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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enchang.cn 2011-7-28 13:44:36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論媒體侵權責任法律適用——回顧與展望:媒體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研討會實錄
內容提要: 2月26日上午,“回顧與展望:媒體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601國際學術報告廳隆重舉行。本次研討會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聯合主辦。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宋建武教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白彥副院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宋魚水副院長出席研討會并致辭。 會議以我國二十年來媒體侵權責任理論與實踐發展的回顧與展望為主題,探討了在媒體多元化背景下,媒體侵權案件的處理及其新聞自由、個人權利與社會穩定保護之間的平衡等問題。受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委托,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和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其二十年來審理的媒體侵權案件進行總結整理,撰寫了調研報告。朝陽區法院副院長張雯法官及海淀區法院李穎法官分別就調研成果作主題報告。楊立新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李永軍教授、李顯冬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徐迅教授、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長馬軍法官等均就相關問題作主題發言。與會學者認為,我國并未制定專門的新聞法,新聞報道的規范主要通過新聞侵權的界定而展開。《侵權責任法》只規定了網絡侵權,而未系統規定新聞侵權,但從《民法通則》實施以來,各級法院審理了大量媒體侵權的案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媒體侵權案件的處理,既要注重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媒體新聞報道的自由,使媒體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本次會議匯集了來自法學界、媒體界和法官、律師等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進行交流討論,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另外,研討會還對項目成果之一的《媒體侵權法律適用司法手冊》的編制大綱進行了討論完善,與會學者踴躍發言、各抒己見,對手冊的編制提供了有益的建議。 本次會議為民商法中心與歐盟合作項目“中歐完善媒體法律保護項目”內容(Promoting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Media in China EIDHR/2010/227-111)。歐盟及英國駐華大使館為此次會議提供了資助。
內容提要: 2月26日上午,“回顧與展望:媒體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601國際學術報告廳隆重舉行。本次研討會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聯合主辦。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宋建武教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白彥副院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宋魚水副院長出席研討會并致辭。 會議以我國二十年來媒體侵權責任理論與實踐發展的回顧與展望為主題,探討了在媒體多元化背景下,媒體侵權案件的處理及其新聞自由、個人權利與社會穩定保護之間的平衡等問題。受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委托,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和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其二十年來審理的媒體侵權案件進行總結整理,撰寫了調研報告。朝陽區法院副院長張雯法官及海淀區法院李穎法官分別就調研成果作主題報告。楊立新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李永軍教授、李顯冬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徐迅教授、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長馬軍法官等均就相關問題作主題發言。與會學者認為,我國并未制定專門的新聞法,新聞報道的規范主要通過新聞侵權的界定而展開。《侵權責任法》只規定了網絡侵權,而未系統規定新聞侵權,但從《民法通則》實施以來,各級法院審理了大量媒體侵權的案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媒體侵權案件的處理,既要注重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媒體新聞報道的自由,使媒體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本次會議匯集了來自法學界、媒體界和法官、律師等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進行交流討論,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另外,研討會還對項目成果之一的《媒體侵權法律適用司法手冊》的編制大綱進行了討論完善,與會學者踴躍發言、各抒己見,對手冊的編制提供了有益的建議。 本次會議為民商法中心與歐盟合作項目“中歐完善媒體法律保護項目”內容(Promoting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Media in China EIDHR/2010/227-111)。歐盟及英國駐華大使館為此次會議提供了資助。
主 題:回顧與展望:媒體侵權責任法律適用
時 間:2月26日(周六)9:00
地 點: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601國際學術報告廳
主 辦: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主持人(李永軍):尊敬的楊立新教授、各位來賓,我們今天關于媒體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研討會,下面開始!本次研討會的題目叫回顧與展望:媒體侵權和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研討會。由于媒體的多元化,媒體侵權不僅是一個實踐問題,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理論問題,關于新聞自由、個人言論自由和其他人的權利之間的保護的邊界問題,始終是學界和實踐部門研討的一個話題,所以今天研討會,非常有意義。通過這次研討會,希望能夠達成一些共識。那么下面首先由楊立新教授發言,大家歡迎,
楊立新:各位來賓,大家上午好!因為下雪,我們的會議有些耽誤,有的還在路上,我們就開始吧,因為今天下午,學校還一場會,各位發言的時候要掌握時間,每個人給的時間都很少,下面我想把這個會議的主題介紹給大家。我們這次會議是研究侵權責任法,媒體侵權責任的一個會,題目源自一個中歐媒體權利保護的項目,全部資金都是英國駐華大使館提供的,那我們召開這樣一個會議的主辦單位是我們人大法學院賠償法研究中心,還有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傳播研究中心及朝陽人民法院和海淀區法院。開這個會的宗旨是要研究媒體侵權的法律適用的責任的一些問題。在我們中國有一個特殊的現象,我覺得就是這樣的,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一個新聞法,那么這樣,規制新聞行為的一些責任呢,就落到了侵權法的身上,所以我們在起草侵權責任法的時候,有很多人都提出來要在侵權責任法當中規定媒體侵權,但是最后僅僅規定了網絡侵權責任,沒有規定媒體侵權,其實我覺得也是個好事情,如果不規定媒體侵權,就必須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這些年,從1987年1月1號,《民法通則》實施以來,我們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民法通則》當中,審理了大量的媒體侵權的案件,在這些案件當中,著力于劃清界限,就是什么樣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什么樣的行為是侵權的行為,那么這樣呢,就既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護好媒體的新聞自由啊,那么在這些方面呢,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說,進一步努力去開拓,進一步努力去研究的話,我們就會把媒體的權利保護的更好,各位的權利保護的更好,那么對此媒體在我們社會生活當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那么在這一點上,我覺得意義是非常重要的,我們研究現在的這個題目也正是這樣一個宗旨,那么我們也可以看到,各級人民法院在這20多年的司法實踐當中積累很多經驗,在我們這一次會議當中,恐怕兩個在審理媒體侵權案件當中最重要的法院,一個是朝陽區法院,一個是海淀區法院,他們當中其中很多人去做了一個非常艱苦的工作,就是把20年來的媒體侵權案件全部翻一遍,然后進行了一些經驗總結,大家看到了有兩個非常好的報告,在我們這個論文集上,兩院的代表在報告當中還要去介紹這方面的經驗,那么同時我們在媒體侵權當中有很多熱點的案件。近些年來,有很多熱點案件,通過這些討論,也推進了法制的進步,推動了權利的保護,我們在這一方面還有很遠的任務要去完成,還有很遠的路去走。還有一點呢,就是我們這個媒體的權利保護的這個項目,還有一個是需要給,為了更好的規范媒體對其他人的損害,那么還要有一個司法手冊,所以我們也提了一個提綱,最后我們會拿出一點時間請大家批評,爭取能寫出一個更好的提綱來供大家參考,我們會議的宗旨大概就是這樣的,那么各位學者、專家、法官及律師不辭辛苦,在這大雪紛飛的時間里趕到人民大學來參加這個會議,我們非常的感謝,我們主辦方單位向各位與會者表示感謝,并且祝賀會議圓滿成功,謝謝各位下面由宋建武教授發言
宋建武:尊敬的主持人李永軍教授,尊敬的楊立新教授,白院長,張院長,宋院長,尊敬的各位老師和同仁,毛主席有一首詩,叫“風雨送春歸,飛雪迎春到”,今天剛好是飛雪送春到的時候,這個時候跟大家見面非常高興,剛才我們楊老師自己也強調了這個雪給大家帶來了不便,其實這場雪是大家從媒體到我們各位一直期盼的,第三場雪終于到了,預報了好幾次,那么我想這也是一個很好的兆頭,那么我們作為主辦方之一,和我們最主要的主辦方楊老師一樣是熱烈的歡迎大家的光臨!
