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7-22 10:15:09 正義網
7月21日,《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發布。這份重要《決定》中多處內容與“法治”相關,具體涉及哪些?一起來看↓
《決定》第一部分
第3條“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中提到,聚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推動人民當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
第4條“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則”中提到,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
《決定》第二部分
第5條“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中提到,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和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
第6條“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中提到,規范地方招商引資法規制度,嚴禁違法違規給予政策優惠行為。
第7條“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中提到,完善產權制度,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健全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
《決定》第五部分
第17條“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中提到,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支持機制。
第18條“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中提到,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機制,構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防火墻”。
《決定》第六部分
第20條“健全推進新型城鎮化體制機制”中提到,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建立可持續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規。
《決定》第七部分
第26條“深化外商投資和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中提到,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
《決定》第八部分
第29條“加強人民當家作主制度建設”中提到,健全人大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制度,完善監督法及其實施機制,強化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和國有資產管理、政府債務管理監督。
第32條“完善大統戰工作格局”中提到,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機制,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系統推進我國宗教中國化,加強宗教事務治理法治化。
《決定》第九部分專章提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具體內容如下:
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33)深化立法領域改革。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統籌立改廢釋纂,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提高立法質量。探索區域協同立法。健全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法規銜接協調機制。建設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信息平臺。
(34)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完善覆蓋全國的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完善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加強政府立法審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健全行政復議體制機制。完善行政裁決制度。完善垂直管理體制和地方分級管理體制,健全垂直管理機構和地方協作配合機制。穩妥推進人口小縣機構優化。深化開發區管理制度改革。優化事業單位結構布局,強化公益性。
(35)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完善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制度。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規范專門法院設置。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構建協同高效的警務體制機制,推進地方公安機關機構編制管理改革,繼續推進民航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管理體制改革。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
堅持正確人權觀,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糾正等工作機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36)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深化律師制度、公證體制、仲裁制度、調解制度、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完善以實踐為導向的法學院校教育培養機制。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制定專門矯治教育規定。
(37)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依法約定管轄、選擇適用域外法等司法審判制度。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
《決定》第十部分
第38條“完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中提到,構建中華傳統美德傳承體系,健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體制機制,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教育引導全社會自覺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堅決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和歷史虛無主義。
第40條“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中提到,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體系。
《決定》第十一部分
第44條“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提到,健全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制度。
《決定》第十二部分
第47條“完善生態文明基礎體制”中提到,編纂生態環境法典。
第48條“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中提到,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責任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建設。完善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機制,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推進多污染物協同減排。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
《決定》第十三部分
第50條“健全國家安全體系”中提到,強化國家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戰略體系、政策體系、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完善重點領域安全保障體系和重要專項協調指揮體系。
第52條“健全社會治理體系”中提到,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
完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健全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依法嚴懲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53條“完善涉外國家安全機制”中提到,強化海外利益和投資風險預警、防控、保護體制機制,深化安全領域國際執法合作,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權益。
《決定》第十四部分
第54條“完善人民軍隊領導管理體制機制”中提到,健全依法治軍工作機制。
《決定》第十五部分
第58條“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中提到,完善黨內法規,增強黨內法規權威性和執行力。
第59條“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提到,健全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同查同治機制,深化整治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腐敗,嚴肅查處政商勾連破壞政治生態和經濟發展環境問題,完善對重點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豐富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有效辦法。加強誣告行為治理。健全追逃防逃追贓機制。
推進執紀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機銜接。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修改監察法,出臺反跨境腐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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