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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http://www.zenchang.cn 2013-1-15 16:12:14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運輸部聯合下發了《
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規定,機動船舶、游艇及非機動駁船應繳納車船稅。我國船舶數量多,流動性大、分布面廣,船舶車船稅征管較為困難,納稅人也存在去稅務機關征收點繳稅道路不熟悉、停車困難、排隊等候等麻煩。為切實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節約納稅人繳納船舶車船稅的時間和成本,國家稅務總局與交通運輸部積極協商,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稅務部門和海事部門加強配合,通過委托代征、協助把關、信息共享等方式共同做好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為了推動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根據《通知》要求,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交通運輸部制定了《辦法》。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辦法》適用于船舶車船稅的委托征收、解繳和監督。對于在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的應稅船舶,其船籍港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辦法》的規定委托當地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車船稅。稅務機關委托地方海事管理機構開展船舶車船稅代征工作的,適用《辦法》有關規定。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二十四條,根據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稅收票證和手續費管理等相關文件規定,制定了船舶車船稅的委托征收、解繳、手續費支付和使用、信息共享等工作流程,明確了稅務機關和海事管理機構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的職責。
四、稅務機關如何委托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
稅務機關和海事管理機構就委托代征船舶車船稅的相關事宜協商一致后,雙方應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代征稅種、代征范圍、完稅憑證領用要求、代征稅款的解繳要求、代征手續費比例和支付方式、納稅人拒絕納稅時的處理措施等事項。稅務機關還應向海事管理機構發放委托代征證書。
五、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海事管理機構受稅務機關委托,在辦理船舶登記手續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記信息報告時代征船舶車船稅,稅款計算按照車船稅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對于稅務機關出具免稅證明和完稅憑證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不代征車船稅。對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船舶車船稅的,海事管理機構應代征欠繳稅款,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六、《辦法》在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有何規定?
一是海事管理機構在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提供的完稅憑證。
二是根據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于已經繳納船舶車船稅的船舶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在原登記地不予退稅,在新登記地憑完稅憑證不再納稅。這項規定避免了船舶轉讓方申請退稅、受讓方另行繳納應納稅款的麻煩。
三是對于完稅船舶被盜搶、報廢、滅失而申請車船稅退稅的,明確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四是規定稅務機關和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對方提供的涉稅信息予以保密,除辦理涉稅事項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七、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管理辦法何時開始實施?
《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各地開展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的具體時間,由稅務機關和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進行規定。
日期:2013-1-15 16:12:14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