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4-25 10:20:05 法治日報——法制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 通訊員 楊惠
近年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逐漸增多,為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阻遏侵權并充分補償權利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故意和情節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和倍數的確定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針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可能涉及的熱點問題,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知識產權庭)的法官作了解答。
問:為什么要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答:引入和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新發展理念內在要求,有利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社會創新活力,是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動力。針對惡意侵權、重復侵權造成侵權后果比較嚴重的行為,一般的侵權賠償不能及時有效地遏制、制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發生,不能完全彌補權利人的損失,因此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該制度通過超出實際損失額的高額賠償,來真正使行為人通過賠償付出較高的成本和代價,從而能夠起到遏制侵權行為的作用。
問:法院可否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主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答:當事人未申請,法院不可以主動適用該制度。懲罰性賠償作為對被侵權人的損害賠償,本質上仍然是侵權賠償請求權的一種,屬于被侵權人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因此懲罰性賠償必須由原告提起,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該制度。根據《解釋》的規定,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應當在起訴時明確賠償數額、計算方式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能籠統請求予以懲罰性賠償,否則屬于訴訟請求不明確的情形。
問:如何認定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答:故意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懲罰性賠償作為對侵權人的加重處罰,對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要求更高,僅針對故意,即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等同于惡意!督忉尅分幸幎,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
例如惡意仿冒、假冒他人知名商標的搭便車、傍名牌行為,侵權人明知他人知名商標而仿冒,攫取他人商譽,搶占市場份額,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問:哪些情形屬于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
答:情節嚴重也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客觀要件之一,主要針對的是侵權行為及損害后果等客觀方面。根據《解釋》,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
情節嚴重主要包括: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及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日期:2021-4-25 10:20:0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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