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7 13:11:47 最高人民法院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相關介紹與案例全文如下:
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隊伍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緊緊圍繞“一帶一路”建設、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海洋強國建設等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完善海事裁判規則、創新海事審判機制、提升海事審判能力,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響力進一步增強。
2022年6月8日是聯合國確定的第十四個“世界海洋日”,也是我國第十五個“全國海洋宣傳日”。值此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的同時,彰顯海事司法對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和維護海洋權益的重要作用。此次發布的10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審理外籍漁民在我國南海海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并判令承擔生態修復費用,推動海事審判“三合一”改革,充分發揮海事司法在海洋維權中的作用,圍繞管海、用海、護海目標,實現對我國管轄海域的有效管控和綜合治理。
二是保護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生態環境,助力海洋經濟發展。嚴厲打擊非法捕撈、非法采砂等違法違規行為,支持行政執法機關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和海運秩序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依法審理新型養殖設備建造合同糾紛,加強對海洋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保護,助力我國海洋工程設備創新和海洋高新技術產業升級,促進海洋經濟健康發展。
三是充分發揮海事司法職能作用,促進國際航運復蘇和貿易穩定發展。依法作出海事強制令,幫助數百家進口冷鏈企業解決清關難題,降低疫情對進出口貿易的影響;在運輸合同承托雙方之間合理分攤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交易成本,平衡雙方利益,維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積極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幫助暫時困難的造船企業緩解債務壓力,助力推動造船產業健康發展。
四是持續實施海事審判精品戰略,提升海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準確認定當事人住所地,依法行使管轄權,恪守國際條約義務;明確拖航運輸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統一裁判尺度;積極探索外國法查明的有效路徑,準確適用不同國家法律,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中國海事司法能力和水平。
案例1:文某(VAN)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文某(VAN)系“Qng94600TS”“Qng94619TS”兩船的所有權人,并擔任“Qng94600TS”船船長。2020年7月,文某帶領10名外籍船員從境外駕船進入我國海南島東側陵水海域并開始由南向北至瓊海、文昌近海海域,進行雙船底拖網捕撈水產品作業,后被海警局查獲。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海口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文某在我國南海伏季休漁期間,駕駛漁船在我國領海內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依法予以處罰。文某的行為破壞了當地海洋生態環境和生態平衡,對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造成不利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法院依法判處文某有期徒刑,沒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判令其承擔生態修復費用。文某服判,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發生在我國南海海域的外籍人員非法進入我國領海進行水產品捕撈的海事刑事案件,表明我國法院依法對我國管轄的南海海域實施有效司法管控,彰顯了海事司法在海洋維權中的重要作用。本案對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依法懲處,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起到嚴厲警示作用,展示了海事司法為保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服務保障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海洋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而發揮的重要作用。海口海事法院試點管轄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資源犯罪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推動海事審判“三合一”改革,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服務保障國家重大戰略要求的重要內容和具體舉措。
【一審案號】(2020)瓊72刑初1號
