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0-11 11:30:20 正義網
承辦人走訪社保部門。
辦案團隊討論分析案情,研究幫工人討薪的方案。
工人交諒解書。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年底,戚某某先后招聘陳某某等39名工人在廣東湛江赤坎區某地從事木工施工。工程全部完工后,戚某某以工程尚未完成為由,拖欠工人工資約200余萬元。2018年12月、2019年1月,接到多名工人投訴后,湛江市赤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兩次向戚某某發送《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限期整改,戚某某拒絕簽收和支付。2019年1月,赤坎區檢察院在主動走訪社保局時發現該案線索,經核實案情,于1月14日建議社保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次日,社保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并將有關材料抄送檢察機關。2019年2月,赤坎區檢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戚某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督促犯罪嫌疑人戚某某支付了大部分欠薪,與39名被害人達成和解。2019年5月,赤坎區檢察院對被告人戚某某依法提起公訴并提出從輕量刑建議。同年7月,赤坎區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一審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檢察履職情況】
1.落實銜接機制主動走訪發現線索,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湛江市赤坎區“兩法銜接”聯席會議紀要》中確立了相關單位案件協助、監督配合工作機制。赤坎區檢察院積極落實,不定期主動走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座談中發現本案線索。之后檢察官通過查閱案卷、與社保人員溝通交流等方式詳細核查了本案涉案數額。赤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之后立即向社保部門提出檢察意見,建議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加強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立案后,赤坎區檢察院介入偵查,并根據與社保部門、公安機關溝通聯系情況,分析研判本案難點,在批準逮捕的同時制作繼續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勞務用工合同、工資薪酬表等證據,扎實認定涉案金額。
3.善用釋法說理,化解社會風險。經偵查核實后,本案涉案金額200余萬元,被害人39名。鑒于被害人數量較多、情緒較大,赤坎區檢察院高度重視,指派檢察官從批準逮捕后即開展釋法說理,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闡釋法律規定,幫助其認識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同時告知其及時支付拖欠工資可以在量刑時從輕處罰;另一方面,耐心說服穩定被害人情緒。截止起訴前,督促犯罪嫌疑人戚某某支付拖欠工資約178萬余元,取得了39名被害人的諒解,余25萬元工資欠款未償付。赤坎區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向法院提出了六個月到一年的幅度刑量刑建議,法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依法維護工人合法權益,不僅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檢察機關通過不定期走訪等方式加強與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交流,及時發現案件線索。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辦惡意欠薪、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犯罪行為的同時,耐心釋法說理,督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在起訴前支付絕大部分欠薪,促成和解,為弱勢群體提供實實在在的權益保護。檢察機關在辦案的同時實現了息訴罷訪,最大程度化解了社會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江蘇肖某某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與該區市場監管部門建立食品藥品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公益訴訟協作機制。
肖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開庭。
檢察官走訪大閘蟹養殖戶。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10月間,肖某某等在未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在江蘇蘇州市相城區某冷凍廠房內,將死因不明的螃蟹加工成蟹黃蟹肉,并進行分銷。之后,涉案蟹肉及蟹制品被某酒店制作成“蟹黃魚翅”等菜品供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食用。2018年10月初,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案件線索后向檢察機關咨詢。同年10月30日,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該案涉嫌犯罪,建議區市場監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當日,相城區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在涉案廠房內查獲大量死蟹及蟹制品,總重約2.86噸。同日,市場監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有關材料抄送檢察機關。12月7日,相城區檢察院對主要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12月29日,檢察機關對肖某某、劉某某等人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19年2月,法院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拘役不等刑罰,并處九萬元至兩千元不等罰金;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同時判處肖某某等被告人共計承擔懲罰性賠償金39.09萬元,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檢察履職情況】
1.與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就案件定性等問題提供咨詢。2018年8月,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與區市場監管部門建立了食品藥品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協作機制,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辦重大、復雜案件時,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就線索研判、案件定性等提供協助。2018年10月初,收到區市場監管部門商請協助的邀請后,相城區檢察院立即抽調辦案骨干成立專家組。檢察官經多次與執法人員共同對線索研判,認定涉案窩點確實存在加工死蟹制品的行為,且持續時間較長。針對市場監管部門對上述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存有疑問,辦案檢察官查閱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鮮、凍動物性水產品)》,走訪養殖戶、營養學家并聽取意見,經對照“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認定該行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
