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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enchang.cn 2012-12-13 10:22:13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法學創新講壇:憲法是政治之子亦是政治之父
編者按 12月5日下午,由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與清華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的“第8期中國法學創新講壇”在清華大學舉行。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高全喜,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林來梵,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作為主講嘉賓,圍繞主題“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之辯”展開研討,四位憲法學家的辯論為法學界奉上了一場思想盛宴。
獨特的研究方法是一門學科獨立、成熟的標志。當代中國憲法學的研究方法流派紛呈,其中規范憲法學與政治憲法學之爭近來為憲法學界所關注。規范與事實、文本與實踐,何者才是憲法學研究的價值依歸?
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分野
今年是現行憲法頒布實施30周年。30年來中國憲法學研究逐漸邁向專業化,尤其是近10年來憲法學研究呈現出日益多元化的趨勢,研究方法不斷更新。隨著研究方法選擇上的分裂,憲法學與其他學科交叉互動,出現了文本主義、解釋主義、政治憲法、規范憲法以及實證主義等流派。韓大元、林來梵、高全喜、陳端洪四位憲法學家分別是憲法解釋學、規范憲法學、政治憲法學這三種主要的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領軍人物,其中高全喜和陳端洪分屬政治憲法學的“右派”和“左派”。
“憲法學研究應當以憲法文本為中心。”韓大元致力于以憲法文本為中心的憲法學研究,主張通過解釋憲法文本發掘憲法價值,構建憲政秩序。他認為,憲法文本承載了一個社會最基本的共識,憲法學研究和對憲法問題的討論,都應當以憲法文本為中心。如果不尊重文本,不能通過一定的解釋技術去澄清、證明文本的含義,憲法學無法獲得獨立的生命。以文本為中心并不意味著憲法學研究要排斥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也不意味著憲法學只關注文本而忽略對現實的考察,而是說所有憲法學研究都應當從文本出發進行分析,最終又回到文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尊重憲法及憲法文本就是尊重這個國家最基本的政治和社會秩序。要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就不應當經常性地修改憲法,而應通過憲法解釋的方法來處理憲法文本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緊張關系。在今天這樣一個利益多元、矛盾多發的時代,應當讓憲法成為這個時代的“最高指示”。
“從憲法規范向規范憲法升華。”林來梵開啟了規范憲法學研究的潮流。作為“學理派”,他認為,一方面,憲法規范體系背后有一個更加深刻的規范憲法體系存在,它在本質上是調和了憲法文本和憲法價值的產物。憲法學研究必須通過解釋性方法的運用與價值判斷,從條款中構建出規范,而這種價值判斷歸根結底是一國憲法承載的“人格主義”價值關懷。另一方面,規范憲法也不是傳統的自然法學思考痕跡,而必須緊貼規范,強調價值進入規范的客觀性與方法性,強調憲法規范的開放性,強調理性方法的重要性。