案例2:陶某某不服上海市寶山區水務局、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寶山海事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華青6766”運砂船無合法運砂單據,涉嫌在長江河道上海段水域內實施違法采砂作業。寶山區水務局對陶某某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其在長江河道上海段吳淞口10號錨地北側水域組織運砂船實施違法采砂行為,依據《長江保護法》對其作出罰款50萬元并沒收江砂及運砂船舶。陶某某提起行政復議,寶山區政府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陶某某訴至上海海事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認為,陶某某的裝運行為客觀上已符合《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指的與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的構成要件。寶山區水務局系基于涉案非法采砂的貨值,參照長江委制定的細化裁量標準,在《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確定處罰金額,處罰裁量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陶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2021年3月1日《長江保護法》實施后,全國首例涉長江大保護非法采砂海事行政處罰案件。為嚴厲懲治長江流域日益猖獗的非法采砂行為,《長江保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提高罰款金額,沒收違法活動船舶更是對運砂船舶經營人的精準打擊。人民法院從嚴格保護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的立法目的與最高準則出發,準確適用《長江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讓《長江保護法》這一劑對癥猛藥真正發揮療效;維護了行政機關對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嚴厲制裁,發揮了海事司法對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為推進長江流域綠色、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實現長江大保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審案號】(2021)滬72行初1號
案例3:中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臺州海警局、浙江海警局行政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中洋公司雇傭拖輪將無動力無船名船號的船舶從舟山拖至臺州三門,執法人員于6月19日查獲該船。經臺州海事局現場勘察,認定該船為“三無”船舶。臺州海警局作出處罰決定,沒收案涉“三無”船舶。中洋公司不服,向浙江海警局申請行政復議。浙江海警局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該處罰決定。中洋公司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罰沒財物系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并擅自出海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臺州海警局作出沒收中洋公司所有的“三無”船舶的處罰決定并未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審判決駁回中洋公司的訴訟請求。中洋公司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三無”船舶長期脫離監管,對通航安全、人員安全、水域清潔管理、港口安全等造成嚴重危害,國家有關行政部門聯合發文,要求對其堅決清理、取締。本案為海事法院審理的海事行政案件,進一步明確了“三無”船舶的認定標準,為海上行政執法提供了重要參考,有利于促進行政執法尺度的統一;支持了海上執法機關的事實認定結論和行政處罰依據,保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實現司法與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本案的裁判結果彰顯了海事司法為依法開展海上執法活動,嚴厲打擊“三無”船舶,維護海運秩序,保護海上人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提供的有力支持和監督。
【一審案號】(2020)浙72行初1號
【二審案號】(2020)浙行終1766號
案例4:萬澤豐漁業有限公司與海洋工程裝備研究院有限公司養殖設備建造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萬澤豐公司與海洋工程公司等為全潛式漁業養殖裝備設計、建造及樣機研制事宜簽署《研制合同》,萬澤豐公司為出資方,海洋工程公司負責設計、建造。2018年5月底,全潛式深海養殖裝備“深藍一號”出塢,拖航過程中發生兩次傾斜事故;投入使用后,又出現網箱網衣破損、部分魚苗逃出網箱等情況。就“深藍一號”建造質量問題,萬澤豐公司與海洋工程公司協商未果,萬澤豐公司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海洋工程公司賠償各項損失;海洋工程公司提起反訴,要求萬澤豐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修理費用等。
【裁判結果】
青島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研制合同》系承攬合同,依法有效。“深藍一號”因不適拖和拖帶時間過長發生傾斜事故,雙方均有過錯,應按責任比例分擔救助和臨時修復產生的費用。“深藍一號”既已交接,萬澤公司應依約支付欠付的費用,海洋工程公司應對“深藍一號”的質量瑕疵依法承擔修理義務和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助力我國海洋工程設備創新、保障海洋經濟發展的新類型典型案例。案涉全潛式漁業養殖裝備“深藍一號”項目,是我國海洋養殖產業從淺海走向深海,從分散的個體養殖走向集約化規模化養殖的重大突破。法院依法查明新型設備存在的缺陷及原因,為后續網箱的建造提供經驗借鑒;合理劃分雙方的責任、確定損失的數額,既注意保護出資方的合法權益,也注意保護研制建造單位的創新積極性,鼓勵其繼續改進網箱工藝;積極探索判后調解模式,促成雙方當事人在判決基礎上達成和解并自動履行完畢,為雙方化解糾紛、繼續合作提供了可能。2021年6月底,項目方宣布依靠“深藍一號”網箱進行的首批國產深遠海三文魚規模化養殖收魚成功。
【一審案號】(2019)魯72民初124號
【二審案號】(2021)魯民終861號
案例5:大連凱洋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請海事強制令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底,因大連市突發境外輸入型新冠肺炎疫情,凱洋公司通過馬士基公司海運進口的10個集裝箱冷凍海產品,滯留大連港數月,超過了馬士基公司提供的集裝箱免費使用期。凱洋公司在辦妥各項手續主張提貨時,馬士基公司要求其支付滯箱費189萬余元,否則拒絕交貨。凱洋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請求責令馬士基公司立即向其交付貨物。
【裁判結果】
大連海事法院審查認為,凱洋公司提交了人民幣200萬元的現金擔保,海事強制令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準許海事強制令申請,責令馬士基公司立即向凱洋公司交付案涉集裝箱貨物。
