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6-30 9:41:11 人民法院報
好不容易在健身房找到了心儀的私教,卻因教練“跑路”耽誤了自己的訓練,女士池某便起訴要求該健身房“退一賠三”。日前,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2020年10月,池某經過某健身房,女私教張某上前熱情介紹。感覺張某身材頗為不錯、訓練也很專業,池某當場花費1.2萬元購買了36節私教課,約定由張某提供健身服務。
然而,張某只教了3節課就以外出培訓為由不見人影。池某表示,自己與其聯系多次,但張某要么不回,要么多方推辭,嚴重影響了自己的訓練。但張某并未覺得自己是不可代替的,還給池某推薦了自己的師兄。
但池某堅持認為自己是沖著張某才買的課程,健身房的行為已涉嫌欺詐,要求退回剩余款項。其間,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未果,池某便將某健身房訴至法院,要求其退回剩余私教費用1.1萬元并支付三倍賠償。
庭審中,該健身房的經營者拒絕了池某三倍賠償的請求,但表示可以按照當初簽訂的私教合同約定退還70%的費用。合同約定若原訂教練無法提供指導的,公司可以安排其他合格教練代替。單方面提出解除訓練課程視為違約,須按照課程總金額的30%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健身運動過程中有肢體接觸,原告作為女性選擇女私教張某不僅是基于對其專業信賴,也是避免男性教練執教可能會給其帶來的不適。1.1萬元系原告已支付的1.2萬元減去其實際消費的3節課的余額,該筆款項屬預付款性質。目前女私教張某已離職,被告無法為原告繼續提供張某執教的服務,原告選擇解除合同退回預付款具有正當性。
同時,雖然被告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規避法律的不誠信行為,但不足以構成欺詐行為,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三倍賠償請求。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健身房10日內返還原告池某預付款1.1萬元。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投訴后無法協商更換教練,退還相應的預付款是理所當然之事。然而被告一味地以違約條款搪塞,借此在調解過程中博取利益,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此,被告履行合同存在瑕疵造成原告損失的,退回服務費用或賠償損失是常態,三倍賠償是特殊形態。廣大經營者應當遵守誠信原則,積極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日期:2021-6-30 9:41: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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