媒體在當代社會,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存在,媒體侵權也因此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客體,從我們新聞傳播學的角度來說,媒體它是公眾表達、社會溝通的一個重要渠道,同時也是社會控制的一個重要的工具,在文化體制改革這樣的一個背景下,媒體也逐步在成為有自身利益的一個經濟實體,等等這些因素,都使得媒體的侵權會表現出非常的多樣性,范圍非常廣,它會侵害到社會整體,也會侵害到公民個人,包括我們在經濟生活中的這些企事業單位。它的復雜性也算是比較大的,剛才我聽我們楊院長和楊老師、李院長在交流說這是屬于民法還是屬于傳播法等等,實際上我想這個問題的涉及范圍呢,應該其中主要的一部分是屬于民法的,還有大量的超越民法的一些東西。由于這樣的一種背景下,我很贊同剛才楊老師提出的一些看法,在我們沒有新聞法的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可以通過對媒體侵權的這種具體、深入、細致的研究,實際上我們是可以構建一套與媒體活動相關的這一套行為規范,而在實際起到這樣的一個新聞法的一個作用,在我們國家現實的國情之下呢,這可能是保護這個產業、保護我們新聞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是在有利于充分的保護方方面面利益的很重要的一個途徑,所以,我個人認為,我們對于媒體侵權這個研究特別是它的法律適用這方面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在某種意義上講,有很多的跨越度。
我們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是個年輕的學院,我們劉院長也知道,我們新聞學院,據我了解呢在全國的新聞與傳播學院里面也是最年輕的一個,我們只有兩年半的歷史,那么傳播法是我們學院的一個重要的或者說是主要的學科發展方向之一,我們愿意向司法實踐界的同行和我們學界的同行們學習,通過和大家的合作和交流,來把這方面的研究做好。為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我們成立了一個叫傳播法研究中心,也是我們會議的主辦方之一,我們特別聘請了我們徐迅老師,我們大家也都認識,作為我們傳播法中心的主任。我們這方面的主力呢,一個是我們的老師,還有我們楊老師的高徒,為我們這個會議做一些準備工作的朱巍老師,也是我們在這方面的主力,希望大家對我們的研究多多關照,多多支持!
對于媒體侵權這個法律的研究呢我本人是外行,我的主要研究領域不在這個方面,但是我想,從這個觀察和思考的角度提出幾點,供大家來思考。我個人認為,我們平常所研究的媒體侵權呢,多數情況下是一種顯性的侵權,也就是說,通過媒體的具體的某種報道它侵害了我們社會某一個方面,或者某一個個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我們把媒體,它的功能做全部的分析以后,我們也會發現,是不是還存在一種隱性的侵權,也就是說媒體它作為一個社會的公器不能夠善盡它的義務,對于它應該報道的東西而沒有報道出來,那么有一些是有意的回避,有些可能是其他方面的原因,還有一些是虛假的報道,那么還有一種情況,我想大家都看到的很多,那么這個在法律上,我個人想,它其實是侵害了公眾的知情權。雖然我們國家在正式的法律里面還沒有把知情權法律化,從胡總書記所做的報告,我們講四權里面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知情權,我們政法大學的徐顯明教授他曾經提出過,關于四權入憲的這么一個建議,行動上,國家還沒有采取,那么我想這種隱性的侵權,可能是對我們的社會影響更重要的方面,我個人建議是不是這個方面做一定的研究。
還有一個問題,我想提供給大家作為思考的素材,就是從我們研究傳播學的角度來看,新的傳播技術正在解構和重組舊的傳播學,那么大量的傳播現象實際上呢,已經消解了傳統媒體作為公共交流平臺的意義,很多事情不是經由傳統媒體進行核實之后發布的,而是在網絡上,大家各自講自己的,比如說我們這兩天才看到,我們一個著名的播音員魯健,他在自己的微博里頭和另外一個打嘴仗,里面有涉及一些帶有不雅的內容,嚴格意義上講,你也可以說它是類似這樣的事情,包括最近我們也接觸到一些,比如像涉及到兒童退燒藥的這個論爭,實際上它的背后有很多交鋒。并不是直接通過大眾媒體進行發布的,產生作為我們一般意義上講的媒體侵權,是借由網絡這樣的一個渠道,當然網絡也有媒體。你像這樣的情況,我個人認為呢我們對于媒體侵權的研究應該進一步的深化,特別是對于在網絡上所進行的這種傳播行為它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以上是我的一點不成熟的一些建議。作為主辦方,我們也祝這個會議圓滿成功,祝大家身體健康,祝大家的學術思維像泉水一樣的涌現好,謝謝大家!
主持人:感謝宋院長的發言,我從宋院長做的發言中,我看出來法律和傳播的不同,楊老師很嚴肅的說,下雪給我們帶來不便,宋院長不由的說飛雪迎春到。所以說對侵權的看法吧,需要法律和法官,還有新聞的傳播方面共同來努力才能搞好,下面有請白彥副院長講話,朝陽區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大家歡迎!
白彥:尊敬的楊老師,李老師,宋院長,尊敬的各位嘉賓,大家早上好,那么作為本次研討會的主辦單位之一,我也代表我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向蒞臨研討會的各位來賓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今天我們研討的主題是媒體侵權責任法律適用,這一主題的研討,對于處在信息化進程中的中國具有非常特殊的價值。首先有助于媒體的良性發展,提供良好的理論支持,言論自由,輿論監督對于中國的社會改革與進步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從實踐中歸納出媒體侵權的行為類型無疑能為媒體的自律提供有效的指南其次,有助于為保護公民權利提供有利的理論武器,從理論上闡明媒體侵權的歸則原則和抗辯事由等法律問題,既能為公民,法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奠定理論基礎,也有對與整個社會對媒體報道保持適度的一個寬容,最后呢,有助于為司法機關準確的適用法律提供理論工具。
今天研討的課題也是我們朝陽區法院長期以來關注的問題。我們大家都知道朝陽區云集了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中國日報等諸多國內的主流媒體近200多家,近20年來,在新聞侵權糾紛的四次浪潮中,那么我們法院的審理了一系列新類型的媒體侵權案件,比如說80年代,我們就受理了吳紅訴人民日報社,中國國際貿易中心訴吳楚光(音)案件,那么到最新的網絡紅人,人肉搜索第一案,這個都是我們朝陽區法院審理的案件。那么在審理的近400件媒體侵權案件中,如何準確認定媒體侵權事實,界定侵權法律責任,是我們不斷思考的問題。通過不斷總結,這些年來,我院始終秉持著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努力實現維護新聞自由與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大平衡,一方面堅持新聞真實、公眾評論和公眾人物等公認的評判標準,最大限度的捍衛新聞自由;另一方面呢,科學分配舉證責任,準確認定法律責任,最大限度的保護公民權利。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對于法院處理媒體侵權案件,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何將原則性的法律規定,適用于媒體侵權類型案件中,仍然是我們司法實踐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們相信,今天在這次研討會上,通過與法學理論界的思想碰撞,通過與法律實物界的經驗交流,通過對前沿問題的探討和研討,通過對以往司法實踐梳理的提煉,必將大大的提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科學性,為我們今后的審判實踐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撐,最后預祝本次研討會取得圓滿成功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白彥院長的講話,下面由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宋魚水法官發言,大家歡迎!
