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3月2日電(見習記者趙曉明)3月2日最高檢舉行“深化落實‘四號檢察建議’,保障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新聞發布會,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副廳長張建忠就2020年以來,檢察機關辦理涉窨井蓋刑事案件相關情況進行了詳細說明。
“2020年3月《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印發后至2020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34件38人,起訴49件55人。受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人數均是2018年至2020年3月《指導意見》印發前相關案件總和的近2倍,適用罪名包括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8個罪名。”張建忠表示,自《指導意見》印發以來,最高檢加大了辦案力度,全國共有19個省份辦理涉窨井蓋犯罪刑事案件。
張建忠告訴記者,全國檢察機關在促進窨井蓋問題的治理過程中,突出了公共安全法益保護。張建忠進一步解釋道,盜竊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對于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來認定,而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了解到,2018年至2020年3月《指導意見》印發前,檢察機關起訴的涉窨井蓋犯罪案件30人中有24人適用盜竊罪,占絕大多數,罪名適用不準確,導致打擊力度欠缺。《指導意見》印發后,檢察機關起訴的涉窨井蓋犯罪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依法適用了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名,突出了從嚴懲治涉窨井蓋犯罪,維護公共安全法益。
“《指導意見》印發后,全國檢察機關還加強了涉窨井蓋刑事犯罪的立案監督,依法對8件涉嫌犯罪案件進行了立案監督。”張建忠告訴記者,在辦案中,檢察機關加強親歷性審查,常態化開展實地調查核實,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強化補查補證,提升辦案質量,做到準確適用法律,保障辦案不枉不縱,實現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