“憲法學研究離不開正確的時代判斷。”高全喜主張以西方早期現代性的思想資源為基礎,以政治憲法學為視角,來反思和重構中國的憲政秩序。他認為,研究中國的憲政必須有一個思想史的背景,100多年來,中國憲政始終存在某種內在的時間連續性。我們至今也沒有完成現代民族國家建構的使命,這個“時代感”的判斷非常重要,不可將英美、歐陸諸國已經完全成熟的日常政治憲政模式牽強比附到我們的時代。要深刻認識時代,作出正確的時代判斷,就必須有歷史的眼光。從西方早期現代性的思想資源入手,以普通法的思想資源為重要參考,來證成我國憲政秩序的一些制度設計。
“憲法本質上是一種政治結構。”陳端洪以《論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與高級法》一文引發了憲法學研究中的政治憲法學與規范憲法學之爭。他認為,憲法不僅僅是一套權利保障的敘事,還是對主權的規范落實與直接表達。他提出,政治憲法學強調必須關注政治實踐與慣例,關注國家整體的權力結構、秩序、民族空間。與之相對,規范憲法學更加關注個體,關注具體權利的實現。他的研究帶有強烈的歷史感和時間感,強調既存政治秩序透過憲法表達的合理性,也強調學者的政治直覺與政治判斷對憲法解釋的重要性。
尊重憲法文本、憲法規范的權威
八二憲法頒布實施30年來,中國憲法學在研究方法上最重要的變化和貢獻就是學者開始深入到中國社會的結構,開始分析中國的憲法現象的基本框架,相關研究成果體現出對中國憲法現象的一種中國式思考。
“長期以來,中國的憲法是在中國政治關系當中,在強大的政治權威面前,處于一種低估的狀態,沒有體現出憲法學自身的獨立性,以及學術相對的主體性。”韓大元認為,當代憲法學研究已經實現從傳統政治邏輯向現代憲法邏輯的轉變。他進而主張,憲法學必須保持開放性,追求一種綜合的憲法學,在部門法中發現憲法問題,在憲法中發現部門法問題,提高憲法解釋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憲法解釋學與規范憲法學具有某種意義上的“血緣關系”,二者都重視憲法文本、憲法規范的核心作用,重視圍繞實定憲法秩序。韓大元認為,中國憲法學在方法論上面臨最大的難題挑戰就是如何理解憲法規范和社會現實的沖突,它的背后就是在中國社會結構下,我們如何處理憲法和政治的關系。
對于如何處理憲法和政治的關系,韓大元建議,一要堅守規范的價值。即使規范是不完善的,即使規范是保守的,但是既然確定為一種規范體系,為了保證國家憲法秩序的統一和憲法規范中社會公共價值的實現,仍須以保守的規范來反映強大的政治現實。因此,對改革,包括司法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也應該設定憲法的界限。二要基于政治現實的考慮,以政治現實的需求來要求規范作出讓步。為了合理地處理規范和憲政的沖突,要盡可能采取平衡的方式,既要滿足規范的公平性、合理性,也要考慮憲法和社會的關系,讓不斷變革的社會能夠在憲法規范中獲得它所需要的一種合法性,盡可能對兩者進行協調,既要強調規范價值,又要關注社會現實,能夠在規范體系里吸納社會的變革。三是基于對規范價值的維護,要尊重憲法文本,信任憲法文本。憲法文本是開放性的價值體系,任何一種社會的變化都可以在憲法文本中尋找它的可能的答案。遇到憲法問題的時候,不要在憲法文本之外尋找答案,而是要在憲法文本當中尋找依據。如果憲法規范條文本身不確定,或者落后于社會現實時,合理的憲法解釋學就是把不可能的條文變成可能。既然強調文本的重要性,必須讓文本具有權威性。
相較憲法解釋學,規范憲法學則更傾向于從學術層面提出理論主張。“規范憲法學的思想基礎就是規范主義,我所理解的規范主義,它在法學領域里面已經被復雜化了,至少形成三層結構。”林來梵說。
他認為,第一層在方法技術上,規范法學主要表現為一種法解釋學,涉及對法條的解釋和應用的一門學問。第二層在規范立場上,規范法學表現為法教義學的立場,傾向于對法規范秩序保持必要的信賴與遵從。第三層在思想觀念上,規范法學主張以法規范為依據,去約束現實中的公共秩序,尤其是規范公共權力的運行,而不是反過來強調規范是政治的產物。在此意義上,憲法解釋學與規范憲法學有頗多重合之處,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研究方法合流。