宋魚水:各位老師,各位法官,各位嘉賓,大家好!因為前段時間就一直在開會,昨天還在開會,就是想這個問題想的不是很深入,但我想從這樣幾個方面來說一下,審理這些案件的一些難度,第一個方面我自己認為,就是因為我們今天談論的話題是媒體的問題,那么在辦案當中我自己最大的一個感覺,可以這樣說,就是說你對媒體的困難了解有多深,可能我們解決法律問題會有多少捷徑,或者說多少解決的能力,不了解這個行業的發展,甚至是不了解這個行業的困惑和難題很難真正的解決媒體的法律問題,我自己感覺是這樣的。我記得就是在十七大的時間吧,正好我是主席團的成員,當時那個車開到了新華社附近,當時車上有一個人,也是一個領導,他就說,你們說新華社是行政機關還是事業單位,怎么來看這樣一些媒體的性質,結論是什么呢,可能它比行政機關還要行政機關,因為它要承擔的對社會的這種選擇宣傳任務是非常非常重大的。總體而言,目前我們界定的媒體的法律模式可大致歸為兩種種:一個就是曾經是行政機關,現在正在轉型,可能多數情況下媒體都轉型為事業單位。二是企業,比如網絡媒體,很多就是按照企業的方式經營的。
還有,就是我們從法律方面對這個產業特別是對它的性質做一個很好的了解的話,可能會有一些難點,那么實際上也是這樣的。在知識產權領域,我覺得媒體可能涉及到的比較多,我們在這個方面接觸的也比較多。比如說,春晚這樣一個節目,兩種聲音非常明顯,一種聲音是舉全國之力辦春晚,那么春晚能不能純屬于中央電視臺的產品,這是一個情況,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春晚在直播的情況下,網絡媒體以及各省的媒體,都著急想轉播,在這種情況下,它的權利怎么來界定?就是去年一年到前年的話,針對這個問題爭論特別多。還有一個情況,我記得是人民網的一些案件吧,在這個案件中有很多的文章,那么在性質上是屬于新聞作品,還是有著作權的作品?在春節晚會里,但是有一點也是對的,它想主張著作權,理由是它的作品,它也成為被告,別人也向他主張著作權,它有這樣一個潛在的市場,那么在這個過程當中呢,我們也需要考慮這個問題,就是這難度特別大。來自兩種不同的聲音都不一樣,在這種過程當中呢,我們一直在想就是媒體關于它的理解,可能更應該思考,就是它與體制的關系,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是思考的不清晰的話,對媒體權利義務的界定以及對權利人權利義務的界定,都存在一個巨大的難題,這是我想說的一點。
還有一點呢,就是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呢,因為一度就是說,網絡的經營幾乎離不開著作權,但是我同時認為呢,其實著作權的問題往往涉及到名譽權,就是馬軍原來在的法院的那個民庭吧他那個案件受理,我們那也同時受理,而且還存在一個思路有不太吻合的地方,觀念也不太一樣,那么在這個過程當中,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非常清晰,就是填平原則。那么在審理著作權案件當中,我也有一個感悟,這個感悟是什么呢,為什么要用填平原則,最重要的實踐,當我們有這樣一個杠桿的時候我覺得無論上下浮動,都會在價格杠桿的左右來搖擺,如果離開這樣的杠桿,那就很多情況下,很難界定了,但問題是價格是什么,是多少,這就涉及到一個產業模式如何形成,如果沒有產業模式,你就很難判斷它的價格,這個價格可以是使用價格,也可以是所有權的價格,等等吧,就是不同的價格,就存在這個問題,那么這個問題我覺得帶來的另外一個思考是什么呢,就是我們對媒體案件的處理必須考慮如何來促進權利人和使用人之間的產業的形成或者說一個經營模式的形成,如果不把這個問題解決了,就很難解決原則的問題,就會出現大量的侵權過程當中權利人和使用之間永遠達不成共識,也就是法律處理的難度特別大。
以上是我一些不成熟想想法。今天這個研討會,我覺得特別有意義,尤其是把我們朝陽法院和海淀法院請過來,我是感覺,其實背后意味著學術永遠在推動我們兩院以及北京法院,甚至我們整個法院系統的法律適用發展,所以非常感謝各位老師,也希望今天我們會有巨大的收獲,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宋院長,把實踐中一些審判的經驗簡單的給大家亮出來了,這是我們要討論的問題,討論的時候也希望大家能夠提問。第二個階段是海淀法院和朝陽法院對媒體侵權20年的一個經驗總結,這是主題報告,那么下面首先咱們請朝陽區人民法院的張雯副院長做主題報告,大家歡迎。
張雯:各位尊敬的專家學者,以及法學院的老師對我們的司法實踐的指導,在座的各位嘉賓大家上午好!給我們的任務是20年的一個報告,因為時間關系,我就不再把這個報告的具體的內容在這里再宣揚一遍,主要是呢,我是想,也是一個非常難得的機會,就像剛才宋院長所說的,確實司法實踐非常渴望學術的這種支持和指引,能在這里和我們共同深層次的討論能夠有益于我們的司法實踐,所以我也想抓住這個時間,把我們的一些基本想法,圍繞這個報告和針對這個專題呢我就想表達一下,剛才我們白彥院長也談到了,就是如何在現有的司法框架內尋求新聞自由與私權保護一個最佳平衡點,因為我從事審判工作已經有大概將近20年的時間了,很多新聞,就是侵權的案件,涉及到新聞侵權的案件,我曾經也審理過。在這個過程中呢,實際上,我認為這可能是法官要超越于案件之上,案件的基本事實之上,必須要把握和考慮的一個最核心的問題也就是說司法介入的程度。司法介入,尤其是對一些新興媒體,在發展過程中,它會導致一個什么樣的情況,在這個問題上,法官是非常任重而道遠的,所以我們朝陽法院呢,這一次也借這個非常好的平臺,梳理了我們20年的以來的案件,大概的數字就是393件,是一個比較大的數字,其中我們第一例呢,是從80年代開始的一直到現在,這類案件實際上,我們看從朝陽法院受理案件的情況,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從傳統的這種經營侵權,現在正在向一種新興的侵權方式在轉化,幾乎現在我們受理的80%的涉案的這種案件都和網絡有關系,都跟網絡的這種傳播有關系,所以剛才我們也有一個很深刻的感受,剛才宋院長也提到了,就是新的這種傳媒技術,實際上正在解構或者是對我們傳統媒體,或者是傳統的這種新聞侵權,這種方式帶來一種深層次的沖擊,這是我們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必須面對的,要去思考的,所以呢正因為來自這種思考,我們感覺我們朝陽法院的法官還是應該保有一種積極探索的熱情,有一種對媒體尤其是新興媒體的媒體結構,甚至包括記者隊伍,剛才包括宋院長提到的媒體的框架帶來的這個深層次的一些問題,比方說紙包子的問題,這種及時報道的問題實際上它源自什么樣的一個媒體體系,它的目的、利益是什么,這些都是我們在實務中需要考慮和需要深入了解的,冷靜的思考和理性的公平的判斷,這也是我們法官應該在審理這類案件中保持的一個基調。
