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視頻平臺食品交易違法違規行為行政公益訴訟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食品安全 直播帶貨 網絡營銷 行業自律
【要旨】
針對“網紅代言”“直播帶貨”等網絡銷售新業態涉及的食品安全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并推動出臺行政指導意見,協同引導行業自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部分短視頻平臺用戶在“直播帶貨”、“視頻推薦”時存在違法行為,如銷售沒有食品標簽、生產許可證編號不真實等“三無”食品;在食品銷售詳情頁面對成分或者配料表、凈含量、生產日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等信息未予明示;對普通食品宣傳具有保健、治療功能;通過直播、短視頻的形式展示所銷售的食品后,在個人主頁標明微信號或其他聯系方式要求線下交易,以逃避平臺對交易的監管。上述行為造成了食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5月27日,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案件承辦人通過觀看直播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2020年6月1日,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案件承辦人就直播帶貨證據情況進行討論。
2020年6月5日,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宋紅偉帶隊現場給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管局送達檢察建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媒體發現線索后交辦北京市檢察機關。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導下,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北京鐵檢院”)與北京市消費者協會、“12345”熱線等取得聯系,進一步收集消費者對此類問題的投訴舉報情況,審查后認為有必要督促加強網絡營銷食品新業態監管,2020年5月26日決定立案調查。
北京鐵檢院重點圍繞以下問題依法展開調查:一是迅速圈定重點人群。從違法行為多發的“網紅食品”、“手工自制食品”等領域,以關鍵字檢索的方式鎖定部分主播,對其直播帶貨和短視頻宣傳行為實時關注、持續跟蹤。二是多種手段固定證據。針對直播、短視頻用戶名稱變化快、違法視頻刪除快、違法商品下架快、即時直播沒有視頻留存等難點問題,采取“技術+人工”手段,綜合運用錄屏、截圖、錄音、人工記錄等多種方式固定違法行為證據。三是分門別類確定違法情形。通過調查發現,有兩個短視頻平臺內30余個用戶存在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對食品功能虛假宣傳、銷售信息展示不全、引導線下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6月5日,北京鐵檢院依法向兩家平臺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對直播和短視頻營銷平臺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加大對平臺內直播和短視頻電子商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開展專項整治。
接到檢察建議后,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對案件涉及的平臺立案調查,發出行政告誡書,要求依法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加強短視頻內容審核等,督促平臺積極整改;在轄區內開展為期一個月的網絡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重點核查企業1319戶次,下線問題商戶950戶,規范信息公示問題741戶。
為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北京鐵檢院持續跟進監督,協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引導在京短視頻行業領域龍頭企業聯合簽署《網絡直播和短視頻營銷平臺自律公約》,從平臺自律、保護消費者權益、協同共治等方面壓實平臺管理責任;推動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促進網絡視頻營銷主體規范經營的指導意見(試行)》,加強對轄區內直播和短視頻營銷活動的統一、全面監管,達到“辦理一案、規范一片”的目的。
【典型意義】
近年來,“網紅代言”“直播帶貨”等網絡銷售新業態發展迅猛,由此帶來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也時有發生。檢察機關通過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在新業態行業迅速發展、法律規定相對滯后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協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引導平臺加強自治,簽署自律公約,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構建新業態行業自律機制,護航民營經濟規范健康發展,有效規范網絡直播和短視頻營銷食品行為,切實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現制現售水安全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現制現售水 飲用水安全 行業系統治理
【要旨】
聚焦居民小區現制現售水經營者未按規定檢測水質、使用“三無”水處理材料等問題,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職能,督促衛健部門進行整治,推動現制現售水經營的全面系統治理,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基本案情】
彭州市現制現售水經營者余某某從2018年5月起在彭州市城市花園、恒昌貴筑、滿庭芳、中和新城小區設置多臺現制現售水設備,向居民提供飲用水。余某某在經營過程中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且違反《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使用“三無”水處理材料、更換水處理材料后未開展水質檢測、供水操作人員無健康證上崗等違法情形,造成飲用水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彭州市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干警到居民小區實地查看現制現售水供水設備的制水材料是否符合有關衛生標準。
彭州市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干警到居民小區實地查看現制現售水經營者是否按規定公示制水人員健康證、水質檢測報告等。
彭州市衛健部門召集全市居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開會,要求物業部門同意現制現售水經營者進駐居民小區時查驗相關證件并報衛健部門備案。
成都市衛健委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向成都市檢察院座談反饋。
未按要求實施整改而被停止向居民提供飲用水的現制現售水設備。
