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6 7:27:35 法治日報--法治網
編者按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強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規范化、法治化、標準化建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服務長江經濟帶、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和檢察環境公益訴訟,有力滿足了環境資源訴訟、環境行政執法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等鑒定需求。截至2021年底,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220家,同比增長10%,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3800余名,同比增長15%,環損鑒定2021年業務量2.06萬件,同比增長36%。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中國作出了積極貢獻。
在第五十一個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為展示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積極作用,宣傳業務知識,加強工作指導,推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規范執業,更好建設美麗中國,經各地推薦和專家評議,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組織編寫了2021年度十大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指導案例,現予發布。
涉嫌走私再生黃銅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定案
關鍵詞:司法鑒定 固體廢物屬性鑒別 黃銅絲 混合黃銅
案情概況
2021年,海關查獲兩單涉嫌走私再生黃銅貨物,一單申報名稱為黃銅絲,進口量為9350千克,一單申報名稱為混合黃銅,進口量為26260千克,兩單貨物初檢鑒別均判定屬于固體廢物。受有關部門委托,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華南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對固體廢物屬性進行復檢鑒別。
鑒定人根據《再生黃銅原料》(GB/T 38470-2019)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對夾雜物含量、化學成分、金屬總量、金屬黃銅量、金屬回收率等指標進行了鑒別。結果顯示,申報名稱為黃銅絲的貨物各項指標滿足《再生黃銅原料》(GB/T 38470-2019)的要求,不屬于固體廢物;申報名稱為混合黃銅的貨物金屬黃銅量為91.48%,不滿足《再生黃銅原料》(GB/T 38470-2019)中混合黃銅金屬黃銅量不小于95.0%的要求,屬于固體廢物。
鑒定要點
本案需要準確區分具有商品屬性的再生黃銅原料與固體廢物,鑒定人根據《再生黃銅原料》(GB/T 38470-2019),通過不同爐型、熔煉覆蓋劑、清渣劑的對比試驗,得到了準確的金屬回收率數據。
案例意義
再生黃銅作為一種原料,可滿足部分企業生產需要,但其夾帶的其他污染物也會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采用科學的方法界定高品質再生黃銅原料與銅及銅合金廢料,對于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作用。本案采用科學的測定方法,精確判定了混合黃銅的固體廢物屬性,為海關部門執法提供了技術依據。
對不明加工物性質鑒定案
關鍵詞:司法鑒定 污染物性質鑒定 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
案情情況
2021年,安徽省某生態環境局執法檢查時,發現一廠區附近有濃烈異味,現場大門緊閉。執法人員將大門打開后發現疑似不明化工生產線,現場堆放大量裝滿不明液體的鐵皮桶、噸桶及空桶,部分空桶上有殘缺的危險廢物、易燃易爆品等標簽。經調查,現場為“三無”小作坊,工廠負責人自稱利用乙酯、甲醇、丁脂、二甲苯、甲烷生產油漆、稀釋劑、固化劑等化工原料,但無法提供相關環評許可、原料成分說明等資料。受某地生態環境局委托,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不明物質進行污染物性質鑒定。
鑒定人對現場進行了踏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判定涉案現場不明物質為固體廢物,排除其產品或原料商品屬性。同時,根據鑒別對象包裝與存儲情況,選取代表性樣品進行測試分析,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查明涉案現場不明廢物具有毒性(T),判定污染物性質屬于危險廢物,固廢類別為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HW06)。
鑒定要點
本案需要對非法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或加工出的所謂產品進行定性。因涉案不明物質為無任何環保手續的非法加工產物,無相關原料成分或產品質量說明,不屬于合法的商品,檢測成分含多種對環境或人體健康有毒有害物質,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中“4.1 i)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場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可判定為固體廢物。在對現場固體廢物屬性進行鑒別時,鑒定人根據現場物質情況或快速檢測結果,結合案情與經驗綜合預判鑒定對象存在潛在危險屬性,然后做出對應鑒別分析,判定固廢為危險廢物。
案例意義
利用“三無”小作坊非法收集、處置或傾倒危險廢物的案件時有發生,本案通過對不明物質性質進行鑒定,為管理部門執法提供了證據支持。同時,本案對不明物質定性及對不明固體廢物危險屬性確定的方法等可為辦理同類案件提供參考。
對廢水超標排放致環境損害鑒定案
關鍵詞:司法鑒定 環境損害鑒定 廢水 地表水
案情概況
2021年8月12日,某地污染源監控系統顯示某鋼鐵公司廢水總排口化學需氧量(COD)、氨氮濃度超標。經調取2021年5月1日0時至2021年8月31日23時污染源監控系統中該鋼鐵公司廢水總排口在線監測數據,發現COD和氨氮多次出現超標情況。受某地生態環境局委托,江西新余司法鑒定中心對超標排放廢水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鑒定。
