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5-5 13:11:31 法治網微信公眾號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 羅莎莎
近年來,互聯網經濟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然而,依托互聯網平臺就業的外賣配送員、快遞小哥、網絡主播、網約車司機等新型勞動者的維權案件也在不斷涌現。
企查查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2月,全國560.2萬家互聯網企業共產生了14萬余件勞動司法案件。從近五年的新增趨勢來看,2016年互聯網企業新增勞動司法案件1.07萬件,2017年新增1.36萬件,2018年新增2.6萬件,2019年新增3.27萬件,2020年新增3.97萬件。五年間,互聯網企業勞動相關司法案件從每年新增1萬多件增長到每年新增近4萬件,上升趨勢明顯。
記者還獲知,2021年,江蘇蘇州基層法院就受理新業態勞動爭議案件達63起,其中外賣行業勞動爭議25起、快遞行業20起、網絡直播行業9起。
“傳統用工模式中,專屬于一家用人單位的協議簽訂、日常考勤、工作安排、工資發放、社保繳納等勞動用工內容,在新就業形態勞動用工模式下,呈現出人為分離態勢,用工主體難以界定,導致對勞動關系確認標準不易明晰。”蘇州勞動法庭庭長王岑說,依賴于互聯網及信息技術的靈活就業模式,電子合同、微信聊天工具等舉證電子化趨勢,證據審查難度加大,使得法院審理需要考量的因素不斷增多。
當前,我國平臺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而極具靈活性的網絡平臺用工的興起,對傳統勞動關系認定也帶來很大挑戰。一旦用工雙方發生糾紛爭議,相關矛盾就會被進一步放大。如何從法律層面分析并解決這些糾紛矛盾,正成為重要的時代考題。
具備“強從屬性”特征,即可認定騎手勞動關系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靈活就業人員已達2億人左右,而平臺外賣騎手就達到400多萬人。
某平臺管理公司是外賣平臺蘇州一站點的運營商,圣某在該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工作。通過APP注冊時,圣某按軟件提示開啟了人臉識別并錄入“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語音。2019年8月24日,圣某在外賣配送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后圣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平臺管理公司自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止存在勞動關系。圣某的仲裁請求未得到支持后,訴至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圣某注冊成為騎手后,通過平臺APP接單且無法拒絕平臺派發的訂單,其從事的外賣配送服務屬平臺管理公司的主營業務,公司不僅向其發放薪資,還制定考勤規則,對其服務進行監管,尤其是對配送時限有算法、路線等引導與制約,對超時配送根據客戶評價予以懲罰,應當認定平臺管理公司對圣某進行日常用工管理。平臺管理公司利用虛擬軟件平臺,引導圣某在線簽訂有償勞務性質的格式合同并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以不符合勞動關系適格主體為由規避用人單位責任,無法認定圣某具有以個體工商戶身份從事外賣配送服務的真實意愿,鑒于圣某與平臺管理公司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遂判決圣某與平臺管理公司之間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從協議簽訂形式、協議實質內容、實際履行情況等出發,認定無法體現騎手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回歸對勞動關系的實質探求,從騎手入職、考勤、接單、薪資、評價等各環節重點考察平臺管理公司對于騎手的指揮、管理與監督因素,認定上述因素具備勞動關系“強從屬性”特征,進而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妥當地將傳統理論應用于平臺用工爭議,保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審慎處理新業態勞動用工情形下的勞動關系確認糾紛具有典型意義。
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主播追索二倍工資差額獲支持
網絡購物如今已成為一種潮流。在國家大力倡導“雙創”背景下,中小企業更是積極借助互聯網平臺開展服務提供、產品銷售等活動,在更寬廣領域尋求商機與合作,“直播帶貨”已成為網絡銷售的一種重要營銷手段。隨著抖音、快手等平臺主播人氣高漲、迅速吸粉,一批網紅主播應運而生,帶貨產品也從單一走向多元。
特別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平臺“直播帶貨”展現出了線下、展柜銷售所無法比擬的便利優勢得到蓬勃發展。不少供應鏈管理公司為拓寬銷售渠道,雇傭網紅在網絡平臺“直播帶貨”,就是一種依托互聯網平臺媒介和網絡主播人氣開展電子商務的創新實踐。
2020年2月,網紅主播胡某與某供應鏈管理公司達成《合作協議》,由胡某在供應鏈管理公司開設在淘寶網賬戶上“直播帶貨”,勞務報酬由出場費+直播出貨金額結算提成組成并按月計付。胡某每天自行上網直播銷售供應鏈管理公司產品,時間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執行,貨品價格由公司確定。胡某直播使用的工作室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
2020年6月,胡某突然提出不再為該公司“直播帶貨”,此后亦未再至公司。次月,胡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某供應鏈管理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主張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仲裁裁決支持了胡某請求。某供應鏈管理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供應鏈管理公司與胡某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供應鏈管理公司招聘胡某在網上為其銷售產品,為胡某提供勞動工具、工作場所,胡某在公司安排時間里工作,服從公司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胡某銷售工作屬公司業務組成部分;故雙方關系具有從屬性特征,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供應鏈管理公司未就勞動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胡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相關承辦法官表示,“直播帶貨”雖加入網絡、電商等元素,但不同于生產要素重構式的平臺經營,并未影響到勞動用工實質的法律辨析,而僅是實體店向網店、當面交易到網上交易的變化,傳統勞動關系法律特征識別并未受到沖擊,本案雙方勞動關系認定即是很好例證。
主播跳槽被索賠,違約金過高可酌情降低
截至2020年底,我國全行業網絡主播賬號累計超過1.3億,各平臺或者經紀公司之間競爭日益激烈,高額違約金成為平臺公司防止網絡主播“跳槽”的重要手段。
2019年5月1日,某文化傳播公司與嚴某訂立期限一年的《簽約主播協議》。雙方協議約定,未經公司同意,嚴某不得與第三方就合約項下所涉及的內容進行合作;如嚴某違反上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金30萬元。簽約后,嚴某按照約定在指定平臺直播。但自2020年4月初,嚴某停播,并于同年4月14日起在第三方平臺直播。
該文化傳播公司訴至太倉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嚴某依約支付違約金30萬元。嚴某則辯稱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未在勞動法允許領域設定的違約金無效,且違約金金額過高,其依賴提供勞務生存故無法承受。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協議約定及實際履行看,文化傳播公司雖對嚴某存在勞動管理事實,但雙方之間并未形成較強的人身依附,并非傳統、典型的勞動關系。嚴某違反獨家排他性約定,在第三方平臺直播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考慮到嚴某違約時案涉協議剩余合同期較短,文化傳播公司對其有用工管理責任,且比照行業內固定員工標準計酬,也不具備利潤分配與收益分成特征,故酌情確定嚴某在最低工資保障標準基礎上,支付文化傳播公司違約金10000元。
據了解,2021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指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相關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文化傳播公司未與嚴某訂立勞動合同,也未給予嚴某自主管理與職業自由,符合上述指導意見所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裁判在尊重契約自由的同時更考慮到合同正義,在從業者違約情況下酌情降低違約金,合理保障從業者基本權益,對探索新型法律關系下權利義務調整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日期:2022-5-5 13:11:3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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