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3-3 11:12:15 正義網
專家表示,現代刑法設置追訴時效制度,旨在穩定社會關系和充分利用司法資源。但是,若遇極其嚴重、危害極大的犯罪,必須追訴的,仍可以報請最高檢核準,予以追究。
近日,據@平安南京發布的警情通報: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樓區原南京醫學院發生一起殘忍殺害在校女學生林某的案件。2020年2月23日,專案組偵查取得重大破案線索,于當日凌晨抓獲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一舉破獲此案。
歷經28年,在南京警方的堅持不懈努力下,犯罪嫌疑人終被抓獲。網友紛紛點贊: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但也有人擔憂,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正義可能無法到來。那么,為什么要設定“追訴時效”?過了“追訴時效”的罪犯,法律是否就真的束手無策?對此,記者采訪了相關刑法專家。
過了“追訴時效”的案件,法律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據此,從犯罪之日或者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最長經過20年,該犯罪便可不再被追訴。
“刑法中的追訴時效制度對罪犯是有利的,但這種有利是有條件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表示,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時效中斷制度,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另一個是時效延長制度,即“在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的延長主要體現的是犯罪的一般預防理論。當司法機關已經啟動追訴程序,從司法的威懾效果來說,就不應輕易終止。至于追訴時效的中斷主要體現了對犯罪人的特殊預防。如果犯罪人在追訴期間內又犯罪的,證明其根本沒有悔改,自然要繼續追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對制度背后的法理進行了解釋。
“具體到本案中,還涉及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問題。”阮齊林指出。
如果按照現行刑法(1997年刑法)規定,由于司法機關已經立案了,罪犯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即追訴時效不適用。但有一點疑義是,法律對如何理解“逃避偵查、審判”并沒有明確,實務中也沒有相關判例可參考。比如本案中,司法機關立案后,犯罪嫌疑人仍在正常地工作生活,司法機關也并未確定嫌疑人具體身份,那么此時對于“逃避偵查、審判”如何理解就是一個問題了。
如果按照舊法(1979年刑法)第76條:“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規定,本案中由于一直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則應適用追訴時效制度,那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本案犯罪行為早已過了20年的最長追訴期限。
阮齊林認為,依據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應適用犯罪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由此,本案中的犯罪行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罪犯可以逍遙法外,從此不再被追訴了。阮齊林和羅翔都提到法律中的例外規則,即刑法第87條還規定,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為何要設置追訴時效制度
“追訴時效制度,是世界各國共通的一個法律制度。該項制度的設置主要基于以下幾種考慮:第一,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第二是敦促司法機關提高工作效率,對犯罪人要及時追訴,及時行使訴權。第三,時間久遠之后,證據有湮滅的問題,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當前發生的犯罪更值得司法機關重點打擊。”阮齊林說。
“刑法中的追訴時效制度既體現了民眾樸素的報應情感,也體現功利的犯罪預防。從古希臘開始,對于刑罰就有兩種看待的角度:一種認為,因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罰;而另一種認為,為了沒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罰。前者立足既往,認為罪犯實施犯罪,就應當受到懲罰,這是報應主義思想;而后者關注將來,認為懲罰是為了預防犯罪,對社會有積極的作用,此乃功利主義思想。一般認為,公正和功利是刑罰理論的兩大支柱。”羅翔表示。
“我國刑法第87條至第89條,對追訴時效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原則是綜合考慮公正與功利。在公正的基礎上,現代刑罰一般都設置了追訴時效。這主要是為了穩定社會關系和充分利用司法資源。”羅翔進一步補充道,“但是,對于最嚴重的犯罪,追訴時效可以通過最高檢的核準追訴制度無限期地追訴下去。這個例外的規定,顯然是報應主義的體現。可能會有人覺得以牙還牙、以血還血是野蠻的,但是報應主義是刑罰最基本的正當化依據,在公正的基礎上,反而是文明的體現。”
日期:2020-3-3 11:12:1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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