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0-29 17:23:03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虛假報案,騙取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監督撤銷案件;對民營企業因經營不規范所引發的問題,必須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慎重對待……10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4起“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監督偵查機關撤案”典型案例。
糾正惡意啟動刑事立案程序
【辦案經過】在一起因項目利潤分成糾紛引發的訴訟中,海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偉辯稱對方提供的協議書系偽造,其上所蓋的該公司公章系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私刻。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該《協議書》海南某科技公司公章確與其公司提供的章樣不一致,但與其單獨參與另一起項目使用的公章一致。此案歷經數次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法院均判決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勝訴。
王某偉以王某沂等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向北京海淀公安報案。海淀公安立案偵查,但因各種主客觀因素一直未偵查終結。
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調查發現,本案當事人惡意隱瞞公司存在非備案章的事實,虛假報案,騙取公安機關刑事立案,造成非常惡劣的后果。遂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針對公安機關未按時限受立案等行為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2019年5月,公安機關撤銷了海南某科技公司被偽造公司印章一案,并于7月19日將違法整改措施及效果書面函告檢察院。基于此,當事人王某沂已向海淀法院另行起訴,海淀法院已重新立案,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指導意義】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中已經敗訴或獲知即將敗訴的一方當事人,為謀求不正當利益,惡意啟動刑事立案程序,企圖以此阻斷對己方不利的已經生效或即將生效的民事判決或裁定的執行,不僅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侵害他人合法人身財產權益,也嚴重擾亂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損害司法公信,檢察機關對此必須依法加以監督糾正。
不得簡單推定信用卡詐騙
【辦案經過】林某某系一家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了公司在日常經營中零散支出的結算便利,以個人名義申辦了一張白金信用卡。信用卡啟用后,林某某多次使用該卡進行大額透支消費,均正常還款。后來,林某某出現逾期不還的情況,銀行多次催收,在與銀行簽訂還款計劃后仍未按時還款。銀行報案,林某某將拖欠銀行本息共計70余萬元全部還清后,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對案件事實、罪與非罪、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林某某申領信用卡時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透支款項大多用于公司經營,未及時還款系因公司經營困難的客觀原因所致,該案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遂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公安機關撤銷了林某某信用卡詐騙案。
【指導意義】因融資困難或為了消費結算便利等原因,一些民營企業營者經常會以個人名義為企業辦理信用卡透支消費,一旦出現超額或逾期,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往往不注重收集證實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簡單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入罪追究。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引導偵查機關圍繞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偵查取證或自行補充偵查取證,綜合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簡單推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定罪追責。
客觀看待企業經營不規范
【辦案經過】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對廣州市某摩托車公司現場檢查時,查獲并扣押了該公司生產的98臺正三輪摩托車,其中97臺車整體長度超出國家標準,認定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另1臺認定為不合格產品。質監局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以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
監督過程中,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花都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本案沒有證據證實涉案公司生產、銷售的正三輪摩托車因安全問題造成了嚴重后果,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涉案公司根據客戶要求對生產的正三輪摩托車的整體長度、軸距有所調整,但調整幅度較小,無證據顯示調整對車輛的質量和使用性能產生了影響,不能直接將此類產品認定為刑法上的“偽劣產品”。故本案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涉案公司對車輛整體長度、軸距的調整雖有不規范之處,但此種行為與行業慣例、市場需求密不可分,不宜評價為刑事犯罪。
花都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主動撤銷了案件。
【指導意義】要客觀看待企業經營不規范問題。對各類民營企業因經營不規范所引發的問題,必須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慎重對待,仔細甄別,注意從政策層面把握違法犯罪界限。本案中,涉案企業的行為雖屬違法違規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其所生產的產品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偽劣產品”,因此涉案企業行為僅構成行政違法,但情節不嚴重,不宜作犯罪處理。
把握私力救濟與犯罪界限
【辦案經過】某建筑安裝公司工人陳某到黑龍江省墾區公安機關報警稱:該公司承建的某通信公司供電線路上已架設完畢的74根電線桿被推倒,造成財產損失。公安機關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偵查。
經調查,某擔保公司在農道上清淤時,發現了某建筑安裝公司架設的電線桿,且電線桿妨礙清淤工作。某擔保公司經理賈某某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詢問此情況,相關部門均對此事不知情,也未對此事進行審批。為排除妨礙,方便清淤,賈某某便讓工人將農道上私自架設的98根電線桿一一拔除,造成部分電線桿斷裂。
紅興隆人民檢察院監督認為,某擔保公司工作人員主觀上無毀壞財物的故意,該私力維權行為雖然不當,但行為性質上仍然屬于民事行為,依法不應當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犯罪,遂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公安機關對本案進行撤案處理。
【指導意義】正確把握私力救濟與犯罪行為的界限。本案中,某擔保公司對涉案土地擁有管理權,某通訊公司未經同意和審批私自架設電線桿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其民事上的合法權益。某擔保公司發現后及時向相關行政部門詢問情況,相關部門均不知情。在此情況下,某擔保公司基于排除作業妨礙的目的,自行將電線桿拔出放倒,屬于依靠私力排除妨害的行為,一定程度上阻卻了其行為的刑事違法性,該私力救濟行為雖然不當,但性質上仍然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民事行為。
日期:2020-10-29 17:23:03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19 杭州法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備10202533號-1
浙公網安備 33010502000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