鑒定人按照《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基礎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確定的工作程序開展鑒定。根據監測數據,2021年5月1日0時至2021年8月31日23時,該公司總計超標排污時長為115小時,污水排放口監控點排放流量總計158325.95噸。納污水體為Ⅲ類水體功能,可用于農業灌溉,危害系數取1.5;因廢水多個污染物超標,最大超標倍數為氨氮超標3.00倍,超標系數取1.25;超標排放行為發生在農業用水功能區,但未有監測數據表明引起漁業用水水質異常,環境功能系數取2,由此計算出調整系數為3.75。同時,根據污水處理廠該型廢水治理成本及該鋼鐵公司自身處理成本,廢水治理成本取1.5233元/噸。綜合以上數據,計算得到該公司排放超標廢水造成的環境損害數額為904417元。
鑒定要點
本案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進行鑒定的要點如下:一是要明確該方法的適用情形,即只有在排放污染物的事實存在,由于生態環境損害觀測或應急監測不及時等原因導致損害事實不明確或生態環境已自然恢復;或是不能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的生態環境損害;或是實施恢復工程的成本遠遠大于其收益的情形。二是調整系數計算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案例意義
2017年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指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廢水中COD等污染因子超標,其進入地表水環境,易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導致水生植物和藻類大量繁殖,致使水體透明度下降、溶解氧降低、水質變化、魚類及其他生物死亡等。對此類案件進行鑒定,為打擊超標排放行為提供支持,有助于規范企業行為,保護地表水環境。
廢液揮發致環境空氣損害鑒定案
關鍵詞:司法鑒定 環境空氣損害 虛擬治理成本法
案情概況
某公司試驗“化學合成多糖項目”產生了約600升廢液。該公司將廢液運至某山莊待拆除房屋內存放,割開裝盛廢液的塑料桶,加速桶內液體自然蒸發散味。為對廢液中的有機組分揮發造成的環境空氣損害數額進行評估,吉林中實司法鑒定中心受托進行了鑒定。
鑒定人員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進行了鑒定評估。鑒定顯示,該試驗廢液主要成分為吡啶、二甲基亞砜、甲苯、丙酮、二氯甲烷、氯仿,揮發至環境空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為600kg。經計算,該公司試驗廢液揮發造成的環境空氣污染修復費用為100800元,加上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試驗廢液揮發造成的環境空氣損害數額為130800元。
鑒定要點
本案符合《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虛擬治理成本法中“對于環境污染行為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恢復成本遠遠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評價指標的情形”,以及《關于虛擬治理成本法適用情形與計算方法的說明》中“排放污染物的事實存在,由于生態環境損害觀測或應急監測不及時等原因導致損害事實不明確或生態環境已自然恢復的情形”。虛擬治理成本法量化了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供了依據。
案例意義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通過鑒定評估確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由損害實施人進行賠償,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
廢氣超標排放致大氣環境損害鑒定案
關鍵詞:司法鑒定 大氣環境損害鑒定 廢氣超標排放
案情概況
2020年12月,某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對某公司焦爐煙氣進行監測,結果顯示二氧化硫(SO2)排放濃度為708mg/m3,超過《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中二氧化硫排放濃度排放限值(50mg/m3)的13倍。受有關部門委托,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對廢氣超標排放造成的大氣環境損害進行鑒定。
鑒定人采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18)推薦的預測模式進行鑒定。本案廢氣排放期間,SO2最大落地濃度出現在距離焦爐煙囪底部中心1160m處,最大落地濃度值為76.8μg/m3,最大落地點濃度超過環境本底值(年平均濃度11μg/m3)65.8μg/m3,對周邊環境空氣質量造成損害。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基礎方法 第1部分: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推薦的理論技術方法評估,最終計算超標排放二氧化硫造成的環境損害量化數額為336518.28元。
鑒定要點
由于鑒定時廢氣排放行為已經完成,且排放期間沒有相關數據追蹤,無法根據周邊環境空氣實時監測數據對周邊空氣環境的影響程度和范圍進行還原,因此本案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18)相應技術導則推薦的估算模型進行預測模擬,以此確定是否對周邊大氣環境質量造成影響。
案例意義
在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鑒定中,大氣環境污染損害的溯源一直是一個技術難點,本案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18)相應技術導則推薦的預測模式進行鑒定評估,為開展類似鑒定提供了借鑒。
不明有機物非法處理致環境損害鑒定案
關鍵詞:司法鑒定 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鑒定 不明有機物