2.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2018年10月30日,相城區檢察院向市場監督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建議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相城區檢察院派員介入了公安機關對涉案窩點的偵查取證,就如何分類封存、稱重、抽樣送檢等提出意見,并建議對扣押查封全程錄像,對查獲的死蟹制品進行鑒定。在偵查過程中,針對公安機關扣押的多部涉案手機,檢察官建議嚴格按照程序制作電子物證勘驗報告,通過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印證核查涉案金額,確定公共利益受損程度。
3.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長帶頭辦案。相城區檢察院針對本案組成了由檢察長和刑檢部門、公益訴訟部門檢察官組成的辦案組。辦案組對案件證據深入分析后認定,窩點加工死蟹食品持續時間較久,且分銷流入市場供給不特定消費者食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對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18年12月29日,相城區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對肖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并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19年1月29日,相城區檢察院檢察長擔任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席一審法庭。庭審中,針對死蟹制品的危害性、公益訴訟訴求的依據等爭議焦點,檢察官進行了有針對性答辯并發表出庭意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執法機關、大閘蟹養殖戶等60余人觀摩本案庭審,庭上檢察官通過舉證、示證、法庭辯論等方式,現場釋法說理,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4.做好案件后續工作,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統一。案后,針對死蟹回收規范性文件缺失、部門職能不明的情況,相城區檢察院建議區城市管理部門完善死蟹等水產回收機制,設置死蟹集中回收點、引進科技設備粉碎再利用。此外,該院還聯合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印發宣傳冊,依托“兩微一端”、門戶網站平臺,以多種方式對大閘蟹養殖戶、經銷商等重點人群宣傳死蟹危害性、法律法規、典型案例、定點投放等知識,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與相關行政執法機關通過建立信息共享、調查協作等工作機制加強配合,保障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檢察機關寓監督于支持,充分體現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多次主動協調行政執法機關、公安部門,保證了案件順利移送。檢察長帶頭辦案,在庭審中釋法說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應。同時通過新聞宣傳、提出建議等多種方式,積極推動民生領域制度建設,進一步擴大了檢察履職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案例三、北京劉某某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到11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未取得許可證,也無專業施工資質的情況下,在北京密云區石城鎮某河道內盜采砂石,涉案砂石料價格為1279734.6元,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2019年5月,密云區檢察院在與區水務局日常工作溝通聯系中發現案件線索。之后,區水務部門開展調查并邀請檢察機關就案件定性提供咨詢。密云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上述行為涉嫌犯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密云水庫管理處和水庫綜合執法大隊提出檢察意見,建議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次日,密云水庫管理處、密云水庫綜合執法大隊向密云公安分局移送案件,并將相關材料抄送密云區檢察院。同年10月29日,密云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批準逮捕;同年12月26日,公安機關移送密云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由于案情復雜,為查清案件事實確保起訴質量,經依法退回補充偵查,2020年6月,密云區檢察院以非法采礦罪提起公訴。2020年9月密云區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1279734.6元予以沒收。2020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情況】
1.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日常工作互動,凝聚合力共同守護環境安全。密云區檢察院與區水務局建立了日常溝通聯系機制,為行政執法機關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2019年5月,密云區檢察院在解答盜采行為執法權相關問題的過程中發現案件線索。在水務部門對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密云區檢察院在證據收集、數額認定等方面提供咨詢意見供水務部門參考。最終,行政執法機關查實,劉某某借工程之機,盜采河道內砂石共計1279734.6元,經鑒定,所采砂石為建筑用砂礦產資源。鑒于上述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密云區檢察院提出檢察意見,建議水務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專業化辦案組承辦,確保案件質量。密云區檢察院指定由本院生態環境資源辦案組承辦此案,捕訴一體,嚴格把握證據標準。疫情期間,辦案組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啟動自行補充偵查,補充完善證人證言20余份,夯實了案件證據,節約了司法資源。上述證據在一審、二審中均被法庭采信。
3.案后延伸職能,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機制完善建議。密云區檢察院結合本案發現的問題,主動與區水務局等單位召開座談會進行溝通說明,會上提出完善審批程序方面建章立制的建議。2020年12月,區水務局對檢察院提出的建議予以書面反饋,表示將完善審批制度,并進一步健全與相關部門的執法溝通銜接機制。
【典型意義】
密云區檢察院與區水務部門通過建立聯系機制,為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日常工作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并注意在咨詢過程中發現案件線索,督促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充分體現了專業化辦案模式的優點,同時依法自行補充偵查,確保案件質量。
案例四、上海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檢察聽證。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間,被不起訴單位上海R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R公司”)、上海T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公司”)實際經營人姜某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為R公司、T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R公司收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2份,價稅合計人民幣628萬余元,涉及稅款人民幣87萬余元;T公司收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價稅合計人民幣50萬余元,涉及稅款人民幣7萬余元,均已申報抵扣。2020年7月13日,經電話通知,姜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0年7月21日,R公司、T公司向稅務機關補繳全部稅款及相應滯納金。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金山區檢察院對R公司、T公司進行企業刑事合規考察,確認兩家企業按期完成刑事合規整改。2021年2月5日,金山區檢察院經公開聽證,對R公司、T公司以犯罪情節輕微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日,金山區檢察院分別向R公司、T公司注冊地國家稅務局制發《檢察意見書》,通報案情,建議對其予以行政處罰。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姜某已另案處理,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檢察履職情況】