林來梵認為,一般意義上,規范憲法學實際就是憲法學領域中的規范法學。規范憲法學在各國一般都居于主導型地位。當今中國的規范憲法學有所不同,并不是完全照抄照搬西方的,具有兩重含義:第一重是返回規范,探究憲法規范本身,力圖圍繞規范形成思想。體現了規范法學的第一、第二層的內容,表現為一種憲法解釋學或憲法教育學的面貌。第二重是鑒于中國特別的問題狀況,也為了避免陷入規范主義曾經踏入的陷阱,在理論上確認權利規范的價值核心地位,并追求憲法規范向規范憲法的發展。這樣一種規范憲法學價值立場蘊含了規范主義的精神,并懷有立憲主義的理想,而且在這一點上體現了規范法學第三層的精神。
“規范憲法學尤其戒備從事實命題中無條件地直接推導出規范性命題,認為現實是這樣的,因此這樣就是正當的。”林來梵強調說。他主張必須重新重視新康德主義的方法二元論,充分認識事實與價值的緊張關系,不要把兩者混淆。因此,他主張要特別以“研究方法的規范性”去應對“研究對象的政治性”,而避免以“研究方法的政治性”,去簡單地對應“研究對象的政治性”。
憲法是政治之子亦是政治之父
憲法既是政治的“兒子”,同時也是政治的“父親”。制憲過程中,政治選擇憲法;憲法形成以后,憲法要控制政治。政治與憲法互相依存,這是無論規范憲法學還是政治憲法學都認同的判斷。分歧在于,憲法與政治何者是決定要素。
高全喜認為,我國正處在一個轉型社會,要在這樣的背景下來探討我國憲法的內容、實質以及最后所期望達到的穩定、和平、良好的憲治目的。西方的憲法學概念體系,相對于中國的憲法實施而言,并不具有真實性,中國的憲法學者需要尋找中國本身的真實。因此,憲法學研究必須有中國的時代判斷。
規范憲法學、憲法解釋學都以新康德主義的二元論為方法論基礎,政治憲法學同樣有自身的方法論,高全喜認為一是生命結構主義方法;二是歷史規范主義方法。前者認為憲法體制是一種人造的、有內在生命力的結構,而不是一個自然事物、自然秩序,所以其中是貫穿著人的意志、理性、激情和利益等。后者認為,人造的憲制結構本身有一個產生的過程,所以必然有一個演變的過程。修正單純歷史主義很可能導致最終的虛無主義或法律實證主義或現實主義的弊端。納入規范主義的因素,彰顯憲法結構不同于單純客觀的歷史發生學,最關鍵體現為正當性是絕對原則。實際上,高全喜的政治憲法學已經吸收了規范憲法學的部分因素,形成以自由主義為價值核心的方法論。他并不排斥規范,而是追問有生命力的規范是如何出爐的。
重回憲法與政治的“父與子”話題,陳端洪認為,憲法本身就承載著政治與法律兩套邏輯。他認為,“政治憲法學是一個有意義的范疇,為什么沒有人提政治民法學、政治刑法學?最根本的特殊性在于——憲法本身是政治法。”
“法律邏輯是水平結構的,政治邏輯是垂直結構的,而憲法要做的是將法律的邏輯強加給政治邏輯。”陳端洪說。英國的憲法起源,就是通過用法律的理念、政治的手段,將政治垂直結構納入法律水平結構。再如美國的憲法模式,用政治的前提、法律的手段,同樣完成了結構轉換。典型如美國的司法審查,將國家和公民放入水平結構,以國家為被告,司法官作為中立的裁決者。憲法的強制力何來?正是政治傳統、政治力量賦予的。
就中國的政治憲法學而言,陳端洪認為它應是一門綜合性的學問,憲法的判斷是綜合性判斷。政治憲法學不能封閉在法學的層次,它應與政治社會學、政治經濟學、政治哲學、歷史學、社會理論等學科交叉,對憲法文本和憲法學科習以為常的最基本的概念進行反思和重構。
政治憲法學面對的一個難題是描述、解釋與規范論證的關系怎么處理。陳端洪提出,就規范論證而言,政治憲法學存在以下難題待破解。一是將黨的領導權轉化為政治憲法學的概念,唯有如此才能形成中國憲法學最全面的知識圖景。二是在民主化的趨勢下,完成對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論證。三是將政治慣例納入憲法范疇,把富強的社會目標與自由、人權等價值范疇協同起來,建構一個沒有內在矛盾的憲法規范體系。
日期:2012-12-13 10:22:13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