的情形,企業可以憑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書辦理退稅手續。
另外,如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可以免征出口關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樣可以享受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