【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對國際貿易和海上貨物運輸產生了重大影響,滯留港口的貨物出現爆炸式增長,導致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滯箱費糾紛頻發。2021年初,大連海事法院受理近30件關于集裝箱滯箱費的海事強制令申請。法院靈活運用海事強制令,打破僵局,加速了滯港集裝箱及所載貨物的流轉,將船貨雙方的損失降至最低,并通過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保護了航運公司的合法權益。后續相關糾紛多數通過和解或者法院調解的方式得到了圓滿解決。法院還進一步就加快進口貨物檢測進度、加大相關費用減免力度等問題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獲得高度重視和迅速采納。法院以海事強制令幫助數百家進口冷鏈企業解決清關難題,促成海上貨物運輸、國際貿易和生產加工等一系列合同的順利履行,降低疫情對進出口貿易的影響,為疫情下企業復工復產提供了強大助力。
【一審案號】(2021)遼72行保16號
案例6: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與百鮮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5日,馬士基公司作為承運人自阿根廷運輸裝載于集裝箱的凍魷魚至中國福建馬尾港,收貨人為百鮮公司。因自2020年下半年起,境外進口至福州馬尾港的冷鏈貨物實行新冠病毒檢疫措施,案涉貨物于2020年11月6日運抵中轉港廈門時先行卸下,直至2020年12月21日才運抵目的港馬尾。雙方就中轉期間額外產生的集裝箱滯留費用的負擔發生糾紛,馬士基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要求百鮮公司承擔全部費用。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運輸合同確因目的港疫情防控因素而無法正常履行,馬士基公司將貨物安全存放在目的港的鄰近港口廈門港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第13條的規定,其本可以主張已履行完畢貨物運輸合同項下義務,且無需因此承擔違約責任,但其仍堅持等到目的港具備卸貨條件時,繼續完成支線轉運任務。馬士基公司因疫情防控承受了額外成本負擔,百鮮公司作為收貨人,從馬士基公司提供的海運服務中實際受益。綜合考慮疫情防控措施對集裝箱貨物中轉滯留的影響以及雙方當事人就合同履行的受益情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酌定百鮮公司補償馬士基公司集裝箱中轉港滯留費用的50%。一審判決百鮮公司向馬士基公司支付補償款,駁回馬士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根據公平原則,合理認定中轉港集裝箱滯留費用數額,并判定雙方對因疫情防控在中轉港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和費用予以分攤。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取得良好社會效果。本案對航運企業克服疫情影響,堅持等待目的港具備卸貨條件后完成運輸合同全部義務的行為給予了正面評價和司法支持,在目前航運經濟遭受疫情巨大影響的背景下,對鼓勵航運企業恪盡職守、促進航運復蘇具有積極作用。判決合理確定相關費用數額,平衡船貨雙方利益,依法保護進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促進疫情影響下國際貿易順暢有序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審案號】(2021)閩72民初165號
案例7: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底,受國際航運市場波動影響,通德公司因資金鏈斷裂引發船舶物料與備品供應合同、船舶建造合同、勞務合同等系列債務糾紛。通德公司與債權人達成調解協議后,未按生效民事調解書履行法定義務,各申請執行人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涉及執行案件10余件,申請執行總標的額近2000余萬元。
【處理結果】
南京海事法院對涉通德公司執行案件開展集中執行行動中,通過主動走訪當地相關企業、召開債權人會議,積極運用以物抵債、執行擔保,發動企業投資人親友圈朋友圈互幫互助共度難關等方式,最終促成了“涉民生案件申請執行人優先獲得救濟、小標的案件一次執行到位、大標的案件達成和解協議”的“一攬子”解決方案。
【典型意義】
我國是承接訂單量最多的全球第一造船大國,民營造船企業是推動造船業快速發展的重要主體。本案中的被執行人因疫情影響導致大量外來訂單取消、資金鏈斷裂。海事法院充分發揮執行中的能動性,積極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以司法手段保產業鏈供應鏈,在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幫助民營造船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減少市場、融資風險和疫情對其造成的影響,為造船企業避免破產、度過生死難關贏得機會,使其迎來了后疫情時期造船市場的回暖,能夠盡快恢復生產經營,債權人的利益也得到了切實保障。案涉系列執行案件的處理,是海事法院服務“六穩”“六保”、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助推造船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典型體現。
【執行案號】(2020)蘇72執106號等10案
案例8:東盛航運有限公司(ORIENTAL PRIME SHIPPING CO.,LIMITED)與商行榮耀國際航運有限公司(HONG GLORY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東盛公司與被申請人宏達公司,就雙方之間的租船合同糾紛提交英國倫敦進行仲裁。仲裁裁決作出后,東盛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宏達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其作為注冊在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的外國公司,在中國未設立主要辦事機構,也無任何財產,中國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審查認為,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國外海事仲裁裁決的,可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宏達公司系注冊在馬紹爾群島的離岸公司,但案涉租船確認書、仲裁裁決均記載其經營地在中國上海,且在案涉業務往來郵件中亦稱宏達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為同一家公司,而該關聯公司辦公地址與案涉租船確認書記載的宏達公司地址一致。