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18-4-25 12:27:24 法制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4月25日,記者就此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單獨就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出臺《規定》意義何在?
答:規定專門就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和延期開庭出臺司法解釋的主要目的和意義在于以下方面:
一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環境下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的需要。當今世界,開放融通的潮流滾滾向前,經濟全球化已然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習近平總書記在不同場合反復強調中國要堅持并繼續擴大對外開放。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如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成為當前的重大課題。良好的營商環境離不開司法的保障。人民法院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作出了重要貢獻。規定通過嚴格報批程序和加大公開力度,進一步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和延期開庭審理,對于促進民商事糾紛快速解決,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建立更加公開、透明、高效的民商事審判制度具有重大意義,對于進一步增強投資者、經營者對中國營商環境的預期和信心,彰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也有重大意義。
二是新時代背景下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的需要。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歷史性變化,人民法院要緊緊抓住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工作發展不平衡、保障群眾權益不充分之間的矛盾,健全完善確保司法公正的制度機制,創新司法為民措施,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和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如何提高訴訟效率是世界許多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我國從1991年開始,創造性地規定了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歷經二十余年不斷完善和加強,在迅速處理糾紛化解矛盾、保障經濟社會順利運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規定的出臺,是人民法院勇于直面“人案矛盾”、敢于擔當責任的生動體現,也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優質高效司法服務需求的具體舉措。正像習近平總書記說的那樣,“我們不舒服一點、不自在一點,老百姓的舒適度就好一點、滿意度就高一點”。
三是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形勢下加強審判監督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明確要求,充分體現了司法責任制改革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義。司法責任制的核心要義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改變了過去院庭長審批案件的模式。但是,“去行政化”不是“去監督管理”,隨著審判權力的下放,審判監督必須跟上。針對審判實踐中可能造成拖延辦案的問題,規定一方面加強對審判權的內部監督制約,通過嚴格規范相關程序報批手續,確保對審判質效進行全程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及時告知當事人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以及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強化重要程序性信息的司法公開,并且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督。
記者:請問規定是如何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
答:規定主要從三個方面對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問題作了規范:
其一,重申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遵守審理期限規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案件審理期限作了明確規定。雖然規定審限的合理性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有不同看法,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案多人少”矛盾的凸顯,不時有建議廢除審限規定的聲音。但是,考慮到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多發期,案件上升勢頭持續不減,如果不規定審理期限或不執行審理期限規定,任由案件積壓,勢必會影響矛盾的及時解決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其二,更加嚴格規定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規定要求依照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提出”,為院長判斷并決定是否延期留下充足時間。同時,規定要求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這樣規定能起到兩種效果:一是要求審判人員必須對未能在規定審限內結案做出解釋說明,督促法官在審理期限內結案,不能簡單以“案情復雜”為由申請延長;二是有利于院長對案件情況進行整體把握,準確判斷是否應予準許延期及延長期限。
其三,更加嚴格規定延長審理期限的批準。以往實踐中對申請延長審理期限審批相對寬松,按照規定的要求,院長應當根據申請者提出的具體理由和案件情況,決定延長期限的長短,不能再搞“一刀切”,頂格批準最長期限。
記者:請問為什么要對延期開庭問題進行規范,規定有什么舉措?
答: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中國不斷擴大對外開放,開放意味著不僅要“走出去”,而且要“引進來”,而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對吸引外商投資、促進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目前,對世界各國營商環境最全面、最權威的評估來自世界銀行每年發布的《營商環境報告》,而世界銀行對各個經濟體營商環境評分的重要標準是相關項目有無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對延期開庭審理問題作出了規范,填補了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漏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尊重客觀司法規律的體現,對于解決法律的滯后性與社會發展的變動性、法律語言的局限性與事物的復雜性、法律的穩定性和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之間的矛盾具有重要意義。但是,自由裁量權理應受到規制。規定要求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外,決定延期開庭審理的必須報本院院長批準,即從嚴格審批和加強監管的角度出發,避免適用兜底條款的隨意性。這樣規定兼顧了“約束”與“放權”的平衡,既收緊了兜底條款適用的口子,又給有特殊情況下延期開庭留了出路。
記者:案件當事人通常對開庭的時間,延長審限、扣除審限、延期開庭的期限等比較關心,請問規定如何進一步保障當事人對上述信息的知情權?
答:開庭的時間和延長審限、扣除審限、延期開庭的期限等信息與當事人正當訴訟權益密切相關,如果這些信息不公開、不透明,當事人就會對案件進展缺乏預期,進而可能會對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審理其案件產生疑慮,不利于維護司法權威性和公信力。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也是樹立公信的前提。只有堅持司法公開,才能消弭誤會、贏得信任。近年來,人民法院不斷強化司法公開力度,擴大司法公開范圍,以公開促公正、提公信,贏得了人民群眾的滿意。規定進一步要求對開庭的時間和延長審限、扣除審限、延期開庭的期限等信息進行公開,切實保證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規定首先要求人民法院開了庭審理案件后,如果認為還需要再次開庭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除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這是促成案件不間斷審理、快速解決糾紛、增加審判透明度的重要舉措。
規定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及時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使當事人對審判進度有了更清晰的預期。
規定還特別為當事人提供了權利救濟途徑,設置了濫用權力的處罰措施,增加了法律規范的實施保障。當事人對審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以及延期開庭決定等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督,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特別是院庭長要認真處理,對違反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責任人予以處分。
法制網北京4月25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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