下面我就轉入對網絡侵權的感受吧。我想談幾個案例,那么這幾個案例呢,我思考了一下,好象恰恰能夠把我們網絡的發展過程能夠串在一起,這個中間不完全,但是也涵蓋了一些比較特殊的一些點拿出來和大家分享。第一個案例是在2002年,我們受理的臧天朔起訴兩家網站的這個案件,那么這個案件,從朝陽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來說呢應該是說網絡侵權的第一個案件,那么這個案情是兩個被告網站為了宣傳需要都策劃了一個網壇,歌壇十大丑星的評選活動,最終通過網民的參與,臧天朔是第一名,那么臧天朔就來起訴,就是這么一個案件,在這個案子的審理過程中呢,當時我們法官需要考慮一些問題,現在這些問題想起來因為它也有10年的時間了,有些問題不一樣了,但是我還是想帶大家來回顧一下。在這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的第一個思考是網站是否是屬于媒體,那么網站的這種行為,要不要受法律的約束?網站屬于策劃,網民是積極參與,在這個案件中體現的是這種特點,那么在這個過程誰是侵權主體。我想在這個案的訴的過程中,臧天朔本人都沒有完全的理清,在這個問題中,我們在審理過程中是當著法官和他一塊在梳理這個過程,那么網站的責任不確定,這些問題呢,現在看來確實已經,有的已經不再需要討論了,我們的法律都已經明確規定了,但是呢,在2002年,21世紀的初期,網絡呢還是一個新興發展的狀態,網絡沒有十年以后,現在大家對網絡的感受。那時候是保有一種神秘感,一些新鮮感,甚至是說一種愛護,因為網上大家可以去發表言論,網上言論相對的可以更加的真實一些,所以大家對這個網絡是有感情的,是感興趣的,是保有神秘感的,那么在這個情況下,法官怎么去判斷這個案子,這是我們當時考慮的一個問題,很核心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的這個司法實踐,如果在通過這個個案的判斷,那么會帶來對網絡發展過硬的,或者是過強的一種介入,會不會導致將來網絡在初期的一種發展,就受到一些外界的影響,而這個影響是否是客觀真實的,這是我們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那么第二個,我們還有一個淺層次的問題,就是娛樂明星對娛樂的信息要不要承受,我們國家需不需要培養娛樂文化?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確實是進行了很認真的討論,有的法官就明顯提出來,認為這個案件不應該是判侵權。那么我們最終通過討論以后,我們確定了幾個思路,那么這個思路到現在看,我們把他定性為:互聯網它是一個新興的網絡傳播,是一種新的媒體傳播。這個定性定下來以后,那么就是說法律不應該有法律之外的東西,只要有侵權,就應該去認定,那么,至于在要侵權的具體的個案里面我們是有一個很小的一種數額比例來判定娛樂人物和娛樂文化的份額是不高的。第二個呢就是網站的組織策劃屬于主動行為,它與被動提供網絡平臺的性質,它雖然是通過網民的最終參與達成的這種侵權的結果,但是作為網站它應該是作為侵權主體,但網站應該是,在這種活動中,它是要承擔責任主體的。第三個就是損害結構的考量上,要考慮到網站的組織策劃網民的參與評定和網站直接評定之間的這個關系的程度,借此,最終給它們一個相應的責任比例,這是我們在討論這個案子中考慮的幾個點,那么現在呢,通過這10年的網絡發展和我們司法審判,現在看這些點呢還是得到了一些驗證,甚至說在深化和細化,我覺得這是我們對這個案子思考的一個,也就是說10年的時間印證當時的判斷,但是當時在做這個判斷的時候,尤其是我們怎么去判斷和評價網絡怎么去用司法,會不會正常的或者是保護性的影響著網絡的發展,這是法官要考慮的一個核心問題。
第二個案例呢就是我們前不久審理的金巧巧訴宋祖德、劉信達的這個糾紛,這個案子實際上這兩個被告。個人通過發文章和刊載博客的一種形式刊載了兩篇文章,就是關于金巧巧的一些文章,內容非常不堪,因為這個文章涉及到黃光裕、金巧巧、宋祖德這些比較出名的一些人,所以網絡點擊率非常的高,我們最后是判了兩個被告刪除文章,連續7天賠禮道歉,然后宋祖德賠了10萬,劉信達賠了10萬,一共是賠了20萬。為什么要判這么高?我們覺得這個中間呢是有幾個問題需要討論,包括明星的容忍程度,網民的言論責任,網站的監管不利等。在這一個案例中,我們首先認為呢,作為明星,作為公眾人物,雖然應該對各種言論有一定的容忍,但是這對公眾的娛樂知情理由并非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損害他人的名譽,以致損害公序良俗的為,法官應當說不,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很清楚。其次,網民的行為是怎么樣在互聯網體現的呢,現在靠微博、手機、博客等等方式,因此這個肯定實際上是對一個博客的所有權做出了一個侵權的手段。第三個就是網站的監管責任,被告的侵權行為是通過新浪網站開設的博客實現的,在這個案子的過程中呢,我們認為這篇文章是不是網站就可以,它沒有訴網站,就是給我們留了一個很大的遺憾,就是我們的一般的網站來抗辯的時候,總說是我事后審查,事后刪除即可,很多案子你自己去看吧,但是在一些比較鮮明的一些案件中間,我們要不要更進一步想一想,網站到底是事后刪除還是它也有審查義務,那么它的審查義務,法官審理的過程中要不要有一個代理履行的審查,我們現在積極在期待這一類案例出現,那么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案例,可惜它沒有訴,所以我們將來會關注和留心這一類案件的發展。
那么第三個案例就是人肉搜索。那么人肉搜索這個案例呢,最后也被判了侵權,在這個案例的審理過程中,我們認為人肉搜索是網絡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產物和工具。我們認為呢,它只是一種手段,人肉搜索這種工具在網絡中是得到發展還是最終被消蝕淘汰,是應該留給網民或者網民自己參與,那么司法審查呢,應該要對民事主體使用人肉搜索的這樣類似的引擎,造成的結果是從侵害權利而進行判斷,而就是對搜索東西本身有一個更多的評價;那么其次言論自由的存在,人格權利的邊界,即使民事主體道德存在瑕疵,這個案件中的特點,那么甚至說罪犯,他的一些權利也應當得到保護,包括網站在內的其他主體應該保持足夠的尊重,這也是這幾個案件中間審理的難點。在這個案子的審理的過程中呢,我們感覺欣慰的呢有兩點,第一呢就是法官和我們必須公開審理的案件,請了各位專家進行公開研討,公開的宣判,公開了我們的司法鑒定,對這個案件呢,在社會公眾起到了一個良好的引導作用,尤其是公眾,從對王菲個人的這種口誅筆伐,最終是漸漸對法官的審判和司法的適用也開始出現反思,并接受和認可法院的判決;第二個就是我們法官和大家共同經歷了這個事件的過程,在這種情緒下法官如何進行公正的思考,我覺得我們在這個案件中積累了很多的經驗。
這幾個案件,實際上都是我們現在處理的一些典型案件,我們也在關注一些網絡的新的情況,比方說我們“五毛黨”的出現,我們也期待著這類案件的出現,所以呢,我想還是回到這個主題上去,就是作為一個法官,既要觀察社會,也要進行冷靜的思考,保持獨立的判斷,保有一個公平正義的良知,這是一個法官所必須具備的。
主持人:張院長講的非常好,因為時間關系,不能把她的報告的精彩全部展現出來,她的報告是咱們材料的第8-40頁,希望大家再仔細的閱讀,首先我是要在這里學習,下面有海淀法院的李穎法官做報告大家歡迎!
