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5-28 7:06:41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梁平妮
5月27日上午,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擦亮未成年人檢察名片”新聞發布會,發布了4個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事例。
1.落實“一號檢察建議”典型案例
【案件事實】
2019年4月的某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單獨給被害人小明(化名)輔導功課的機會,在學校備課室內兩次對小明(化名)實施猥褻行為。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快捕快訴,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并提出對被告人適用“從業禁止”的建議。法院經審理后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其三年內從事教育工作。天橋區檢察院針對案發學校在學生教育保護和校園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學校制發檢察建議書并公開送達,學校及時將整改落實情況向天橋區檢察院書面反饋。天橋區檢察院還牽頭區公安分局、教體局、衛健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等單位聯合會簽《關于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意見明確了報告的主體,需報告的情形,報告的程序、責任等內容,從制度層面為破解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現難、報案不及時等問題提供了有益實踐,形成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合力。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作為人民教師,對在校未成年人負有教育、保護的特殊職責,但其卻利用教師身份,對未滿十四周歲的學生實施猥褻犯罪,天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起校園性侵案件從快從嚴打擊,維護公平正義、回應社會關切。天橋區檢察院依法辦理案件的同時,緊抓最高檢“一號檢察建議”的監督落實,向教育部門制發檢察建議,聯合教育部門到學校實地督導,有力推動校園安全制度的落地落實。聯合相關部門會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努力構建未成年人保護的“防火墻”“保護網”。
2.附條件不起訴典型案例
【案件事實】
馬某某(另案處理)在網絡上看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發布的Ddos軟件廣告后聯系到李某某,2018年1-2月在師某某(另案處理)、李某某的幫助下,馬某某利用此軟件對平陰縣某網吧實施Ddos攻擊,致使該網吧計算機信息系統多次不能正常運行,影響了網吧正常經營。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平陰縣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一貫表現等進行了詳細的社會調查。李某某系高三在讀學生,到案后心理非常恐慌,害怕影響自己的考學,辦案檢察官聯合學校老師對李某某進行心理疏導,讓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深刻認識,并放下心理包袱正確面對。為最大限度修復社會關系,檢察官積極促成案件雙方當事人和解,最終雙方達成了經濟賠償協議。經全面審查,2019年4月2日平陰縣檢察院對李某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七個月。在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內,李某某順利考入高校,并取得專業第一名的好成績。考驗期滿后,平陰縣檢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對李某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現實需要,也是“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設計。平陰縣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注重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并嚴格落實未成年人特殊程序,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心理疏導和跟蹤幫教,促使其真誠認罪悔罪,通過促成和解,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讓涉罪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溫度和人文關懷,為其順利回歸社會打下堅實基礎,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3.未成年人保護檢察建議典型案例
【案件事實】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周某(男,57歲)故意傷害案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周某和被害人陳某均系某餐館雇傭的員工,而被害人陳某案發時年僅14周歲,二人所在餐館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的情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歷城區檢察院在依法辦理故意傷害刑事案件的同時,針對該餐館的違法用工行為,分別向用工單位歷城區某餐館和其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餐館在用工時核實務工人員信息,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依法用工;建議主管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嚴懲非法雇傭童工的單位,加強《勞動法》的宣傳,增強經營者及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識。檢察建議送達后均收到了有效回復。主管部門將按照檢察建議要求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轄區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的用工情況檢查,嚴格依法懲處違法用工行為,保護廣大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本處于汲取知識、健康成長的重要時期,應該受到社會的呵護。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社會閱歷不足、使用成本低、社會監管力度不足、違法成本低等原因,致使不法商戶或企業鋌而走險,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如不及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懲處違法用工行為,將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檢察建議不僅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方式,更是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抓手。歷城區檢察院牢固樹立“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理念,在依法辦理案件的同時,主動發現線索,找準問題,制發檢察建議并督促整改落實,促進依法行政,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取得“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4.涉疫情未成年人保護典型案例
【案件事實】
2020年2月,孫某某微信給王某轉賬8250元購買500個N95口罩。后王某通過手機向劉某某微信轉賬7500元購買500個N95口罩。劉某某向魯某微信轉賬7250元購買500個N95口罩。后魯某向李某某(未成年人)微信轉賬9107元購買500個N95口罩,1450個一次性口罩。李某某虛構事實,謊稱有口罩資源,騙取魯某9107元。2020年2月6日,王某報案,稱其通過微信購買口罩時被詐騙7500元,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接到報警后,立即對此案展開偵查,并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獲。目前犯罪嫌疑人已退還全部贓款。
槐蔭區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在提前介入偵查過程中,針對此次口罩買賣是網絡行為、交易環節多、涉案人數多的情況,建議公安機關及時固定微信轉賬記錄、聊天和視頻內容等電子證據,確保案件證據體系的完整。同時要求所有辦案人員做好疫情防護工作,減少聚集,多采用電話、視頻等方式溝通交流,避免交叉傳染。辦案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材料后認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輕微,已退還全部贓款,挽回被害人損失,積極認罪悔罪,經過社會調查發現李某某平時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其父母能夠做到監督和管理,本著少捕慎捕的原則,出于疫情期間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健康安全需要,檢察官與偵查人員充分溝通后,公安機關決定對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典型意義】
疫情期間,對于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護面臨新挑戰,必須要做到兩個兼顧,一方面,要兼顧疫情防控和未成年人訴訟權利保障,疫情防控要求人員少聚集不扎堆,但越是非常時期,越要嚴格依法,在檢察官提前介入過程中,對公安機關嚴格落實未成年人案件特殊程序的情況進行了監督;另一方面,要兼顧嚴懲涉疫情犯罪和案件準確依法辦理,雖然“兩高兩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要求依法嚴懲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詐騙犯罪行為,但這不意味著疫情期間的犯罪都要一味從嚴,檢察機關在依法準確懲治犯罪行為的同時,也要注重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注重疫情特殊時期未成年人犯罪的動因、情節等情況,注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鼓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
日期:2020-5-28 7:06:4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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