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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enchang.cn 2013-9-16 11:25:21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浙F-22-1-2013-4
浙江省林權互換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編號:
(說明:本合同適用于已取得國有森林、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之間,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戶之間為方便經營或各自需要,對承包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互換時使用。)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發包方): ;地址:
為規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行為,維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林權流轉和抵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開、合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此合同。
一、互換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狀況
1、甲方用于互換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狀況
序號 |
林權證號 |
坐落 小地名 |
面積 |
林種 |
樹種 |
蓄積量 (株數) |
四 至 | |||
東 |
南 |
西 |
北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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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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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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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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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計面積(大寫): 畝。
2、乙方用于互換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狀況
序號 |
林權證號 |
坐落 小地名 |
面積 |
林種 |
樹種 |
蓄積量 (株數) |
四 至 | |||
東 |
南 |
西 |
北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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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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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面積(大寫): 畝。
二、互換期限和互換山林用途
1、甲方用于互換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剩余承包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用于互換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剩余承包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互換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用途 。
三、互換地塊差異的補償辦法
由于互換地塊存在面積、樹種、林木蓄積等差異,雙方商定如下:
。
四、互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乙雙方森林、林木和林地互換后,對互換森林、林木和林地原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
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反互換合同時,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 支付。如果由于違約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損失額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彌補違約金的不足。
六、其他事項
1、森林、林木和林地互換后,雙方應及時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權證》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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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1)向 申請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其它需說明的事項:
。
4、本合同一式肆份,互換雙方各執壹份,發包方和縣級林權登記機關各備案壹份(如有鑒證方,相應增加壹份)。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和發包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2013-9-16 11:25:21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