李穎:很高興有此機會和大家分享10多年來海淀法院審理媒體侵權,包括網絡、博客、移動電視等新媒體和舊媒體侵權案件的情況和經驗教訓。因為1月份接到楊老師的任務呢,楊老師就說,你不要局限于媒體侵權這一塊,可以做比較擴大的理解,像那些新媒體、舊媒體,它本身可能也發揮一些媒體的作用,所以我們這次調研就把這部分的案件也納入了擬定的范圍內。接到任務之后呢,我們進行了梳理,因為1998年的時候,法院新系統還用,所以說為了保證中間數據的真實性呢,我們就對于1998年以后的案件跟1998年到2000年,2000年到2005年,2005年到2010年三個階段,一共是前后13年吧,做了一下調研,時間倉促,不妥之處請大家指正。
調研報告的第一部分是媒體侵權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因為經過統計,在2000之前,我們共受理了侵害人格權案件29件,從2001年到2005年間差不多就到了168件,2006年到2010年又翻到了286件。同期,媒體侵權人格權占了新收人格權案件的比例,也出現了遞增情況,從侵害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案件具體類型的數量來看,侵犯名譽權的案子占到了絕大數,各個階段都占到了70%-80%,與人格權案件增長相反的呢,是它的調撤率大大下降,三個階段分別是60%多,33%,和34%點多,按照平面媒體,電視媒體和網絡媒體三個類型分呢,一個五年之前,平面媒體大約占到了60%,但是1975年呢,平面媒體侵犯人格權的案件下降到了差不多20%,相反,網絡侵權案件從2000年的17%在后5年上升到了29%,近5年呢,達到了70多,所以我們覺得這個網絡作為一個新媒體它的一些特點可能在法律的案件中可能有所體現。
第二部分是媒體侵權案件的突出特點我們分析,時間關系我就簡要說一下我們的一些特點吧,一是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網媒涉案比重不斷提高,這一點就不展開了。第二就是原告作為自然人的比例不斷提高,原告的身份出現,從知名到普通,知名為主到普通不斷增多的轉變,公司的案件數量上在2000年之后有所增長,當時說案件比重有所下降,由45%到了2010年那個階段的31%點多,2000年之前呢,根據我們所能找到的判決看到,原告以知名人士和單位居多,差不多80%多,但是之后呢就是說普通人的案子確實多了,我們覺得一方面可能是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另外可能就是網站啊,這些新媒體蓬勃發展,而網民可以自行上傳文章啊,視頻啊。很多審查可能都要事后才能進行的,這樣呢,不實言論被傳播的幾率可能就大了普通民眾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就大了。第三個就是媒體范圍的闊展,個案涉及原告,被告主體增多,2005年之前呢我們院審理的基本上都是網絡轉載,平面媒體的案件,但是2005年之后,也出現了紙媒和網絡之間互相轉載的情況另外呢就是利用網站啊,博客啊,新媒體發表言論的案件增長了同時這個被告從之前的傳統媒體為主,涉及到作被告的情況比較少,變成了傳統媒體,網站發帖人,各種類型的被告主體。第四點是商業攀附的情況增多,商品化權被侵犯的情況有所凸顯,因為我們近來審的好多案子都涉及到了涉及名人肖像權啊,姓名權啊,名譽權啊的案子,在2005年的時候,那個劉翔的案子,中院就對肖像權的廣告使用做了一個比較寬泛的理解,然后到了,比如說2010年我們審趙本山啊李成波這些訴其他公司侵犯了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的案子呢,這些案子我們對于肖像、姓名,它一個可能的范圍,我覺得范圍有所擴大,數額有所增長了。第五個就是媒體敗訴率變化不大,賠償數額呈現上漲趨勢,因為我們這個統計是針對所有的媒體進行的,從我們這個統計來看呢,媒體的敗訴率其實變化并不是很大但是判賠數量是有所增長了,2005年之前,平均數比較低,精神損害賠償保護的比較嚴,很少支持超過1萬塊錢的賠償就比較少見,但是也有一些,個別的案子確實判賠數比較高,有一個案子就判50多萬呢,有一個案子判了200萬,但是我就找到那兩個判的比較高的絕大多數都比較少,2005年之后呢,就出現了比較多起的,超過10萬元的案子。第六個特點是審理難度加大,技術發展帶來新的技術難點,因為我們感覺,就像梁治平老師曾經批判的一個案子里說過的,就是法院審理媒體案件確實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難度是比較大的,而現在我們法官又面臨了好多涉及網絡新媒體的侵權案子,涉及的法律權利義務更加復雜了,就給我們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而且各種媒體之間功能的準核可能是進入發展了,因為據我們了解,因為我們知產,它們曾經做過公安局那個三網融合工作的一些研究吧,我就覺得可能今后媒體之間的界限和侵權特點可能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第七就是權利競合現象突出,需要法官合理的行使釋明權,剛才那個宋院長也提到了,有些在民一的案子也有可能在民五立案,這個時候可能法院需要對于它的選擇權可能有所釋明。第八呢就是出現了當事人通過維權限制言論自由的情況,訴訟有的時候可能會成為競爭的手段,因為我們在,比如說今年吧,審理了幾個涉及告大眾點評網啊,開心網啊,你看大眾點評網可能就是以網友發表對于一些服務,還有一些服務方法,它們服務的一些點評,比如說飯店啊,美容院啊,一些服務的點評,有的時候就是要求刪除,在對方刪除了之后,就撤訴了,就是你看我們覺得,它也有考慮到利用訴訟讓媒體封口的那種情況,而且雖然互連網,軟件,殺毒,還有視頻行業競爭的激烈吧,我們感覺名譽權案件可能也成為了網絡公司之間競爭的手段,因為像今年我們受理了好幾起,像優酷和酷溜互相起訴侵犯名譽權,還有優酷訴搜狐網盜版言論,盜版集體言論侵犯名譽權的案子,這可能是我們需要注意的。
另外第三部分是媒體侵權案件中的突出法律問題,我們在調研報告中呢,一共9個問題涉及到管轄,舉證責任,內容真實性的判斷標準,對侮辱、誹謗言詞的判斷,區分人權和主體確定不同的保護標準,侵犯名譽權與個人特性,名譽感的關系商業使用的問題,不同媒體的審查義務賠償數額等幾方面的,一共9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探討,這里就主要說出幾個方面吧。第一個是關于舉證責任問題,因為舉證責任問題呢,我看的法院的判決里有些是被告,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是有些是能夠顯示出來好多思路是被告提供了初步的證據證明有了不實的言論,所以說這個時候又把這個責任轉到了媒體上面,這塊呢不是特別統一,但是呢,就是說我感覺可能現在我們法官把握的也是還向個人提供一些初步責任。另外就是舉證達到的標準呢,法院判決中也確定了一個比較高的一個判決標準,因為比如我們曾經看到一個案子就是說法官認為僅憑報社提供的其他單位的報道和采訪錄音,顯然不足以證明文中有過負面報道屬實,也不能證明報社對該部分內容進行了基本的審核,所以我感覺法官對于舉證,標準還是比較高的,另外就是內容真實性的判斷問題,因為法律規定是不是要求要絕對真實嗎有好多學者,包括法官,像朝陽的那個法官也曾經寫過文章,就是論述新聞報道要以新聞真實來確定它是不是存在不足的問題,我們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但是我看了看我們的判決呢,在判決書中對這個問題沒有進行特別的明確的區分,整體上還是嚴格要求媒體履行真實性的審核義務。