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8-17 19:11:55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在8月17日上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該院和部分地區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8月17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召開,周強就《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該院和部分地區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作說明。馬增科攝
周強表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的決策部署,推動完善我國訴訟制度,加強審級制約監督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調研論證,在充分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方案》,并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周強指出,我國實行的“四級兩審制”符合國情實際,兼顧了公正與效率的統一,但從制度發展和實踐需求來看,目前的審級制度仍然存在審級職能定位不夠清晰、案件提級審理機制不夠健全、民事行政再審申請標準和程序有待優化等問題。根據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要求,因部分試點舉措涉及調整適用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才能開展相應試點工作。
周強表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一是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級別管轄制度。根據經濟社會形勢發展需要,完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合理調整第一審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標準,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二是完善案件管轄權轉移和提級審理機制。建立“特殊類型案件”第一審案件管轄權“上提一級”與提級審理機制。三是改革民事、行政再審申請程序和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再審提審,主要審理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訴訟主客場”現象的重大案件。四是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對于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健全完善大法官參與案件審理機制,建立跨審判部門的五人以上大合議庭審理機制。建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適用不一致問題機制,配套完善監測、反饋和公開機制。
周強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擬選擇在本院以及部分省(市)的人民法院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限二年。試點地區的選擇主要基于地域分布、案件數量、工作基礎等因素綜合確定。(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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