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9-24 18:42:02
為落實《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及《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關于改革食鹽儲備制度有關要求,我部對原輕工業部等部門1991年印發的《國家儲備食鹽管理辦法》(輕鹽〔1991〕9號)進行了修訂,在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地方鹽業主管部門、骨干企業意見基礎上,形成了《國家食鹽儲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
公示時間:2024年9月24日-10月25日
聯系電話:010-68205639
郵 箱:spc@miit.gov.cn
附件:1.國家食鹽儲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doc
2.《國家食鹽儲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解讀.wps
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
2024年9月24日
附件1
國家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儲備管理,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食鹽的安全供應,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食鹽專營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鹽儲備包括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儲備活動。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食鹽儲備的統籌管理與綜合協調。
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食鹽儲備體系建設,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鹽業管理職責由多部門分工負責的地區,省(區、市)人民政府統籌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本辦法的落實工作。
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食鹽儲備給予資金支持,將相關經費列入預算、按規定撥付儲備補貼、組織儲備費用補貼清算。
第二章 儲備管理
第五條 政府食鹽儲備應以小包裝食鹽為主、大包裝食鹽為輔,其中小包裝食鹽儲備量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區月均食鹽消費量。儲備品種應為本地區消費的主要品種。
企業應建立成本自擔的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儲備量不低于本企業上年度月均食鹽生產量或銷售量。
第六條 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原則上應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本地區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并將招標結果公示。承儲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
(二)能夠開展正常的食鹽生產經營活動。
(三)具備符合相關要求的倉儲設施設備和能力。
(四)具備穩定的食鹽配送和輪儲能力。
(五)滿足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應建立儲備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完善儲備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建立嚴格的領導責任制,做好儲備食鹽的運輸、貯存、出入庫記錄以及賬卡、檔案等基礎管理工作。
(二)及時足量完成儲備任務,儲備食鹽應滿足品種、數量、質量等要求,按時、準確報送儲備食鹽監測數據,嚴格執行調用、調劑等調度指令。
(三)嚴格儲備食鹽質量安全管理,儲備食鹽及其運輸、貯存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儲備食鹽存放區域并設置明顯標識,不得與其他儲備任務共用庫存;應適時輪換儲備食鹽,庫存的儲備食鹽保質期剩余時間應大于1年;輪換期間庫存量不得低于總承儲量的70%,補庫周期應小于1個月。
(四)規范使用財政資金,加強財務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挪用補貼資金,嚴禁將儲備食鹽用于擔保或清償債務。
(五)加強對儲備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開展跨省經營的企業應按銷售地有關要求履行儲備義務,接受銷售地鹽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定期報送儲備情況。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可要求企業在發生或可能發生食鹽供應緊張情況時增加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量。
第九條 鼓勵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依托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儲備一定量小包裝食鹽加工分裝能力,作為實物儲備的有效補充。
第三章 應急供應
第十條 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明確食鹽應急供應啟動條件、相關責任主體、工作任務、程序等,在發生或可能發生食鹽供應緊張情況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省(區、市)人民政府或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立即啟動食鹽應急供應,采取投放食鹽儲備等方式,確保市場供應充足和價格基本穩定。
(一)發生突發事件等導致食鹽供應緊張。
(二)本地區食鹽銷量大幅增長、供不應求或價格快速上漲。
(三)本省(區、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啟動食鹽應急供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食鹽應急供應啟動期間,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應建立值班制度,確保24小時通訊暢通。
第十三條 省級及以下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獲知食鹽供應緊張情況后,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及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章 儲備調用
第十四條 政府食鹽儲備調用由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提出,本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承儲企業實施。必要時省(區、市)人民政府可直接下達調用指令。省(區、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食鹽市場供應形勢,向同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提出政府食鹽儲備調用建議,了解調用情況。
緊急情況下,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可直接下達政府食鹽儲備調用指令,同時向本省(區、市)人民政府履行報批手續,緊急情況消除后需及時補庫,補庫周期應小于3個月。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根據全國或區域性食鹽保供穩價需要,統籌調用各地的政府食鹽儲備。
第十五條 有跨省(區、市)調用需求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可按有償使用原則,商請其他省(區、市)予以支援,必要時可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協調跨省(區、市)調用。
第十六條 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接到調用指令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指定數量食鹽運至指定地點,并對調用食鹽質量負責。儲備調用后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指導承儲企業及時補庫,補庫周期應小于3個月。
第十七條 政府食鹽儲備調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接收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接收單位及時與有關承儲企業進行資金結算。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加強政府食鹽儲備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確保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地食鹽儲備情況進行調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對食鹽儲備加強監督檢查,企業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儲備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對有關主體進行提醒或撤銷企業承儲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食鹽儲備及應急供應有關政策或實施細則,并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1年5月發布的《國家儲備食鹽管理辦法》(輕鹽〔1991〕9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國家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解讀
一、我國食鹽行業總體發展情況如何?
