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復習指導之行政法: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
行政強制執行是適用強制措施事先行政法義務的國家執行制度。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有及時充分的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國家機關有權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義務履行的同一狀態。我國實行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實施為主,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獨立實施為輔的制度。
【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1、先動員后強制的原則。在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進行督促教育,動員義務人自己履行。當事人履行了行政法義務的,就不再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2、優先選擇輕微方式的原則。如果由兩個以上強制措施可以選擇時,行政機關不得首先使用最嚴厲的措施,而應當遵循由弱到強的適用順序。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行政強制執行分為間接執行和直接執行。間接強制包括代執行和執行罰。
1、代執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征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于該行政法義務屬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例如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對于不能夠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時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
2、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有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交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執行罰不同于行政處罰中的罰款。行政罰款時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3、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以事先行政法義務的制度。涉及人身自由和適用武器的直接強制,應當由執行警察職能的法定機關實施,涉及財產的主要有強制劃撥存款,強制扣押財產,強制收繳財物和強制拆除建筑物等,執行權限由法律、法規分別情況 作出規定。
【義務履行的監督和執行保全】
在決定實施強制執行之前,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充分行使監督檢查權,以確定義務履行狀況,及其法律性質,為確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提供必要根據。如果發現義務人在義務履行期限到來前可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強制執行標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規避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責令義務人提供擔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財產、暫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告誡和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應當作出正式強制執行決定。
1、告誡。在作出正式決定以前,如果義務人在義務履行期限到來前尚未履行義務。行政機關準備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必須首先向義務人發出告誡,要求其自行履行義務,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強制措施的內容和后果。告誡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以下內容,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個人或者單位情況;明確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規定應當達到當事人自行履行義務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明確的強制執行措施和執行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明確給付的金額;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利,當事人收到告誡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經過告誡后,在告誡書規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到來時當事人仍然不;xing行政法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以下內容,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個人或者單位情況;當事人應當履行的行政義務內容和依據;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種類、實施方式和實施日期;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決定施行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和日期。
【強制措施的實施】
根據已經生效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行政機關可以將行政強制措施付諸實施。實施強制措施不得進行和解,當出現使執行暫時無法進行的情況時應當暫時停止強制執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在恢復執行。出現使執行不能進行,以后也沒有必要再恢復進行的情況,應當停止執行,以后也不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