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彭州市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案線索后,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通過詢問現制現售水經營者余某某及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勘驗等調查取證工作,確認了余某某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現制現售水經營,以及使用“三無”水處理材料、更換水處理材料后未開展水質檢測、供水操作人員無健康證上崗等事實。8月4日,彭州市院向彭州市衛健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對現制現售水不規范經營問題履行監管職責。彭州市衛健局于8月14日下達監督意見書,責令余某某在七日內按規定更換其在四個小區設置的制水設備的水處理材料,并開展水質檢測,辦理供水操作人員健康證。因余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內整改到位,彭州市衛健局責令其停用制水設備。目前,彭州市中和新城小區設備已拆除,其余小區設備已停用,余某某將預收購水款項退還300余名消費者。
成都市檢察院以該案為契機,在全市部署開展飲用水安全公益訴訟檢察專項監督活動,對全市262個現制現售水應用現場進行調查,就現制現售水及二次供水不規范經營問題制發67件檢察建議。成都市檢察院向成都市衛健委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其在全市開展行業治理。截至2021年1月,成都市衛健部門共檢查現制現售水設備1569個,對392個現制現售水銷售現場開展水質檢測,下達217份衛生監督意見書。成都市衛健委會同成都市財政局、水務局下發文件,將現制現售水的水質抽檢列入城市供水水質第三方檢測項目,明確各職能部門相關責任,形成衛健、水務、住建部門合力開展現制現售水行業監管的工作模式。
【典型意義】
近年來,現制現售水供水模式迅速發展,其中因不規范經營問題帶來的飲用水安全隱患日益凸顯。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有效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對現制現售水經營的個案監管職責,并推動開展全市范圍內的飲用水安全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促進實現衛健、住建、水務等部門對現制現售水行業進行聯合監管和專項整治,以點帶面解決現制現售水這一新業態迅速發展過程中的突出問題,保障上千萬群眾的飲用水安全。
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落實食品領域從業禁止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食品安全 從業禁止 兩法銜接
【要旨】
針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人員刑期結束后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問題,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確保食品領域從業禁止制度得以落實,切實維護市場從業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某火鍋調料廠負責人彭某在生產粉皮時,添加明礬制作寬粉皮、細粉皮,均超出國家標準。2016年12月21日,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犯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彭某在刑期結束后,仍繼續經營涉案火鍋調料廠,從事粉皮生產、銷售工作,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35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規定,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10月,該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張宏敏參加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的座談會。
2020年1月,該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張宏敏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監督食品安全。
2020年2月,該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張宏敏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檢察建議。
2020年3月11日,食品領域地溝油案件開庭。
2020年5月15日,該院副檢察長魏圣創和第四檢察部主任張宏敏參加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會議。
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漢臺區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通過查閱刑事案卷、現場調查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實,并發現涉案火鍋調料廠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仍在使用、未被吊銷。漢臺區院于2月18日依法向漢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漢臺區市場監管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對彭某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切實維護食品安全。3月31日,漢臺區市場監管局書面回復稱,已于同年2月28日向涉案火鍋調料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吊銷其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責令其負責人彭某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人員。
漢臺區院以本案為契機,對2017年至2019年該院辦理的食品安全類刑事案件全面排查,另發現5件刑事案件存在同樣問題,遂向漢臺區市場監管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漢臺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察建議后,下發《關于鄭某等九人限制辦理營業執照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依法整改。截至2020年4月,漢臺區市場監管局吊銷了涉事主體的食品生產、經營證照,并將鄭某等9人納入“黑名單”管理,建立了從業禁止人員長效監管機制。
漢臺區院分析發現,存在監管漏洞的原因是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后未抄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漢臺區院隨即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將相關刑事判決及時抄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銜接,漢臺區院與區紀委監委、區政法委、區法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13家機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建立線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
漢中市院及時總結漢臺區院經驗做法,并在全市開展專項監督活動。漢中市檢察機關經全面排查,發現28件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后仍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遂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吊銷了涉事主體的食品生產、經營證照,并將28人納入“黑名單”進行監管,監督食品領域從業禁止制度落實到位。
【典型意義】
