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8-3 11:20:55 法治日報-法治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統計數據是海南對外展示自由貿易港建設成果的重要載體。近年來,全省各級統計機構聚焦重大決策部署,提升統計監測服務水平,不斷夯實統計工作基礎、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充分發揮經濟發展“溫度計”、社會事業“晴雨表”和宏觀決策“信號燈”的作用。
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海南省統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25條,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加強統計基礎建設,規范統計調查管理,提升統計監督效能,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統計保障。
統計納入法治軌道
統計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統計數據是實施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依法統計、依法治統是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的根本保障。
《規定》于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歷經兩次修正、一次修訂,現施行版本為2016年修正版。2017年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來,海南省尚未對《規定》進行修改。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統計工作高度重視,陸續出臺多份重要文件,對統計工作作出重要安排。海南省委書記馮飛、省長劉小明多次專題調研統計工作,并對統計工作進行研究部署,要求全省各級統計機構結合海南自貿港推進統計工作創新,為省委、省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以高質量統計服務助推海南高質量發展。
修訂《規定》,是海南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重要文件精神,強化統計監督職能,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保障統計數據質量,護航海南自貿港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
據介紹,修訂《規定》,也是適應海南省統計工作新形勢,更好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不斷推進,對統計制度改革創新、高質量發展統計監測、統計數據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急需完善法規制度予以規范,進一步發揮統計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作用。
《規定(修訂草案)》歷經征集需求、開展調研、起草初稿、征求意見、修改完善五個階段。于2023年5月11日經八屆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規定》。
加強統計基礎建設
據了解,此次修訂《規定》,堅持“小切口”“小快靈”的立法思路,立足于提升海南省統計工作能力和發展水平,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健全統計基礎保障機制、規范統計調查管理、提升統計監督效能,進一步優化統計管理體制,提升統計數據質量,充分發揮統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其中,在健全統計基礎保障機制方面,《規定》主要從統計數據收集、管理、共享、運用、公開等環節,進一步加強統計基礎建設。
《規定》提出,在數據收集方面,細化統計資料填報渠道,規定統計調查對象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系統、海南統計大數據平臺等渠道提供真實準確的統計資料;在數據管理方面,要求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全流程管理,強化統計調查制度設計、數據采集、審核驗收、質量核查、執法監督等方面的質量管控,保障統計數據質量。
在數據共享方面,《規定》要求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建設全省統計信息管理平臺,實現部門統計信息資源共享,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同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統計機構提供基本單位行政登記等信息。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海南戰略定位,加強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等統計,拓展統計調查領域,優化統計監測評價體系,推進制度集成創新,建立健全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現代化統計制度。
《規定》還明確,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制定并公開年度統計資料公布計劃,并按計劃要求定期向社會公布統計資料。
保障統計的獨立性
著眼于更好發揮統計的參謀助手作用,服務海南自貿港建設的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規定》圍繞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實施統計調查,進一步加強統計調查項目管理。
《規定》明確,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與科學性進行論證。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機關履行說明調查有關內容、提供指導培訓等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委托社會調查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而且,規定在實施統計調查時,統計調查對象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遲報、漏報、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統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統計工作的一項基本職能。為進一步提升統計監督效能,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規定》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機制。
不僅如此,《規定》提出建立約談機制,政府統計機構可以對未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存在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的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進行約談。
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必須保障統計的獨立性。《規定》明確四種禁止性行為,包括不得將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相關指標目標的牽頭單位、責任單位等,不得以工作考核等方式干擾影響統計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獨立填報數據等。
同時,《規定》要求,加強統計監督和其他監督貫通協調,將統計監督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考核、評價、任免、獎懲部門負責人的重要參考;建立健全統計信用制度,加強統計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推進統計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日期:2023-8-3 11:20:5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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