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11 8:12:28 正義網
店鋪裝修遭“復制”經營者能維權嗎?
專家提醒注意保留設計圖底稿等原始證據,有條件的可申請注冊商標
復古的民國風裝修,精致的店鋪招牌,甚至連店小二的服裝、發型也精心設計過……如今,越來越多的餐飲等店鋪在注重菜品樣式和質量的同時,更加注重對店鋪裝修風格的設計,融入各式文化元素吸引消費者。不久前,四川某火鍋店發文稱,某明星新開的寧波某火鍋店裝修風格疑似抄襲其火鍋店,一時間引發社會關注。幾天后,兩家店鋪和解了。四川某火鍋店表示寧波某火鍋店經營團隊與其進行了有效溝通,表達歉意并承諾對相關問題進行整改,該店鋪表示接受對方的道歉。
店鋪裝修風格與他人高度相似,是否侵權?作為店鋪經營者遇到類似的情況該怎么辦?記者就類似相關新問題采訪了相關專家。
沒申請專利就誰都能用嗎
據了解,“綠茶”“海底撈”等知名餐飲連鎖品牌都曾遭遇店鋪的招牌、商標和裝修等被仿冒的情形,其中有些模仿相對“隱蔽”,不直接使用被模仿店鋪的商標,而是單模仿店鋪的裝修風格,大到店堂的裝修,小到餐巾紙的樣式都十分相似。
記者了解到,店鋪裝修被仿冒的現象不僅僅出現在餐飲業。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劉麗健康咨詢中心技術總監劉麗就遭遇過這樣一件煩心事兒。
劉麗和朋友合開了一家足療店,為了讓店鋪更具特色,吸引更多顧客,他們專門找了設計公司為店鋪進行裝修設計。不久后,劉麗發現附近一家足療店的裝修風格與自己的店鋪非常相似。“當時我們花了20萬元的設計費用,可對方只需要拍幾張照片就能輕易模仿。”談到這兒,劉麗語氣中透著無奈。
不論是火鍋店還是足療店,經營者在店鋪裝修之初都傾注了很多心血,也付出了大量時間和金錢成本。而當自己店鋪的裝修設計遭到仿冒,想要“討個說法”似乎并不容易。劉麗告訴記者,因為維權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都很高,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
而有些被質疑抄襲的商家面對質疑也回應得“理直氣壯”。根據紅星新聞報道,不久前,成都又有一家火鍋店發文稱,也遇到了疑似抄襲的商家,從裝修風格到宣傳廣告語都高度相似,對此,被質疑抄襲的商家回應稱:“是否申請專利了?沒有的話,誰都可以用。”
店鋪的裝修設計能像普通產品的外觀設計一樣申請專利嗎?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認為:“店鋪的裝修設計很難適用外觀設計去保護。”我國專利法第二條對外觀設計作了明確解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汽車等普通產品的外觀設計如果申請了專利,則產品的外觀設計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而店鋪整體的裝潢設計并非附著在獨立的產品之上,與產品的外觀設計概念有所差別。
“外觀設計保護是對商品的外觀設計予以保護。”李俊慧認為,就店鋪裝修設計而言,店鋪本身只是服務場所,并不是獨立商品,不適合適用專利法予以保護。
兩種保護途徑可供選擇
如果僅是裝修風格相似,既不涉及商標侵權,也不涉及專利侵權,經營者面對傾注了自己心血的店鋪設計,就只能眼睜睜看著被同行仿冒抄襲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記者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與仿冒店鋪裝潢風格相關的案例,發現案例大多有關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著作權糾紛,而很多知名品牌裝修風格被仿冒的案例還往往涉及商標侵權與不正當行為的競合。多位專家、律師對記者表示,如果僅是店鋪裝修風格相似,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判定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不同情況可以考慮著作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種保護途徑,而不同學者對這兩種保護途徑的觀點也不盡相同。
今年4月,江蘇省高級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涉及店鋪裝潢相似的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四川仁眾公司(與成都小龍坎公司為關聯公司)認為江蘇鎮江某火鍋店使用“小龍坎”近似商標標識,仿冒裝潢,遂將其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陶某(鎮江某火鍋店經營者)停止侵害仁眾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在其經營場所使用與“小龍坎”近似的裝潢,并賠償原告仁眾公司經濟損失8.5萬元。
在該案中,法院認為,鎮江某火鍋店內的部分裝潢設計與仁眾公司涉案店鋪裝潢構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故該火鍋店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兩家店鋪裝修設計的相似度大于一定比例,會讓用戶誤認為前者是另外一個知名店鋪時,就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李俊慧對記者解釋。
法院的認定根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即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這里的‘商品裝潢’,一般是指商品包裝上的設計裝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裝潢”擴張到了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人員服飾等方面,明確規定: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裝潢”。
