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審稿2月26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一審稿第十五條規定了保密事項范圍。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提出,保密事項范圍事關定密的科學性,應當精準、適當,防止太多太泛。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保密事項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
修訂草案一審稿第十七條規定了定密權限。有的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定密分為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二者權限不同,應當分別作出規定。對于上述意見,修訂草案二審稿予以采納。
修訂草案一審稿第十八條對國家秘密確定作出了規定。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密點標注是保密工作精細管理的有效形式,國家保密局正在積極推行這一制度,建議法律中增加相關內容。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有條件的可以標注密點”。
修訂草案一審稿第四十二條中規定,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的地方、全國人大代表、社會公眾提出,應當細化涉密人員權益保障內容,體現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對因保密原因合法權益受到影響和限制的涉密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或者補償”。
修訂草案一審稿第四十四條中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涉密人員離崗離職管理措施。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載體”。
修訂草案一審稿在“附則”中規定了工作秘密。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國家秘密,但實踐中大量存在,應當予以規范,加強管理。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將有關條文修改為:“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泄露后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根據工作秘密管理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