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3-5 7:30:00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3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對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指導性案例。5件案例中,既有考驗期間因表現良好被縮短考驗期的案例,也有考驗期間因違反相關規定被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例;既有異地協作開展考察幫教的案例,也有對涉嫌數罪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例。
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說,篩選法律適用準確、辦案效果好、具有較強指導意義的附條件不起訴案例,對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的難點問題及其辦案規則予以明確,供各地參照適用,引導附條件不起訴工作良性運行,依法提高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
表現好縮短考驗期
【辦案經過】一天晚上,17周歲的高中學生胡某某到一副食品商店,趁店主方某某不備,用電擊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錢款,致方某某輕微傷。后方某某將電擊器奪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財物。
胡某某歸案后,針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不能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原因的問題,檢察機關及時補充開展社會調查,經綜合評估認為:胡某某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家庭變故、親子矛盾、青春期叛逆,加之法治意識淡薄,沖動犯罪,認罪悔罪態度好,具備幫教條件,同時鑒于其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遂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一年。
之后,檢察機關立足胡某某系在校學生的實際,圍繞親子共同需求,確立“學業提升進步,親子關系改善”的幫教目標,并且根據社會調查列出阻礙目標實現的負面行為清單設置所附條件,如:遵守校紀校規;不得進入娛樂場所;不得吸煙、飲酒;接受心理輔導;接受監護人監管;定期參加社區公益勞動;閱讀法治書籍并提交學習心得等。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聯合學校、社區、家庭三方成立考察幫教小組,圍繞所附條件,制定方案,分解任務,精準幫教。
考驗期內,胡某某表現良好,參加高考并考上某影視職業學院,還積極參與公益活動。鑒于胡某某表現良好、考上大學后角色轉變等情況,檢察機關組織家長、學校、心理咨詢師、社區召開“圓桌會議”聽取各方意見。經綜合評估,檢察機關決定將胡某某的考驗期縮短為八個月,并對最后兩個月的幫教內容進行針對性調整?简炂趯脻M,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進行相關記錄封存。
目前,胡某某已經大學畢業,在某公司從事設計工作,心態樂觀積極,家庭氛圍融洽。
【典型意義】辦理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應當準確把握其與不起訴的界限。對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學生附條件不起訴,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原則,找準辦案、幫教與保障學業的平衡點,靈活掌握辦案節奏和考察幫教方式。要階段性評估幫教成效,根據被附條件不起訴人角色轉變和個性需求,動態調整考驗期限和幫教內容。
委托異地考察幫教
【辦案經過】牛某初中三年級輟學后打工,加入某傳銷組織。瞿某發現自己被騙至該傳銷組織,要求離開。該傳銷組織負責人安排牛某等人進行阻攔,牛某積極參與對瞿某實施堵門、言語威脅等行為。瞿某在其被拘禁的四樓房間窗戶前探身欲呼救時不慎墜樓,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二級。
因該案系成年人與一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公安機關進行分案辦理。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牛某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認罪悔罪態度好,愿意盡力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對牛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案件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列出詳細的社會調查提綱,并通過牛某戶籍所在地檢察機關委托當地公安機關對牛某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平時表現、社會交往、家庭監護條件、取保候審期間的表現等進行補充社會調查,并促成牛某與被害人和解。在召開聽證會后,檢察機關依法對牛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鑒于牛某及其家人請求回戶籍地接受幫教,辦案檢察機關決定委托牛某戶籍地檢察機關開展異地考察幫教,并指派承辦檢察官專程前往牛某戶籍地檢察機關進行工作銜接。牛某戶籍地檢察機關牽頭成立了由檢察官、司法社工、法定代理人等組成的幫教小組,制定個性化幫教方案。辦案檢察機關定期與當地檢察機關幫教小組聯系,及時掌握對牛某的考察幫教情況。牛某認真接受幫教,并提前還清賠償款。考驗期滿,檢察機關綜合牛某表現,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經回訪,目前牛某工作穩定,各方面表現良好,生活已經走上正軌。
【指導意義】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認真審查,報告內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的,可以商公安機關補充調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關組織、機構補充調查。對實施犯罪行為時系未成年人但訴訟過程中已滿18周歲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對于外地戶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辦案檢察機關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檢察機關開展異地協作考察幫教,兩地檢察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幫教取得實效。
撤銷不起訴決定
【辦案經過】唐某(作案時17周歲)與潘某(作案時14周歲)因瑣事在電話中發生口角,相約至某廣場斗毆。唐某糾集十余名未成年人,潘某糾集8名未成年人前往約架地點。雙方所乘車輛行至城市主干道紅綠燈路口時,唐某等人下車對正在等紅綠燈的潘某一方所乘兩輛出租車進行攔截,對攔住的一輛車上的4人進行毆打,未造成人員傷亡。
公安機關以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綜合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犯罪成因及幫教條件并征求公安機關、法定代理人意見后,依法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6個月。檢察機關成立由檢察官、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某酒店負責人組成的幫教小組,開展考察幫教工作。
因唐某自控能力較差,無法徹底阻斷與社會不良人員的交往,法定代理人監管意識和監管能力不足,在經過檢察機關多次訓誡及心理疏導后,唐某仍擅自離開工作的酒店,上班遲到、曠工;多次夜不歸宿,經常在凌晨出入酒吧、夜店、KTV等娛樂場所;與他人結伴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的人員助威等。
檢察機關全面評估唐某考驗期表現,認定唐某違反考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依法撤銷唐某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以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唐某未上訴。
【指導意義】對于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在考驗期內多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逃避或脫離矯治和教育,經強化幫教措施后仍無悔改表現,附條件不起訴的挽救功能無法實現,符合“違反考察機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日期:2021-3-5 7:30:0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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