案情概況
2020年初,浙江省某生態環境局檢查發現某場址上的企業未經審批非法處理多種不明有機物,場地遺存不明黑色液態廢物約300噸,現場刺激性氣味濃郁。受當地生態環境局委托,浙江省環科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對不明有機物非法處理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司法鑒定。
鑒定人通過定性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確定特征污染物為苯、苯胺、二氯甲烷、苯乙烯、二氯丙烷、三氯乙烷、三氯丙烷等多種小分子化合物,不明遺存廢物為具有毒性物質含量特性的危險廢物;通過比較分析場址歷史影像圖中建、構筑物的變遷,結合水文地質資料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有針對性地布點鉆探采樣檢測,確定土壤及地下水損害范圍為6500m2;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計算并確定了苯胺、苯、二氯乙烷、氯仿、二氯丙烷、三氯乙烷、三氯丙烷的修復目標值;根據檢測數據,通過插值模擬計算,土壤需修復體積5867m3, 地下水修復量18984m3,未超過修復目標值但受損害土壤量共14016.5m3。最終計算出生態環境損害共1282萬元。
鑒定要點
本案通過定性小分子化合物確定特征污染物及其危險特性,通過場址歷史影像圖識別調查區域、污染場地的健康風險評估明確修復目標值、數值模擬計算土壤損害范圍等多種方法的綜合應用,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范圍、程度及實物量化的準確性,為地塊的修復及賠償提供了依據。
案例意義
危險廢物是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處理不當極易造成環境污染。本案采用多種方法進行鑒定,科學計算出生態環境損害數額,有力支持了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也為開展不明有機物非法處理致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提供了參考。
超標排污污染河水致養殖場魚苗死亡鑒定案
關鍵詞:司法鑒定 超標排污 因果關系鑒定
案情概況
2019年5月,五家水產養殖場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位于其水源河流上游的生豬養殖場超標排污導致魚苗死亡。受人民法院委托,重慶市明鏡司法鑒定所對河流水質情況與五家水產養殖場所養殖的魚苗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生豬養殖場位于水產養殖場取水點上游,該河流為五家水產養殖場唯一取水源。河流水體特征污染物檢測數據顯示,氨氮、化學需氧量等水質指標均沿水流方向總體呈遞增趨勢,水體污染程度增加。生豬養殖場排污口位置分布在水產養殖場上游,污染物存在合理的遷移路徑。對照《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氨氮》(2020年版)及《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技術報告—氨氮》(2020年版)中魚苗養殖氨氮長期致死濃度,水產養殖場水源水質氨氮指標明顯偏高,長期使用該河水養育魚苗會導致魚苗死亡,從而確認河水水質與水產養殖場魚苗死亡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
鑒定要點
超標排污與魚苗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需要全面判斷。通過對河流水體特征污染物檢測數據分析可知,河流水質指標氨氮濃度、化學需氧量濃度均隨河道水流流向總體呈遞增趨勢,與生豬養殖場排污口分布情況相符,表明污染物存在合理的遷移路徑。生豬養殖場位于五家水產養殖場取水點上游且為唯一取水來源,可認定生豬養殖場排污行為與水產養殖場污染源引入存在間接關系。對照《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氨氮》(2020年版)和《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技術報告—氨氮》(2020年版),得出河水水質與水產養殖場魚苗死亡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
案例意義
本案是長江流域超標排污案件。通過案件辦理,一是梳理了鑒定過程中的關鍵技術環節,為類似排污案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提供借鑒和指導;二是為訴訟活動提供了證據支持,保障了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三是有助于規范養殖企業的養殖行為,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安全。
長江干流水域非法采砂致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案
關鍵詞:司法鑒定 工程恢復法 非法采砂
案情概況
2016年5月,某工程公司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三艘吸砂船和五艘運砂船在長江干流水域非法盜采江砂近80萬立方米,價值逾1800萬元。當地人民檢察院就該非法采砂破壞長江生態環境案提起公益訴訟。受當地人民法院委托,湖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對非法采砂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鑒定。鑒定人采用工程恢復法進行河道生境的理論恢復費用計算,主要為恢復采砂江段河床的原始結構,擬設計購買同等質地、同等體量的江砂回填至非法采砂區。受損江段生境恢復方面的損害價值通過理論上的恢復工程費用計算,一般包括采購江砂費用、陸運至碼頭的運輸費、吊裝費、船運至采砂區的相關費用等。根據案卷、筆錄、價格認證、市場價格調研等鑒材和基礎資料,基于已經確定的非法盜采江砂數量,采用工程造價軟件中某地定額進行計算,綜合得到本案非法采砂的恢復工程費用,即涉案江段生境的理論恢復費用約為3000萬元。同時,基于本案江段附近水域底棲動物種類、底棲生物密度、生物量和非法采砂面積,計算得到底棲生物資源的直接經濟損失與恢復費用共計約1200元。
鑒定要點
由于本案非法采砂行為發生至鑒定時已逾五年,結合長江干流流量大、沖淤恢復能力強等特點,經過綜合分析,認為采砂區域河床形態已通過沖淤回填逐漸自然恢復,無需開展實際人工修復工程。但此種情形下仍需對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采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進行價值量化,故采用理論治理成本法,即以工程恢復法等量估算自然恢復行為的理論成本或價值。