1.調查取證,綜合評估涉案企業刑事追究必要性。金山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后,通過走訪涉案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稅務局、市場監管局等單位,全面了解涉案企業經營狀況,查實兩家涉案企業主要從事高科技軟件開發應用,案發前經營狀況良好,如被刑事追究,將很難再與國際先進技術團隊開展合作,易造成經營困難。金山區檢察院綜合該案公司實際經營人姜某自首、認罪認罰、到案后補繳全部稅款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決定分案處理R公司、T公司及其實際經營人姜某,對涉案企業進一步考察評估,對姜某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提起公訴。
2.制發檢察建議,助推企業刑事合規建設。2020年12月18日,金山區檢察院向R公司、T公司制發檢察建議,并上門公開宣告,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建立健全刑事合規制度。2021年1月27日,R公司、T公司函告整改情況后,檢察機關派員上門考察回訪,確認兩家公司已按照檢察建議,落實了向律師事務所咨詢、建立項目管理流程等整改措施,制定了較為完善的企業合規制度并遵照執行,有效降低了再犯可能性。
3.公開聽證,依法行使不起訴裁量權。在考察評估的基礎上,2021年2月3日金山區院組織召開公開聽證,邀請人民監督員、區工商聯等有關人員評議,聽證參與人員均同意對R公司、T公司不起訴。2021年2月5日,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對R公司、T公司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向R公司、T公司釋法說理,闡明其違法行為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仍需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要求涉案企業配合稅務機關后續調查工作。
4.提出檢察意見,及時移送稅務機關處理。在宣告不起訴前,金山區檢察院主動與稅務部門聯系,向其通報案情,并就擬作出不起訴決定和行政處罰可行性等問題聽取意見。2021年2月5日,金山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制發《檢察意見書》,將案件移送稅務部門。為減少重復取證、節約司法資源,檢察機關一并向稅務機關移送了銀行流水記錄等相關證據材料。
5.跟蹤回訪,了解后續進展。金山區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后,多次聯系稅務機關,了解行政處罰進展。2021年3月底,稅務部門回函告知,已正式立案并開展調查。之后,檢察機關多次與稅務部門召開專題協調會,就刑事案件證據標準與行政案件證據標準差別提供咨詢。2021年9月,上海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分別對涉案企業作出罰款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運用檢察建議對涉案企業刑事合規提出整改意見,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中檢察機關注重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反向銜接,在擬作出不起訴決定時,同步對行政處罰必要性予以審查,及時提出檢察意見,移送行政執法機關處理,避免“不刑不罰”。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在提出檢察意見前后多次與行政執法機關溝通,統一執法認識。向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同時同步移送相關證據材料,減少重復取證,提升質效。
案例五、重慶談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被不起訴人談某某從雷某某處受讓其位于重慶市南川區某地的山林。2012年9月至2016年9月,談某某在未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通過直接鏟除地表植被的方式,先后修建了四條集材道。經鑒定,合計占用林地面積13.32畝。
2017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談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事實。重慶在全市范圍內實行集中辦理環境資源案件,本案依法由涪陵區檢察院管轄。2018年1月15日,公安機關將談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7月6日,涪陵區檢察院對談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將談某某移送林業部門處理。同年12月4日,南川區林業局對談某某作出責令恢復原狀以及罰款6.2萬元的行政處罰。
【檢察履職情況】
1.綜合考慮各項因素,依法決定不起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通過審查案卷證據、詳細訊問犯罪嫌疑人,認定談某某確在未辦理占用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占用了林地進行非農建設,造成林地破壞;同時,談某某主動投案,在偵查階段即認罪悔罪,有能力并有意愿補植苗地,且已購買了部分苗木,被損壞的林地具有恢復可能,可以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2.主動溝通,及時移送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相應處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涪陵區檢察院主動走訪林業主管部門,通報案情,并就損害林地補植復綠、行政處罰措施等問題聽取林業部門意見,提前為移送行政處罰做好準備。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涪陵區檢察院向南川區林業局提出檢察意見向其移送案件,建議林業部門依法對談某某違反林業、土地法規的行為給予行政罰款,并對談某某在涉案林地上補植苗木、復植復綠情況予以督促。
3.做好案件后續跟蹤,提升辦案效果。案件移送林業部門處理后,涪陵區檢察院多次與南川區林業局溝通,及時跟進行政處罰實施及補植復綠情況。后來,南川區林業局對談某某作出責令恢復原狀以及罰款6.2萬元的行政處罰。目前,受損用地已完成補植復綠工作。
【典型意義】
在依法查處破壞生態資源環境犯罪的同時,檢察機關綜合評估生態環境受損程度,引導違法犯罪行為人自愿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將其作為認罪悔罪和犯罪情節輕重的考量因素。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在擬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就違法行為是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主動與林業主管部門溝通,聽取林業部門意見。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依法以檢察意見的形式將案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做好跟蹤督促,使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無縫銜接。
日期:2021-10-11 11:30:2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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