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7-5 9:13:19 法治日報--法治網
本報訊 記者蔡巖紅 海關總署近日發布公告,就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影響稅款征收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以下簡稱涉稅違規行為),且已按海關要求及時改正的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公告規定,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一)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二)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后一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
公告明確,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涉稅違規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海關認定為主動披露不予行政處罰的,進出口企業、單位可依法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款滯納金。符合規定的,海關予以減免。
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0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高級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日期:2022-7-5 9:13:1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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