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19-12-24 15:27:19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 (姜佩杉) 12月23日上午,證券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四審稿從改革證券發行制度、規范證券交易行為、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大幅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等方面對修訂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根據草案四審稿報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修改思路,對證券發行制度進行完善,將三審稿“證券發行”一章中的“一般規定”和“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兩節合并并作出四點修改:
一是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把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并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二是調整證券發行程序,在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基礎上,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明確按照國務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并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三是強化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要求,增加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四是為實踐中注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增加規定: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實踐中,證券民事訴訟具有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愿不強等特點。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建議,在民事訴訟法框架內,結合證券民事訴訟的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此,修訂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一是明確,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二是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修訂草案此前經過三次審議,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為進一步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震懾違法行為人,修訂草案四審稿明確: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多數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日期:2019-12-24 15:27:1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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