第二個是對于侮辱、誹謗、言詞的判斷,我們發現我們的案件確實是在經歷了之前的那個王宏(音)和宏盛案子的那個,被言論批判之后呢,法官確實是,在后面的案子都確實注意到了一個尋找沖突的平衡點和合理界限的問題,對于言詞的判斷呢也是強調整體判斷,同時也進行了事實和意見的區分,但是我們也感覺到,就是我們的判決里面,因為好多的情況,陳述個事實啊,確實不能分開,有的時候確實是揉在一塊,比較難分開這個法院感覺在考慮評論的新聞語境和社會語境來做出判斷的問題上,可能還做的不是很夠。第三個就是區分人權和主體確定不同的保護標準問題,我們看到法院確實區分了公眾人物和傳播人物的不同標準,而且對于個人名譽權和商品名譽權,確實也進行了區別和保護。第四個是關于認定名譽權和個人特性名譽感的問題,因為區分這個名譽感和侵犯名譽權的界限是,大部分判決都堅持的一個原則,但是呢,我們就感覺名譽權和名譽感把握的這個標準,侵犯名譽權和名譽感,這個受損的標準可能也是不好拿捏的特別是涉及到一些自我定位比較明確,清高啊或者是這種方面字底的人來說的話他們對于地位扭曲和社會評價,降低的感覺可能是自我感受的,但是有的時候也不是空穴來風,不同的法官可能也有不同的認識,像審理的那個畢淑敏和知音雜志社侵權的案子,還有呂平波訴指南針公司,侵犯名譽權的案子,我們院會予特殊個人定位,是否影響侵犯名譽權,我們是持肯定態度的,但是,包括研討會上有那個,像呂平波那個案子,二審的意見其實他就主張拋開了這種個人的特定身份和侵犯受損的這個考慮。第五個問題是不同媒體的審查義務,我們區分了傳統平面媒體還有電影電視廣播媒體的審查義務、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審查義務,這三個方面,對于傳統平面媒體的審查義務呢,我們還是傾向于要求真實性的審查義務,因為這個新聞出版總署它們曾經有相關的通知啊或者是制度,也要求出版單位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而對于轉載媒體是否進行審查義務的問題呢,我們院還有中院曾經有過不同的意見,我們院曾經有人,有的判決主張轉載媒體只盡到形式性的審查義務,不進行實質性的審查,而我們院認為是轉載的時候,應該有預見可能失實的這種義務,所以說也應該進行這方面的審查,有的討論會呢,咱們也說到這個問題,但是后來呢,我們回去查了一下相關的規定,2000年和2009年新聞出版署確實曾經都出臺過專門的文件,要求轉載文章必須進行真實性的核實,特別是強調不得轉載未經核實的新聞報道,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的信息,我們感覺從侵權的角度呢,考慮轉載媒體承擔一定責任也是有必要的另外一個值得考慮的就是我們這兩年審理了幾起涉及到電影電視使用他人真實手機號碼的故事情節引起騷擾的,侵犯隱私權的案子,這些案件中,法院也傾向于給這些證券公司賦予了較重的注意義務通過解釋,過失,經濟分析的方法對于無辜受害人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間關系,對其他的就不再展開了,謝謝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謝李穎法官,這么短的時間內總結這么清晰,她的報告在在我們的材料中40-41頁,在這里面都有,大家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那么咱們第二階段的報告就到此結束。
徐迅速g漸對法官的審判和司法的適用的行為是通過新浪網站開始,應該主持人(徐迅):好,各位請就座,我們現在開始,今天研討會的第三個階段,根據會議的安排,這個階段的主持是姚輝老師和徐迅本人,剛才我們商量了一下,姚輝老師說由我來主持宣布哪一位的發言,那么我們的時間是每一個人發言時間是5分鐘,姚老師的任務是掌握時間,然后提前1分鐘的時候會給大家搖個鈴,提醒一下大家對時間的控制,要不然我們今天整個會議的議程不能夠完成,所以請各位留意時間,因為差不多都有文章在論文集里,那么大家如果想詳細了解的話,看論文集,然后每位發言人擇其要來講吧好,第一位就是楊立新教授,請!
楊立新:很高興,感謝各位,我提交的一篇文章是關于研究陸幽的案件的,我看陸幽也來了是不是,這個案件我覺得我想有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怎么去解決不具名的這種媒體報道,去認定它和現實人物的一致性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在90年代的時候,在研究新聞侵權的時候研究過這個問題,我也專門寫過一篇文章,就是怎么去認定它們之間的一致性,那我現在想從這么兩個方面說,一個是從實體上去認定說,根據是什么,標準是什么,第二個就是證據怎么去認定的問題,這個文章主要集中這么兩個問題。
第一個方面就是說,認定一個不具名的報道當中所報道的那個人物和現實人物之間的這個一致性,我覺得有兩種情況,一個可能是完全不具名的,一個是可能用化名,用諧音這樣的,那么判斷的標準其實差不多,因為都是要和現實人物,和報道人物要完全一致,那么這樣就要有一些具體的標準,我這里頭提的四點,第一點就是報道人物與現實人物的基本特征相同,第二,報道人物與現實人物所處的特定環境相同,第三點就是人物經歷的實踐特征與現實人物經歷的實踐特征基本一致,最后一點就是熟悉現人物的人閱讀了這個報道以后,有公認,大家都覺得說就是他,大概有這么四個方面,從事實認定上,大概就可以,那么這里頭涉及到這個案件,說我們現在看到仔細分析下黃健翔的這個案件里提到了就是什么,就是一個國家足球隊跟隊記者的問題,再一個比較鮮明的特征就是宮外孕,這兩個問題結合到一起的時候,那沒有其他,排除其他的可能性的時候,那么這個事實就認定下來了,所以我覺得這個標準應該是沒有問題,這是第一點。
第二個方面就是從舉證責任上來說,我們說最基本的舉證原則仍然是誰主張誰舉證,現在原告已經舉證證明了到這樣一個程度,那么它舉證責任就已經完成了,根據現在的這個案件來看,我覺得這個證據已經可以認定,但是假如說從法官的角度說,要更謹慎呢,更高的標準看呢,好象還沒有達到高度概然性,那么這個時候是不是可以有一個舉證責任緩和的問題,那就是說我,你這一方舉證已經基本完成,那么剩下的問題我已經仍然還達不到最高的那個高度概然性的標準,那么這種情況下說是不是可以就推定它的事實成立的,然后轉換由被告來證明說我寫的根本就不是你,或者我寫的是另有它人,那么如果這樣它能夠證明的話,那就推翻前面這個事實認定,那就可以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的時候,那就可以認定了,所以這一點上我覺得從這個角度上認定這個案件好象也沒有問題,那么還有呢,像證據問題啊,舉證責任的問題啊,我覺得這些問題都是可以在案件當中適用,而適用這些所有的證據規則,也無疑得不出的結論,就是這個案件肯定不是它,不會這樣子的,所以這個案件恐怕為什么在案件做出終審判斷以后,會引起這么大的反響,恐怕法院有值得檢討的地方,所以我覺得這個案件還可以繼續討論,大有余地,我就說這么多,好,謝謝!他們想搖鈴我不讓他搖鈴!