嚴格落實食品領域從業禁止制度,是依法嚴厲打擊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從業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為確保食品領域從業禁止制度落實到位,檢察機關通過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通過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堵塞監管漏洞,通過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有效整治違法從業問題,切實維護食品生產經營秩序和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零售藥品
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藥品安全 行刑銜接 處罰到人
【要旨】
對于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后,仍然需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與刑罰措施不同種類、性質的行政處罰或決定的,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從事藥品違法行為的企業注銷后,行政機關仍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確保藥品安全領域“處罰到人”制度的落實。
【基本案情】
松滋市某藥店經營者黃某于2017年通過微信向他人購買無隨貨同行單的“波立維”“可定”“拜新同”“阿司匹林”等藥品,金額四萬余元。上述藥品除已被公安機關扣押的130盒拜阿司匹靈阿司匹林腸溶片外,其它藥品均無存貨,且無購銷記錄。2018年7月23日,松滋市公安局對黃某銷售假藥案立案偵查。同月27日,松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藥店涉嫌銷售假藥立案調查。經鑒定,涉案“阿司匹林腸溶片”為假藥。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1月28日,松滋市人民檢察院收到舉報線索后對本案立案調查。經查,松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后一直未對該藥店做出行政處理決定,該藥店一直正常營業。2019年4月4日,該院向松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局對藥店的藥品違法行為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
2019年5月5日,松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該藥店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并銷售假藥,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八條,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停業整頓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同年5月6日,該藥店向松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注銷注冊登記。5月7日,黃某將藥店轉讓給他人,由他人在該門店另行辦理手續成立新的藥店。5月9日,松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準予原藥店注銷登記。
【訴訟過程】
2019年12月6日,松滋市檢察院訴松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案在松滋市人民法院開庭。
2019年12月6日,松滋市檢察院訴松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案在松滋市人民法院開庭現場。
在對檢察建議的跟進監督過程中,松滋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松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存在錯誤:(1)對違法事實認定不全面。該藥店除了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八條外,還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即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也沒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2)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不全面,行政機關并未對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并處罰款。對于情節嚴重的,還應考慮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對責任人員實施禁業限制。該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松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2019年12月6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就行政相對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機關是否應繼續履行監管職責、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因存在牽連和法條競合而適用“從一重處罰”、行政相對人注銷后行政機關能否繼續履行監管職責等展開質證和論辯。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認為行政相對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機關仍應當履行行政監管職責;行政機關在檢察建議督促后,仍未對藥品違法行為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且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錯誤;原藥店注銷后,行政機關還應當追究危害藥品安全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一審判決生效后,行政機關撤銷了之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重新作出了行政處罰,并吊銷了原藥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典型意義】
推動藥品安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的落實落地,是檢察機關重要的職責使命。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及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適用《藥品管理法》,加大對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確保藥品安全領域“處罰到人”制度的落實,防止違法行為人通過注銷工商登記等方式逃避責任追究。本案明確行政相對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機關仍然應該繼續履行監管職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與刑罰措施不同種類、性質的行政處罰或命令,有效制止實施藥品違法行為的藥店繼續經營等違法行為。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消費欺詐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消費欺詐 虛假宣傳 懲罰性賠償
【要旨】
