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法規釋義>>打擊制售偽劣煙草犯罪 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兩高”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http://www.zenchang.cn 2010-3-25 9:49:04 來源:人民法院報
打擊制售偽劣煙草犯罪 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兩高”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兩高”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這一司法解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解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長期以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活動,屢禁不止、屢打不絕。假冒卷煙的大量存在,嚴重危害了人體健康,造成了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嚴重沖擊和擾亂了卷煙市場的正常秩序,破壞了國家煙草專賣制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共同印發了《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對指導司法實踐中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因而有必要在《紀要》的基礎上制定司法解釋。《解釋》的出臺為辦理制售偽劣煙草制品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據,將更為有力地打擊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解釋》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解釋》對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行為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行為所適用的具體罪名;二是進一步完善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理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犯罪金額的計算方法;三是規定了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有關犯罪金額的計算方法;四是完善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的共犯規定;五是規定了偽劣煙草專賣品的鑒定機構為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六是規定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分別以妨害公務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七是對《解釋》中“煙草專賣品”、“卷煙輔料”、“煙草專用機械”、“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等有關專業術語做了明確規定;八是對《解釋》的效力問題做了規定。
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行為都觸犯了哪些罪名?應如何適用?
答:根據《解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行為,按具體犯罪情形,分別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和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解釋》將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應適用的罪名統一明確列出,便于司法機關掌握和適用。同時《解釋》明確規定,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對于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理的涉煙犯罪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如何計算有關犯罪金額?
答:《解釋》規定,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對于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煙草制品貨值金額的計算,《解釋》規定,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品牌卷煙、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嚴密了法網,防止制假者隨意標價,避重就輕、逃避打擊。
《解釋》對按非法經營罪處理的涉煙犯罪是如何規定定罪量刑標準的?
答:《解釋》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非法經營“情節嚴重”,應當定罪處罰。《解釋》規定,犯罪數額分別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的五倍以上的,屬于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
對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案件有關數額的計算方法,《解釋》分為兩種情形做了規定:一是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銷售或者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二是無法查清價格的,針對不同的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復烤煙葉、煙葉、煙絲、卷煙輔料、煙草專用機械)規定了相應的計算方法。
對于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的共犯,《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答:關于共犯具體情形,《解釋》規定了三種:一是明知他人實施制售假煙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二是明知他人實施制售假煙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三是明知他人實施制售假煙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凡是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均應以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我們注意到,與《紀要》相比,《解釋》對涉煙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沒有再區分個人和單位分別作出規定,這是否意味著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犯罪都適用統一的標準?
答:是的,對于《解釋》施行后發生的涉煙非法經營罪,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實施的,都適用統一的標準。這主要是出于適用刑法公平性考慮,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從事涉煙非法經營犯罪行為,對國家煙草專賣制度的侵害是相同的,應給予相同的處罰,以便有效地打擊此類犯罪。
日期:2010-3-25 9:49:04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