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4-18 10:12:07 最高檢網站
最高檢日前發布以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為主題的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記者就案例選取的相關背景、檢察機關開展行政檢察類案監督工作情況采訪了最高檢第七檢察廳負責人。
記者:我們注意到,這次發布的4件指導性案例以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為主題,請問,類案監督與個案監督有什么不同?最高檢為什么要強調類案監督?檢察機關如何對類案開展監督?
第七檢察廳負責人:最高檢黨組和張軍檢察長對加強類案監督作出多次指示,要求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強化系統觀念,發揮類案監督對制度構建的糾偏、創新、引領作用,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和導向問題,實現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司法案件中,有的反映一類案件法律適用不一致,有的反映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有的揭示深層次矛盾問題,行政檢察的內在規律決定了行政檢察不應消極司法,更應能動履職,善于從具體案件中“見微知著”,促進抓源治本。要立足執法司法統一、堅持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的價值追求,依法能動履職、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對實踐中反復出現的執法司法問題和社會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持續跟蹤落實,促進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實現源頭治理、系統治理。
檢察機關對類案開展監督,要注意把握三點:一是樹牢類案監督理念,追求精準監督效果。在辦案中要增強類案監督意識,善于從個案中發現共性問題,聚焦黨中央關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通過調查核實、公開聽證、專題調研、專項監督活動等,發現、分析執法司法活動、社會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找準問題癥結和根源,以檢察建議、年度或專題報告等方式進行類案監督。同時,發揮好行政檢察“一手托兩家”作用,將精準監督貫穿類案監督全過程,堅持穿透式監督、系統監督、雙贏多贏共贏等理念,能動履職,把類案監督轉化為社會治理效能,力求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二是厘清個案監督和類案監督的關系。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應辯證看待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關系,類案監督無法和個案監督割裂,應為個案監督的必要補充和提升。究竟是對個案單獨提出監督意見,抑或開展類案監督,需要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作出選擇。對存在共性問題、實施個案監督效率不高的,可以進行類案監督,促進一類問題解決;但在監督共性問題的同時,針對個案存在的個性問題也應加強個案監督,實現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有機結合。
三是加強智慧借助,提升類案監督質效。張軍檢察長強調,要以大數據賦能法律監督,融入社會治理大格局,走出一條“以數字檢察為牽引,以類案監督為核心,以促進社會治理為目標”的數字檢察創新發展之路。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化技術可以更好地推動類案信息線索的收集、歸類、分析研判,實現類案監督的信息化、智能化和體系化。同時,對一些社會關注度高、專業性強的問題,要善于借助“外腦”,邀請專家參與論證、聽證,為類案監督提供建設性參考,拓寬檢察機關監督視角。
記者:檢例第146號是一起“醉駕”案。請問對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如何理解?這個案例對于辦理此類案件有哪些積極作用?
第七檢察廳負責人:對醉酒駕駛的判斷,主要根據車輛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國家對醉酒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規定了統一標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酒駕車有著嚴厲的處罰。
本案中,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應當吊銷行為人持有的所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執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性。這個案例明確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行駛資格的處罰,而不是只剝奪某一準駕車型行駛資格的處罰,所以,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吊銷駕駛人的全部機動車駕駛證。
鑒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減損被處罰人權益,對被處罰人影響重大,案件辦理要求規范程序,嚴格事實認定,綜合考量違法駕駛者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體現過罰相當。本案檢察機關沒有就案辦案,從提出抗訴進行個案監督延伸至類案監督,與行政機關、人民法院進行磋商,促進形成共識,采取會簽規范性文件、會議紀要等形式,解決執法司法辦案中認識不一致、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統一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關條文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充分體現過罰相當,對于今后辦理同類案件、統一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標準具有指導意義。
記者:我們發現,檢例第147號是一起行政訴訟執行監督案,請詳細介紹一下檢察機關對于行政訴訟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具體情形。
第七檢察廳負責人: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有義務自動履行。同時,國家以法律強制力保障司法裁判得以實現,促使判決、裁定的義務人履行義務。執行,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執行機關既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及時采取有效的執行措施,又要保證執行措施準確、適度且為執行判決、裁定所必須,以保障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為確保行政裁判執行活動合法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對檢察機關監督行政訴訟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形作了規定。具體包括兩方面:一是對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決定存在違法情形進行監督。主要包括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恢復執行、執行回轉等。二是對人民法院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執行職責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依法應當受理執行申請而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裁定;對受理的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執行裁定、無正當理由不采取執行措施。三是對拒絕履行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96條規定采取執行措施的。檢察機關發現有以上情形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執行或者不執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檢察機關監督。
記者:檢例第148號案件中提到了縣檢察院針對縣法院不予采納檢察建議,提請市檢察院跟進監督。請問,檢察機關在什么情況下采用跟進監督的方式?如何保障跟進監督的效果?
第七檢察廳負責人:跟進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提出抗訴、檢察建議等監督意見后,被監督機關的違法情形未能得到糾正,依法予以再次監督的一種監督方式。設立跟進監督制度主要目的,是為有效提升檢察監督的剛性,保障行政檢察監督實效,對推動敢于監督與善于監督具有實踐指導意義。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125條對跟進監督作了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跟進監督或者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監督:一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抗訴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仍然符合抗訴條件且存在明顯錯誤的;二是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并書面回復的;三是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對檢察建議的處理錯誤的。本案中,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后,縣人民法院沒有采納檢察建議,縣人民法院的違法情形仍然存在,市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跟進監督。
為了更好的提升跟進監督的質效,檢察機關將從以下三方面發力:一是要以準確判斷為前提。跟進監督要想推動問題解決、取得預期效果,準確判斷是前提。檢察機關要站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社會經濟發展、公益與私權保護的多個角度,從國家、社會、法律、道德多個維度,包括從被建議機關的角度去考慮解決問題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確保所提檢察建議客觀準確、符合理性、現實可行。二是要以凝聚共識為助力。需要跟進監督,說明檢察機關的判斷與被監督機關的認識存在分歧。跟進監督的過程,也是一個凝聚共識的過程。在跟進監督中,檢察機關應主動與被監督對象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密切溝通配合,通過詢問、走訪、會商等方式,主動向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了解情況,同時應主動向黨委、人大報告,爭取政府支持,形成監督合力,提升跟進監督的剛性和質效。三是要以監督效果為導向。檢察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檢察建議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實地查看,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檢察建議落地有聲。同時,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也不是一道選擇對與錯的簡單判斷題,依法提出抗訴以后應當依法跟蹤問效,確保再審程序正當、結果公正,力爭做到案結事了政和。
日期:2022-4-18 10:12:07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