檢察機關對非法經營者欺詐銷售、虛假宣傳具有危害健康安全隱患的保健品產品,侵害廣大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不法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以來,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生物公司)主要經營保健品批發和零售業務,在未取得食品藥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以進口食品名義從美國購入大鹽湖水成品及原料(進口貨物名稱為“氯化鎂”),組織工人自行勾兌灌裝,并以“金能量”產品對外銷售。其產品外包裝和說明書均未注明食品或藥品生產許可證號。通過制作宣傳冊、組織銷售人員冒充專家授課等方式,虛假夸大宣傳該產品含81種礦物質和微量元素,對心腦血管系統、內分泌代謝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統疾病等多種病癥有治療作用,導致眾多老年消費者上當受騙,社會影響惡劣。
【調查和訴訟】
2020年9月9日第一次開庭。
2020年12月10日第二次開庭。
法院當庭宣判。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檢察機關調查發現,某生物公司向全國各地大量批發銷售“大鹽湖水”。經專家鑒定,該產品不具備其宣傳的功效,且長期或高濃度服用該產品會導致電解質紊亂,產生腹瀉等腸胃道疾病,甚至對心臟產生不良影響。檢察機關調查收集了記錄收集銷售情況的U盤電子數據、顧客消費登記表和外銷記錄本等證據,調取了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查明某生物公司銷售“大鹽湖水”共計8萬余瓶,總銷售金額為2300余萬元。
檢察機關發布公告后,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或組織提起訴訟。2019年12月25日,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生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謝某某等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連帶支付銷售總金額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70105591.5元;涉案公司股東在各自未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0年12月10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某生物公司及謝某某等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近年來,社會上“保健品坑老”現象頻發,違法經營者采取虛假夸大宣傳保健品功效,誘導和欺詐老年人購買消費,騙取老年人錢財,甚至造成老年人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后果。檢察機關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違法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時對潛在的違法者予以威懾,有效遏制社會上“保健品坑老”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檢察院訴劉某某、紀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食品安全 懲罰性賠償
【要旨】
針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讓違法者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結合辦案,檢察機關推動構建食品安全領域“刑事司法+公益訴訟+行政執法”常態化協同治理機制,織密食品安全防護網。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劉某某、紀某某通過互聯網購買淀粉、荷葉提取物、橙子粉等原材料及國家規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鹽酸西布曲明,自行生產加工減肥膠囊、果蔬酵素粉等食品,并通過百度貼吧、微信、QQ發布銷售廣告,直接或經中間商轉手出售給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浙江、陜西、安徽、湖南、河北等全國多地消費市場, 銷售價款達1317451元。
【調查和訴訟】
松陽縣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組討論案件。
松陽縣檢察院公益訴訟案件主辦檢察官與辦案民警一起指導技術檢測。
2020年7月29日,浙江省松陽縣法院審理劉某某、紀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減肥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 ,公益訴訟檢察官出庭。
2019年10月,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松陽縣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劉某某、紀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可能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專門成立檢察官辦案組,進一步查明非法生產銷售的網絡鏈條、涉案食品流入消費市場等公益損害事實,同時圍繞銷售金額認定、違法者是否明知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等民事侵權責任認定的關鍵事實展開取證,并邀請法學專家共同對懲罰性賠償的法律適用進行論證。2019年11月28日,松陽縣院履行了訴前公告程序。
2020年7月10日,松陽縣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控劉某某、紀某某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訴請判令共同支付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13174510元。2020年8月21日,松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對檢察機關提出訴請支付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13174510元的主張全部予以支持。劉某某、紀某某不服該判決,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公開開庭審理后,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松陽縣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網絡銷售及線下食品安全監管漏洞等問題,及時對接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建立起食品安全領域“刑事司法+公益訴訟+行政執法”聯動配合協作機制,推動形成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合力。截至目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78件,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審查食品安全領域案件11件22人,凈化了當地食品安全環境。
【典型意義】
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鹽酸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食品,嚴重危害眾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綜合發揮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多元職能作用,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讓違法生產、銷售者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以辦案回應廣大消費者的關切,給廣大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依法生產經營敲響了警鐘。辦案中,檢察機關推動構建食品安全領域“刑事司法+公益訴訟+行政執法”聯動配合協作機制,對規范食品市場經營秩序具有示范意義。
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檢察院訴劉某美等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食品安全 非食用添加劑 懲罰性賠償
