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敏1974年生,山東青島人,山東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哲學、法社會學
2007年,最喜歡的書:
■《法律之門》[美]博西格諾等著鄧子濱譯華夏出版社出版
■《法哲學》[德]拉德布魯赫著王樸譯法律出版社出版
■《法律哲學》[德]考夫曼著劉幸義等譯法律出版社出版
法律人的宿命與追求
王林敏
2007年的閱讀,不僅是思辨之旅,更是接近司法過程的現(xiàn)實之旅。學術(shù)訓練要求我關(guān)注法的內(nèi)部問題,而“本體”與“方法”皆是法的內(nèi)部問題。
2007年仲夏,朋友送了一本我心儀已久的書:《法律之門》。雖然,我沒有碰到卡夫卡的法律守門人,但是我知道,我碰到的法律守門人就是我自己,是我自己的無知。其實,所有的真理都是被無知遮蔽的。法律的守門人守護了法律一輩子,也不知道法律是什么樣子,是因為他自己無知,還是法律本身就無法認知?
我們也許永遠無法知道法律是什么,但是,我們可以確定法律不是什么。這可能是“惡法非法”這個觀念的最大意義所在。在這個意義上,拉德布魯赫在《法哲學》中對法律理念的探討對當下的中國人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當然他對法的認識也是他自己的對法律的認識,并非關(guān)于法律是什么的標準答案。
在拉德布魯赫看來,實證主義的惡法亦法觀念使得德國法律人完全無能力反抗以暴政和犯罪為內(nèi)容的法律。在暴政的統(tǒng)治下,惡法亦法的觀念有可能為納粹在內(nèi)的惡法提供正當性論證,至少,它束縛了人們的思維。但是到了1946年,正是拉氏論證了納粹罪行的刑事當罰性,在經(jīng)歷了納粹洗禮之后,他把正義放到了法的安定性之上。
正是學術(shù)人格上的中立,使得拉氏的法哲學也散發(fā)出獨特的魅力,他的學說也成為后人景仰的對象。薪火相傳,其思想在考夫曼那里也有充分體現(xiàn)。
司法裁判的正當性在有些人眼中也許根本就不是個問題,但在法律方法論視野中,司法權(quán)本身的中立性、終局性并不能保證每個司法裁判都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司法裁判的正當性要靠司法者本身的努力在個案中加以解決。而法律方法論研究的基點就是為司法裁判的正當性提供技術(shù)方面的支持,但是這種技術(shù)支持卻是從“解構(gòu)”法治觀念開始的。
當我們的視角進入到法律方法論從而進入到判例閱讀的時候便可以發(fā)現(xiàn),前述關(guān)于“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的答案,至少是可以進一步修正的。法律方法論研究者認為,文本中的法律只是法官判案的一個可以考慮的淵源,但不是惟一的淵源。法律本身都不確定,“依法判案”如何可能?顯然,這種觀點對法官“依法判案”的神話是個巨大的沖擊,而法官依法判案是法治理念的基石之一。法律是法官的惟一上級,但法律是什么都不確定,法官向何處去敬禮?法官如何表達對法律的忠誠?
針對個案的法律并不是像想象中的那樣躍然紙上,所謂的法律實際上是經(jīng)過法官詮釋的法律;甚至經(jīng)過法官解釋,法律也可能無法涵攝案件事實,此時就需要法官自己彌補法律的漏洞。只有當法官構(gòu)建起法律大前提時,才能進行三段論的法律推理去溝通事實與規(guī)范。
“法律”在這個過程中,就是一個很不確定的概念,所謂的“依法判決”事實上僅僅剩下了一個正當程序。這就是所謂的形式正義,司法裁判正當性的內(nèi)在源泉正是遵循正當程序,只要按照正當程序原則進行的判決就是正當?shù)摹?
《法律之門》這本書,只是描繪了法律門內(nèi)的地方(美國)景象而已。法律的門內(nèi)景象萬千,但是,你在任何地方停步看到的都不是法律本身,你只是捕捉到了風景的一個片段而已。這可能意味著,你在法律之門里的旅行,根本就沒有終點,你心中構(gòu)建的法律圖像,僅僅是瞎子摸象時抓到的一根大象尾巴而已———當說出自己的答案時,已經(jīng)注定了答案的以偏概全。剛剛步入法律之門,博西格諾就通過卡夫卡的隱喻告知了我這個真理。
這是法律人的宿命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