案例意義
河砂是河流生態系統重要的組成部分,有助于維持河道相對穩定和水砂動態平衡,是固著藻類和底棲動物等附著生物生存的物質基礎。嚴厲打擊長江流域非法采砂行為,對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損害發生至損害鑒定之間時間周期長,通過采用工程恢復法來進行河道生境的理論恢復費用計算,基于可取得的關于本案江段附近水域底棲動物資源的調查資料計算底棲生物資源的直接經濟損失與恢復費用,為同類時間跨度大、已無需實際人工修復的水域損害價值評估提供辦案思路。
盜伐林木致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鑒定評估案
關鍵詞:司法鑒定 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鑒定 盜伐林木
案情概況
2020年2月,某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林班內林木被盜伐,導致林木生態系統所具有的涵養水源、固碳釋氧和生物多樣性等服務功能損失。受某檢察院委托,海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海南省紅樹林研究院)對被盜伐林木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評估。
鑒定人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樣方調查、采集樣本、生物多樣性觀測等收集相關參數,依據《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規范》(LY/T 1721-2008)中確定的量化指標,計算出涵養水源功能評估價值為35481.76元/a,保育土壤功能評估價值為140.52元/a,固碳釋氧功能評估價值為14341.93元/a,積累營養物質功能評估價值為581.08元/a,凈化大氣環境功能評估價值為1471.86元/a,森林防護功能評估價值為16408.22元/a,生物多樣性保護功能評估總價值為384.7元/a,森林游憩功能評估價值6092.88元/a。最終合計算出林木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總價值為74902.95元/a。
鑒定要點
非法盜伐林木事件時有發生,精準計算盜伐林木造成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為辦理相關訴訟提供了證據。本案依據《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規范》(LY/T 1721-2008)中8個類別量化指標對被盜伐林木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進行評估,全面考慮相關技術參數,計算出了被盜伐林木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總價值。
案例意義
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案件中,對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評估一直是討論熱點,本案從社會公共參數、生態站長期監測參數、文獻來源參數和有關部門公布的相關參數等獲得評估數據來源,再對照《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規范》(LY/T 1721—2008)中的量化指標,科學地評價了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價值。
野牦牛肉和西藏野驢肉的種屬鑒定和價值鑒定案
關鍵詞:司法鑒定 種屬鑒定基因組學方法
案情概況
2019年,甘肅某地公安部門查獲1440.46公斤疑似野牦牛肉和87.8公斤疑似西藏野驢肉。為確定涉案物品的種屬,判斷損害價值,經公安機關委托,云南瀕科委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種屬鑒定和價值鑒定。
鑒定人采用分子生物學方法對涉案檢材進行檢驗鑒定。參照《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物種鑒定規范》(LY/T2501-2015)標準,鑒定人取適量組織樣品,提取每份實驗樣品的基因組DNA,選用16S rDNA基因和COI基因對實驗樣品進行核酸擴增和測序,并采用DNA條形碼方法進行比對鑒定。為區分牦牛是家養型還是野生型,鑒定人采用相關領域前沿的基因組學技術和群體遺傳學分析方法,對DNA條形碼鑒定為牦牛的21個樣品進行高通量測序,獲得21個樣品的基因組,認定為野牦牛。種屬鑒定及保護級別認定結論見下表。
注:a. 保護級別中,國家一欄,Ⅰ為國家Ⅰ級保護動物,Ⅱ為國家Ⅱ級保護動物;3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CITES一欄,Ⅰ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Ⅰ,Ⅱ為列入CITES附錄Ⅱ。
b. 各物種的種屬:
野牦牛:偶蹄目牛科牦牛屬野牦牛Bos mutus;
西藏野驢:奇蹄目馬科西藏野驢Equus kiang;
驢:奇蹄目馬科驢Equus asinus。
在經濟價值計算方面,鑒定人根據原國家林業局《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局令 第46號)的相關規定,計算得出涉案物品經濟價值合計8600000元。
鑒定要點
本案在種屬鑒定的方法上采用了DNA條形碼和基因組學兩種前沿的分子生物學技術,通過對送檢鑒定材料進行DNA提取、擴增、測序、比對分析、群體遺傳學分析等,確定送檢材料為野牦牛肉和西藏野驢肉。
案例意義
野牦牛和西藏野驢都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數量稀少。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確提出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種屬鑒定和價值鑒定,為盜獵、非法買賣和走私珍稀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提供了專業技術支持,也為保護生物多樣性作出了貢獻。
日期:2022-6-6 7:27:3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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