【要旨】
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犯罪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行為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9月,劉某美與其子劉某付、劉某濤在遵義市匯川區租用民房開辦米粉加工坊,在生產濕米粉過程中,為使生產出的濕米粉保鮮和防腐,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明礬對濕米粉進行浸泡后,銷售給遵義市紅花崗區、匯川區各市場經銷商銷售,共計生產、銷售用明礬浸泡過的濕米粉337955市斤,銷售金額371000元。經檢測,三人銷售的濕米粉中鋁殘留量為137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調查與訴訟】
2019年5月16日現場排查照片。
2019年5月16日現場排查照片。
2019年5月16日現場排查照片。
2020年1月16日庭審開庭。
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紅花崗區院)在審查劉某美等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一案時,發現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019年10月29日,紅花崗區院決定立案,并發布公告,公告期滿后,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紅花崗區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積極與偵查機關溝通協作,重點圍繞銷售數量、犯罪金額、損害后果以及是否損害不特定消費者權益等方面收集固定證據。
2019年12月20日,紅花崗區院向紅花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劉某美等三人共同承擔銷售金額10倍懲罰性賠償金371萬元,并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2020 年1月16 日,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宣讀了本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勘驗筆錄及鑒定意見等證據,證明劉某美等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犯罪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并對三人生產銷售米粉的數量、金額和懲罰性賠償金提出的依據等進行了論證。
2020年6月1日,紅花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緩刑,并處罰金,且自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以及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有關的工作,同時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37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在市級以上媒體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2020年6月9 日,劉某美、劉某付等二人上訴,2020年12月,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米粉作為地方特色食品,深受群眾喜愛。米粉生產銷售是否安全,切實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對生產銷售米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行為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參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提出銷售金額10倍的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有利于提高違法成本,減少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安徽省滁州市檢察機關支持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起訴董某明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支持起訴 假冒注冊商標 懲罰性賠償
【要旨】
對于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間,董某明、王某鑫、張某等人明知他人出售假酒,仍多次購進假冒口子窖、洋河海之藍、天之藍、古井貢酒、五糧液等品牌系列白酒,并加價銷售給天長市境內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經鑒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調查和訴訟】
案件承辦人到現場調查取證。
安徽省檢察院李衛東副檢察長旁聽庭審。
出席法庭。
庭審現場。
就案件辦理召開安徽省首次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研討會。
2019年上半年,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天長市院)相繼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對董某明等8案11人提起公訴。經審查認為,該系列案件被告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同時,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2019年10月8日,滁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滁州市院)建議安徽省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12月6日,省消保委回復檢察機關決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申請滁州市院支持起訴。2019年12月20日,省消保委向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滁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董某明等人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銷售價款的三倍懲罰性賠償金346.1178萬元。滁州中院指定天長市法院審理,滁州市院指令天長市院出庭支持起訴。
2020年9月15日起,天長市法院先后就該系列案開庭審理,因涉案被告人在不同監獄服刑,天長市院先后赴天長市法院、白湖監獄、滁州市清流監獄等出席庭審支持起訴。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10日,天長市法院分別就該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張某提起上訴。2021年3月1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不僅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而且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類違法行為不是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定領域,檢察機關可以督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積極行使公益訴權,并通過協助調查收集證據、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消費者權益組織依法參與訴訟,共同發揮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