主持人:楊立新教授是沒有等到姚輝教授搖鈴就已經自己控制時間,就結束了發言,還有文章在論文集里頭,如果大家深入研究還可以再看,那么接下來我們請第二位發言者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的院長、李永軍教授,請!
李永軍:謝謝,給我一個發言的機會,我很珍惜這個機會,我也希望在搖鈴之前我能結束發言,我對媒體侵權想說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關于媒體的概念,我看到咱們好多人,包括剛才我跟徐老師在談話的時候,包括咱們海淀法院報告中,引注中都把手機這類東西作為媒體來對待,我對這個問題我自己也有看法,就是媒體的概念也必須是清楚的,所以媒體我講,它應該有一個中間的載體,這個載體在很多情況之下,它有一個中轉的這樣一種意思在里頭,你比如說我通過報紙,報紙它確實是作為一個載體去轉載,比如說出了問題就告中國移動,之后沒有人告電話公司,因為那個好象,這個載體,相當于人的一種自然的延伸,當然你是手機本身的話,它恐怕做一個媒體對待地話,我覺得這是需要探討的。第二個問題我想關于媒體侵權一個最大的問題其實我們說來說去,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一個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跟他人權利之間的邊界問題界限問題,這個在實踐中具體認定一下,確實比較困難,具體問題確實應該具體分析,你比如說像商業報道,一些商業報道像三鹿奶粉這種情形,你只要事實的報道,你這個工商造假、商業造假,只要事實的報道,它就不構成侵權,應該是一種評論,這是美國人常用的一個東西,就一個抗辯理由就是說,它是一種事實,我說的一種事實,第二,這是我的一種評論,都不能構成正當的,評論和一種事實的報道都不可以構成侵權的,但是你對個人的一些事實的報道,它有可能就構成侵權,因為隱私一般來說,它就是事實,你的報道恐怕很難講你事實的報道就不構成侵權,這個討論就有問題,所以一個人,他坐了好多年監獄,出來之后呢,為了換個環境,轉了一個新的單位,這個單位都不知道,突然有人說,你怎么出來了,到這兒來了,一下把這個事實給揭露出來了,這屬不屬于侵犯他的隱私呢?因為這個確實是一個事實,像這種問題確實有爭議,像這類問題我想在實踐中,具體問題還是應該具體來分析。第三個問題就是關于名人的侵權問題,名人這個問題在其他國家,你看這個名人啊,不管你怎么去說他,怎么去捏造事實,包括狗仔隊怎么去照他那些隱私,他都不會,一般沒人去告,國外的名人很少去打這個名譽權、榮譽權官司,但是引起我們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在中國的這些名人,動不動就打官司,侵犯了名譽權,而且我們法院,剛才張院長講了這個法院對他們的容忍程度,我覺得還是太寬泛了,名人一般情況來講是不構成侵權的,對名人的侵犯應該除了特別情況,有意的故意彎曲事實,去毀壞他名義的話,一般情形不應構成侵權案,因為理由很清楚,名人他是道德的模范,所以社會對你的監督確實是應該的,另外一個名人在社會中,你獲得的利益或獲取的便利,比一般常人要多,所以對于這個名人確實應該非常苛刻的加以限制,你像我們中國現在的名人動輒打官司,(姚輝:搖錯了,對不起,搖早了,表不準,對不起),所以我的意見就是說對他們要嚴格控制,就像姚輝教授搖鈴一樣。
主持人:謝謝李永軍教授!第三位的發言人是中國政法大學的李顯冬教授,請!
李顯冬:各位老師,我爭取不超過5分鐘,為什么我保證不超過呢,因為我講的東西,我看了一下各位特別是法院的同志和我們剛才李永軍院長都已經講到了,所以我覺得既然寫了文章了,我就想把這個文章思考的一個思路給大家講一下,那么這個思考中間,第一個,我今天一來一看我們這個題目我寫的是新聞媒體侵權之抗辯事由,我們今天這個題目叫媒體侵權法律適用研討會,所以第一個問題我就接著我們剛才永軍教授的觀點講,就是說我現在發現我們所有的文章中間包括我們思考的這個問題中間,第一個問題就是新聞侵權,媒體侵權剛才永軍討論的一個問題就是媒介侵權,這三個概念一樣不一樣,我覺得它肯定是個發展的趨勢,我覺得媒體侵權包括了新聞侵權,當然你要再搞的更大的概念上,可能媒介這個概念,剛才永軍舉了手機的例子。那么第二個問題就是說法律適用問題,我記得有一次新華社強國論壇曾經召集了法學界的一部分人,包括還有人大的周孝正老師,還有青年政治學院的陸士楨教授,我記不清,一大堆我們去了,就是說人肉搜索是不是要加入刑法,我當時發表了一個觀點,我今天想把這個觀點講一下, , , , , , ,我覺得第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在這個侵權的問題上,一定要把公法法律關系和私法法律關系區別開來,什么新聞自由的問題,言論自由的問題,憲法全是公法管的問題,我們私法管不了那么多的問題,也不是我們能夠解決了的問題,所以我們解決什么,我們就解決你能不能侵權,或者你是不是侵權,你是侵權,我們就要請你賠償。所以第三個問題,我就想回答,我寫文章就想一個問題,第一個把媒體侵權人界定出來以后,那么第二個問題呢,那就是媒體侵權肯定是個法律關系啊他說什么法律關系,我覺得我們今天如果要是定媒體侵權法律關系,那只能是民事法律關系,刑法的問題我們今天不討論,那么第三個問題,如果它是個民事法律關系的話,那按照我們民法的法律思維,那就是說,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題,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那我覺得媒體侵權的第一個特點,它肯定是媒體,它的主題具有特定性你是媒體,那么你才叫媒體侵權,剛才永軍教授講了,那你個人侵權那是個人的問題,那不是媒體侵權,你個人打一個電話,你個人發一個手機,你報復誰,你對你的朋友,對你的親戚,對你的戀人有意見,那就是你個人侵權了,我覺得主題上要解決,第二個就是我們剛才大家的論文中間都講了,就是客體問題,客體問題我們一般肯定主要是人身權利那如果要是說,我就用了一個詞,不一定對,我說如果你涉及到著作權,我提宋魚水院長的講話一下,你說你侵犯了著作權了,那就是廣義的媒體侵權了,當然說從主體是媒體上的侵權,但是我們一般的行為侵權和媒體人主觀還是人身權,那么最后一個問題就是我寫的這個論文已經寫了,我就想了一下,我覺得這里面實際上是個什么概念呢,是個法律的負面調整的概念,因為這個違法不違法本來是個很簡單的問題,法律有規定就違法,沒規定就不違法,這非法最簡單