劉曉春認為,如果將整個店鋪的裝修風格納入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來保護,在實踐中可能有爭議。“因為裝修風格比較主觀,什么樣的情況算風格抄襲,不太好斷定。”她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將裝修風格作為商業外觀來保護還沒有形成比較強的共識。如果店鋪的裝修風格的相似度非常高,使一般人對兩家店鋪形成混淆,或認為兩家店鋪存在特定聯系,那么不妨將這種情況納入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保護范圍,“保護原理和保護具體商品的包裝裝潢道理是一樣的。”“當然,很多餐館的裝修風格都是類似的,比如日本料理店,因而實踐中不宜將保護的范圍拓得過寬。”劉曉春進一步補充道。
有人則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一項前提,即“有一定影響”,所保護的是“知名商品(服務)的特有包裝裝潢”,劉曉春對此的解釋是:“混淆”是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一個要件,如果是不知名的店鋪,從識別來源的意義看,一般來說默認不會造成混淆。
這樣看來,不知名店鋪裝修設計被仿冒似乎“投訴無門”。對此,李俊慧持不同觀點。他告訴記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還有一條“兜底條款”,即“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李俊慧認為,根據這一條,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對象并不僅限于知名品牌,因為“它制定的邏輯和原理是誠實信用原則。”對于餐飲店而言,裝修風格是實現差異化競爭的一個元素,如果模仿者明知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還對前者的裝潢進行惡意抄襲模仿,就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即使是不知名品牌,同樣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立足于規范競爭行為,而非權利保護。
李俊慧表示:“經營者對自己店鋪裝潢設計享有的權利究竟是什么,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界定。”
劉曉春也持相同觀點,認為判斷店鋪裝修風格仿冒是否侵權還需要將店鋪裝潢設計分解成不同具體的元素來判斷。她舉例說,比如店鋪招牌本身的設計、文案以及海報宣傳單等,設計到一定程度可以構成美術作品,這種美術作品如果被抄襲則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三條對該法所稱作品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其中包括美術、建筑作品和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對于火鍋店而言,實際上設計方案就是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如果借用、冒用他人設計方案進行裝修,就是侵犯了他人設計作品的著作權。”李俊慧解釋說。
而有觀點認為,設計方案的復制和實際裝修風格的模仿概念上不同,因而店鋪裝潢被仿冒很難適用于著作權保護。對此,劉曉春解釋,最初“復制”的概念的確單純指設計圖的復制,即從平面到平面的過程,而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從設計圖到建成建筑物這樣從平面到立體過程的保護也逐漸受到認可。“這其實是復制概念的一種拓展,只保護設計圖紙沒有太大意義,真正保護的核心是其中的商業創新。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講,針對店鋪裝潢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應該受到保護。”
這些證據要保存好
面對傾注了自己心血的店鋪裝修設計遭到仿冒,店鋪經營者應該如何應對呢?劉曉春和上海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余紀成都提到了保留證據的重要性。
余紀成解釋,被仿冒的店鋪如從涉嫌侵犯著作權角度主張權利,如果僅以設計風格、裝修細節等進行主張,被仿冒的店鋪必須證明其裝修設計的獨創性,從設計圖紙到最終實現體現了該店鋪的獨創思想。比如,店鋪應注意保留設計圖底稿等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店鋪的裝潢時間早于仿冒店鋪。同時,可以就店鋪的裝修、軟裝設計、產品設計等申請版權登記,可以更好地輔助證明其設計裝修的獨創性和新穎性。
劉曉春提醒,店鋪經營者在找裝修公司進行設計時,需要約定清楚權利歸屬,同時保留好創作過程的證據。“如果權利歸屬于設計公司,則設計公司很有可能給一家店鋪進行設計,相似的設計同時給同類型多家店鋪使用。”
“如果準備發起侵權訴訟,證據的固定最好是公證或是目前新興的電子公證,僅有自己的拍照或錄像,在舉證時證明力相對較低甚至容易不被認可。”余紀成補充說。保護店鋪的權益不受侵害,余紀成認為,不但可以從侵犯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方面入手,有條件的單位特別是有一定名氣的店鋪,還可以從商標權入手,及時將自己有特色的店鋪名稱、LOGO等以商標的形式注冊下來,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題圖設計:趙立榮)
日期:2020-8-11 8:12:2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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