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21 14:09:40 法治日報——法治網
□ 新政解讀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芬棉
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規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防范利益輸送,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劃定十條“紅線”,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作出禁止性規定。《辦法》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同一天,針對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不規范的問題,銀保監會決定于2022年在全國范圍內組織相關銀保監局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這也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的首次專項檢查。
將銀保一體納入規范
在《辦法》發布之前,對于銀行和保險機構關于關聯交易的規定是分別制定的。2004年銀監會針對銀行發布《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19年針對保險公司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北京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光衢說,隨著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及其他金融業快速發展,原有的兩項規定,在關聯交易的認定方面存在標準不同等問題,難以適應目前市場發展和監管的需要。
《辦法》則統一了對關聯方的定義,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的制度優勢,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實現監管標準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
而且在納入規范的機構上,《辦法》中所指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僅包括銀行機構、保險機構,還包括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銀行機構則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保險機構所涵蓋的范圍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辦法》將境內所有銀行業保險業機構統一加以規范,有利于統籌規范關聯交易監管,提升機構關聯交易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風險。
之所以制定《辦法》,在李光衢看來,現實原因是因為近年來一些銀行業保險業機構通過隱匿關聯關系、設計復雜交易結構、利用子公司違規提供資金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變相開展表外業務增厚利潤、套取利益,致使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引發風險暴露的情況不斷顯現。在中小金融機構尤其是民營企業、自然人作為主要股東的農商銀行中,股東大多有表決權,也可參與銀行日常經營事項,這些銀行機構經常被關系人“挾持”貸款,違規為關聯方進行融資、擔保,更容易形成銀行的資產黑洞。
誠如西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強力所言,《辦法》的發布實施,對強化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推動關聯交易亂象整治、防范利益輸送風險具有重要意義。銀保監會此次啟動的專項檢查,針對的是保險機構各類關聯交易中的一種即資金運用類進行檢查。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有資金運用類、服務類、利益轉移類等多類。
明確7條禁止性規定
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的管理,《辦法》本著維護公司經營獨立性、控制關聯交易數量和規模的基本原則,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避免多層次嵌套等。對通過復雜交易結構或借助通道業務向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規行為,《辦法》從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設定7條禁止性規定,明確“十個不得”。
對銀行保險機構共有的禁止性有兩項:不得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規避監管規定,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
對于銀行機構獨有的要求有兩項:不得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關聯方提供資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含等同于擔保的或有事項),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針對保險機構的規定是,不得借道不動產項目、非保險子公司、信托計劃、資管產品投資,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變相突破監管限制,為關聯方違規提供融資。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得與關聯方開展無擔保的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
金融租賃公司與關聯方開展以資產、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發生損失的,自發現損失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該關聯方新增以資產、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
針對信托公司規定的要求有3項:開展固有業務,不得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為關聯方提供擔保;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不得以利益相關人作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關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體員工、信托公司股東等;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方。
《辦法》將公司治理與關聯交易相結合,明確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為E級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開展授信類、資金運用類、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
加強監管追責違法者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宇說,《辦法》對法律責任規定的直接依據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規定。
《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責令禁止與特定關聯方開展交易;(二)要求對特定的交易出具審計報告;(三)根據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風險狀況,要求其縮減對單個或全部關聯方交易金額的比例要求,直至停止關聯交易;(四)責令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
對于董監高或其他有關從業人員違反規定的,可以采取責令改正、記入履職記錄并進行行業通報、責令銀行保險機構予以問責監管措施。
據劉曉宇介紹,自2019年開展銀行保險機構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以來,已有多家機構因違規關聯交易受罰。2021年底銀保監會通報稱,經兩年專項整治,共清退違法違規股東2600多個,處罰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合計1.4億元,處罰責任人395人,對部分人員取消任職資格、實施行業禁入。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內部問責處理相關部門或分支機構360家次,問責個人5383人次,其中黨紀、紀律處分674人。分3批次向社會公開66家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
強力說,僅2021年,監管部門對銀行機構因關聯交易違規就開出155張罰單,罰沒合計42748.51萬元。處罰事由涉及重大關聯交易審查、審批、披露、報告等多項。其中備受關注的案例是,因在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未按規定逐筆披露,銀保監會于2021年5月17日對東亞銀行(中國)處以罰款1120萬元。大連銀保監局于2021年8月23日對大連農村商業銀行以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到位為由,處罰款140萬元。
大筆罰款近年來常見。劉曉宇說,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2020年3月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成都農村商業銀行因股權變更未經行政許可、未審慎審查,接受不具備入股條件的受讓人作為股東、違規開展重大關聯交易并違法實施授信、違規開展非標業務等行為,違反法律及《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被處罰款1100萬元。
日期:2022-1-21 14:09:40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