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7-9 9:10:02 法治日報——法制網
□ 新政解讀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芬棉
新證券法實施,是證券市場上的里程碑,對相關各方均具有深遠的影響。新法施行后,證監會著手對各種規章進行全面修訂,其中就包括近日對禁入措施“開刀”。
證監會對標新證券法的規定,依據新行政處罰法及基金法等法律,對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改版升級,形成《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修訂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并將于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禁入措施隨上位法修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最早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在2006年就有了,這是第一版;2015年證監會對其進行修訂,形成原《規定》,這是第二版;現今發布的《修訂稿》是第三版,對原《規定》再次進行了升級、改版。
每一次修訂都是因為其上位法有所變化。有專家介紹說,《修訂稿》修改的直接依據是新證券法和新行政處罰法。
證券律師康家昕博士分析稱,最重要的依據是證券法的修改。原證券法在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這里的“證券市場禁入”,根據法律規定,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制度。
康家昕說,“不得擔任”是一種身份類禁入,而且僅指“上市公司的董監高”。
而2019年修訂的新證券法則在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對市場禁入的界定為,“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或者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的制度”。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在目前就是指的新三板。滬深兩交易所和新三板構成這里的證券交易場所。
新證券法新增加了不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新增了一定期限內不得在各類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同時還將不得擔任職務的機構類型由“上市公司”擴展為全體的“證券發行人”。
在康家昕看來,正是新證券法的修改實施,使得原《規定》落伍了,當然目前監管部門秉持的“建制度、零容忍、不干預”態度,也是促進修訂禁入規定的動因。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雖然在行政處罰種類中新增了“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限制從業”,但不應認為,這是《修訂稿》的修訂依據,原因是新的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1月22日公布,要到2021年7月15日才正式施行。
但也有專家對此持異議,認為新行政處罰法才是其修訂的上位法。
扎牢籬笆嚴格兩類禁入
《修訂稿》的修改內容主要有三點,增加不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主體擴至全體發行人,增加限制“交易證券”。在證券律師阮萬錦看來,《修訂稿》最大的亮點是最后一點,屬“交易類禁入”,其他兩點新增均是對原來既有“身份類禁入”規定的查漏補缺和完善。
阮萬錦認為,原《規定》并無交易類禁入的規定,實際上諸多被處罰的人員,包括上市公司等證券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依然可能通過其提名的董事會成員控制上市公司,對其影響微乎其微。但是新增的交易類禁入卻對被處罰的證券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將來的交易作出禁入規定,影響是非常重大的,意味著交易類禁入的被處罰人,將來無法增持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的本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股票。對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人,交易類禁入更是直接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當然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可以并用。依據《修訂稿》第四條規定,執法單位可以采取的市場禁入種類包括:(一)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監高;(二)不得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執法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單獨或者合并適用這兩種禁入措施。
《修訂稿》對于原有身份類禁入作了完善和補充!缎抻喐濉返谌龡l列舉了被采取禁入措施的人員,包括發行人、券商、基金、炒股的自然人等九類主體。
禁入是不可替代的處罰
劉俊海說,禁入措施與其他行政處罰措施并用,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利于證券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同時,將違法情節嚴重、漠視交易規則者逐出市場,禁止交易,提高了失信成本,降低了守信成本,使一處受罰處處受限,大大有利于構筑規范、有序、風清氣正的證券市場。
劉俊海同時認為,禁入措施就其性質而言也具有行政處罰屬性,應當有可訴性,賦予被禁入者有申辯、復議甚至起訴的權利。過去沒有提及可訴性,現在新行政處罰法即將實施,《修訂稿》在施行時也應將其納入行政處罰范疇,使其有可訴性。無論證監會是將其放入行政處罰書中,還是依現例單獨公開,其法律屬性不變。
縱觀近年來證監會作出的禁入措施,的確彰顯了執法力度的顯著提升。2016年至2020年,證監會共對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的禁入共計216人次,占比約72%;終身禁入82人次,占比約28%。禁入人數比原《規定》修訂前五年(即2011年至2015年)共禁入的123人次,有大幅增加。
從違法類型看,2016年至2020年期間,內幕交易類違法禁入17人次,市場操縱類違法禁入26人次,信披類違法禁入191人次,從業人員違法類禁入21人次,其他違法類案件禁入43人次。這表明,市場禁入措施已覆蓋資本市場各主要違法行為類型。
值得說明的是,《修訂稿》進一步完善了各類禁入適用的情形,將信披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身份類禁入。
日期:2021-7-9 9:10:0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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