綜合上述證據確認中國上海系宏達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案件具有管轄權,裁定駁回宏達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裁定。因案涉仲裁裁決不存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規定的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情形,故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裁定作出后,宏達公司主動履行了裁決確定的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是海事法院準確適用《紐約公約》,支持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承認與執行的典型案例。該案注重國內法與國際公約的銜接,通過裁判明確了當外國離岸公司注冊地、登記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作為住所地。本案審查中秉持公約“有利于裁決執行”的精神,通過對被申請人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準確認定,確定管轄權,為中外當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護,并依據公約規定裁定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促使宏達公司主動履行裁決確定的義務。本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院依法行使管轄權,恪守國際公約義務,對仲裁領域國際司法協助機制的友好支持態度,有利于提升中國海事司法的影響力和公信力。
【一審案號】(2020)滬72協外認1號
案例9:天津輪駁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基本案情】
程遠公司受華銳公司的委托自大連至汕頭港運輸岸橋、滾裝工具等。程遠公司將上述貨物裝載于煙臺打撈局所有的“德浮15002”駁船,并期租了輪駁公司所有的“津港輪35”輪拖帶“德浮15002”駁船。拖航至廈門港東南約25海里處,遭遇惡劣天氣,拖纜斷裂,發生海損事故。輪駁公司申請以“津港輪35”輪的總噸位作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計算標準。華銳公司提出異議,認為案涉貨物是以拖輪拖帶駁船的方式進行運輸,拖輪和駁船是一個整體,應當以拖輪和駁船的合計噸位計算基金數額。
【裁判結果】
大連海事法院審查認為,“津港輪35”輪和“德浮15002”輪分屬不同企業所有,輪駁公司無權對駁船是否申請設立海事賠償限制基金等事宜作出處分,亦無義務為他人的船舶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華銳公司以拖輪及駁船的總噸位計算海事賠償責任基金的異議缺乏法律依據。一審裁定準許輪駁公司按“津港輪35”輪總噸位計算數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裁定。
【典型意義】
拖航運輸是海上運輸的重要形式之一,特別是在海洋工程設備等超限大件貨物的運輸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拖帶作業由拖輪和駁船等被拖物同時完成,發生海事事故后還可能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承拖方與被拖方在發生海事事故后,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時,以何標準設立基金,《海商法》未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本案明確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是法律規定的相關主體享有的權利,在拖輪與駁船并非同一船舶所有人,相關責任并未確定時,以拖輪及駁船的總噸位計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缺乏法律依據。本案的處理有助于厘清相關法律適用爭議,統一同類案件裁判尺度。
【一審案號】(2020)遼72民特114號
【二審案號】(2021)遼民他280號
案例10:“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輪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天使力量”輪的船舶所有人為利比里亞天使動力投資公司(Angeliki Dynamis Investment Corporation),登記的船籍港為希臘比雷埃夫斯,船舶管理人為泛大洋海事公司(Panthalassa Maritime Corporation)。2021年1月中旬,泛大洋海事公司分別與斯維里亞諾斯(Syrianos)等數名希臘籍船員、杰森(Jayson)等13名菲律賓籍船員簽訂船員雇傭協議。2021年3月,因與案外人產生糾紛,天使動力投資公司棄船,“天使力量”輪被廣州海事法院扣押并依法拍賣。拍賣過程中,船長斯維里亞諾斯等2名希臘籍船員和杰森等13名菲律賓籍船員提起訴訟,請求天使動力投資公司支付船員應得勞務報酬等各項費用,并請求確認相關海事請求享有船舶優先權,在“天使力量”輪拍賣款中優先受償。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審理認為,15名外籍船員與天使動力投資公司之間成立勞務合同關系,應分別適用船員雇傭合同中約定的菲律賓法律和希臘法律。船長作為船東代表確認了外籍船員應得的勞務報酬等具體數額,有關確認行為的效力應適用希臘法律。15名船員有關船舶優先權的請求,適用中國法律。判決支持15名外籍船員有關勞務報酬等訴訟請求,同時確認上述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可在“天使力量”輪拍賣款中優先受償。
【典型意義】
案涉糾紛系外國公司與外籍船員之間的勞務合同糾紛。法院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根據不同法律關系分別確定準據法,并結合法院查明和當事人提供專家意見等多種方式,準確查明和適用希臘法律和菲律賓法律,維護了外籍船員的合法權益。本案積極探索外國法查明的有效路徑,準確適用不同國家法律,彰顯了中國海事司法能力和水平,為加快構建并完善外國法查明及適用的法律機制提供了有益經驗。廣州海事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通過手機移動微法院為外籍船員提供線上視頻代理見證等跨境訴訟服務,并積極幫助長期被困船上的外籍船員離船回國。2021年7月,希臘代表團在國際海事組織法律委員會第108次會議上專門向積極推動“天使動力”船遺棄船員事件解決的相關各方表達了感謝。
【一審案號】(2021)粵72民初956號等15案
日期:2022-6-7 13:11:4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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