的意思是這樣,但是媒體侵權,我覺得這個里面有一個普通法,我當年翻那個普通法歷史基礎的時候密爾松有個觀點,他說普通法最偉大的一個思想就在于,它永遠是在兩個權利中間,去考慮哪一個權利更值得保護,所以我覺得我們媒體侵權的問題是這樣我們是保障媒體的正常或者是健康發展的,還是說我們要按照我們一般的原則去保護法律已經規定了的所謂的那些利益,這兩個利益在我們的法律制度中間,實際上應當確定它是有沖突的,就剛才永軍舉的這個例子,我有表達的自由,你本來就是從監獄里面出來的,我看見你了,你這個是政府對你寬大,你從監獄出來,那人家那個人不愿意聽啊,我從監獄里出來,我本來是想找一個媳婦,那正戀愛呢你突然在我女朋友面前說從鑒監獄里面出來,那我怎么辦啊,那這個里面這就涉及到,我就覺得,這個倒過來,所以我那個文章的思想是什么呢,我就說對于法定的抗辯事由和違法行為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那么按照這個大陸法系的觀點就是說你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你沒有抗辯事由,那你就是違法,你就是侵權,倒過來,雖然表面上形式要件我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當然如果我有法定抗辯事由,所以我覺得呢,我這個論文的思想就是要把抗辯事由系統化,甚至認為它是不是應當法制化或者法定化,也就是我就不講了,剛才大家都講了,什么那個正當理由什么更正免責啊,什么權威消息啊,大家論文里都寫了,這些東西,那么目的是什么呢,就是為了保護像我們王總這樣的編輯,我的部下,你說我怎么能要求他所有的人都插筋,那又要求快,那只要我程序合法,我簡單的理解,那我這個報道就是合法的,那么好,最后的話就完了,倒過來講呢,就是說我有法律的規定那么我即使在表面形式要件上,可能是侵犯權,但是這個權利的問題要傾向于媒體,那么我覺得這樣就一個正面保護方法,一個負面的保護方法,正面的是一般的原則,所以我就認定媒體侵權是一般侵權以過錯為要件,但是特殊的問題倒過來,我們用負面的辦法把它明定抗辯事由我整個的思路就是這樣的,講到這兒,正好沒有超,我以為搖鈴還有一分鐘,所以我就再講一分鐘。
主持人:李顯冬教授是充分行使表達自由,謝謝李顯冬教授!接下來一位發言者是中國傳媒大學的媒介法的博士導師魏永征教授,請!
魏永征:首先謝謝主人的盛情邀請,我簡單說一下,用孔子的話來說吧,必也正名乎,就是現在我們注意到,我順著剛才李教授的話來說,我們現在用的是兩個概念,新聞侵權和媒體侵權,新聞侵權用的這個概念,這個術語已經有20年的歷史,在我的文章里面有個考證,媒介侵權這個詞用的歷史大概10年左右,這個一詞之改是非同小可,這兩個詞是不一樣的,會議的主辦者在侵權責任法上,做了一個司法解釋,用的是新聞侵權,今天召開的會議用的是媒體侵權,這兩個概念,也是不一樣的,但是我一看楊教授的題目,幾篇文章的題目多數還是新聞侵權,新聞侵權到媒體侵權,一個最重要的理由或者大家公認的理由就是因為互聯網的出現,包括剛才李教授說他不同意手機是一個媒體,那么互聯網后手機這些,它原來都是通訊工具,90年在美國國防部搞互聯網,它是作為通訊工具來搞的,但是現在,它具有大眾傳播的效果,包括手機,手機的群發,不光是手機報,手機的群發從理論上是無限的,那你說這個群發是不是大眾傳播,到底是10個是大眾傳播,還是100個是大眾傳播,所以它具有這樣的功能,它的社會影響就很大了,所以這一個很大的區別,這個區別導致行為主體的區別,我們講到新聞侵權,我們剛才大家很多同行們說的,基本上就是新聞媒體的侵權,新聞媒體的侵權,我可以說這是一種觀點,新聞侵權的一種理解,主體說,講新聞侵權就是講新聞媒體,電視臺啊,報紙啊,它們侵權了怎么辦,剛才包括我們有些法官,他講的是這個意思,有的文章也這樣說,定義為新聞媒體的侵權,這是一說,我稱之為主體說。
還有一說,新聞侵權是指內容,新聞媒體上的內容上的侵權,不管這個內容是新聞媒體發表的還是作者,還是記者,還是誰的發表,誰發表誰負責,當然傳播者也有責任,這個問題我想有很多事情不講了,就是內容說,那么楊教授基本上是用內容說,我在以前也是內容說,但是內容說有一個缺點,就是對記者采訪過程當中的侵權行為主要是竊取隱私的行為怎么辦,它是不是在這個里面,那么按照國際的傳播法的書,美國的書或者英國的,它講到這個侵犯隱私的時候,它要討論記者偷拍,竊取隱私那么這個就不是內容的問題,那么這里就帶來一個問題,什么是記者,這個問題在美國是爭議不休,誰是記者那么在中國好辦,有記者證就是記者,沒有記者證就不是記者,是假記者,要打擊,但是事實上,我們在網絡上,還是在傳播新聞,這兩天你們去看他的微博,天天在報道利比亞的新聞,那么這是不是新聞,那么內容說它有缺陷,但是也有它的一個問題,第三個是綜合說或者是活動說,那么為了把記者采訪的過程當中的問題放在里面,那么要把新聞傳播過程當中的,那么這樣偷拍的問題啊,窺視隱私的問題也可以放進去了,但是這里又帶來了個問題,就是現在雖然被宣布為非法,所謂公民記者,是個什么市民記者但是他事實上他還在這兒坐,那么這個偷拍到底算是新聞侵權還不是新聞侵權,因為他還沒有用他還沒有使用,是一般的侵權還是新聞侵權,這又不能界定,所以我提這個問題,在新聞侵權里面,就有這些不同的概念涵蓋,它的涵蓋是不一樣的我們考慮它的內容不一樣,現在再推廣到媒體侵權,包括了互聯網,包括了手機的用戶,好,還有一分鐘,那么主體不一樣了,剛才我非常同意宋院長的一句話,要考慮體制的關系,媒體更應該思考它的體制的關系,我們說主體,媒體和普通的網民,它的主體不一樣的,很多同事都說,包括憲法的權利,言論自由啊,和名譽權的關系,公民是憲法的主體,這是憲法明文規定,35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沒有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媒體,媒體是不是憲法的權利主體,這是個問號,新聞自由這個詞,這個概念,從來沒有見之于我們的官方文件,更不必說在我們的法律里面,沒有出現過,我們哪里來的新聞自由這個權利,不存在,是我們學術上說的,那么公民他是憲法的主體,我們應當給予怎樣的保護,媒體它不是憲法的權利的主體,它為什么要給公民,給予更多的保護,這個問題怎么來回答,還有個問題,時間到了,我不說了吧。
主持人:我剛才已經多給了魏老師1分鐘,好了,就到這里,謝謝大家,謝謝魏永征教授!
日期:2011-7-28 13:44:36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