我國鹽資源十分豐富,按資源種類可分為海鹽、井礦鹽和湖鹽,分部在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中沿海地區有10個省份生產海鹽,中東部和西部有14個省份生產井礦鹽,西部有6個省份生產湖鹽。2023年,我國原鹽產量10330萬噸,其中海鹽產量2399萬噸(占比23.22%)、井礦鹽產量6151萬噸(占比59.55%)、湖鹽產量1780萬噸(占比17.23%)。食鹽是由原鹽加工制成的,2023年我國食鹽產量約1250萬噸,其中近50%為家庭用小包裝食鹽,其余為食品加工用大包裝食鹽。在全部食鹽產量中,井礦食鹽占比約87%、海鹽食鹽占比約10%、湖鹽食鹽占比約3%。在豐富的鹽資源基礎上,我國食鹽產能充足、供應潛力巨大,能充分滿足人民群眾對安全、健康食鹽的需求。僅以井礦食鹽計算,我國已探明井礦鹽資源儲量約1.1萬億噸,加工成食鹽可供全國的家庭食用16萬年。
二、我國食鹽儲備制度經歷了怎樣的發展歷程?
食鹽在20世紀50年代即被列入國家儲備,先由國家物資儲備局管理,后歸原輕工業部管理。1991年,原輕工業部、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商業部聯合印發《國家儲備食鹽管理辦法》(輕鹽〔1991〕9號),形成了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食鹽儲備管理體系。2016年印發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鹽改方案》)及2017年印發的《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以下簡稱《專營辦法》)提出改革食鹽儲備制度,由各省(區、市)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按照《鹽改方案》《專營辦法》有關要求,我國各省(區、市)均已建立了本地區食鹽儲備管理機制及應急預案,形成了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相結合的儲備模式。
三、為什么要修訂國家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1991年原輕工業部等4部門發布的《國家儲備食鹽管理辦法》,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出臺的政策文件,其中對儲備鹽實行國家指令性計劃,儲備鹽所有權和運用權屬于國家(中央),輕工業部負責統一管理儲備鹽資金的分配、使用、調劑及撥繳等管理方式,不符合當前市場經濟模式和鹽業體制改革要求,難以適應當前食鹽儲備管理需要。為落實《鹽改方案》及《專營辦法》關于改革食鹽儲備體系的要求,加強國家食鹽儲備頂層設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原《國家儲備食鹽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食鹽儲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儲備品種、庫點選擇、輪換機制、應急供應、儲備調用等方面作出細化安排,構建更加符合新時代要求的全國食鹽儲備體制機制。
四、食鹽儲備機制在穩定市場供應方面發揮了什么作用?
食鹽為“百味之首”,是必不可少的基礎民生產品,人民群眾高度重視食鹽安全穩定供給。盡管我國鹽資源十分豐富,食鹽產量和品種完全能夠滿足消費需求,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非理性食鹽搶購行為仍偶有發生,如2003年“非典”、2011年日本福島核電站泄漏、2023年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等事件均引發了暫時性的食鹽集中購買現象。這類事件發生后,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積極發揮食鹽儲備機制作用,通過投放儲備食鹽、加強物流配送、跨地區協調貨源等方式,短時間內迅速增加市場供應,為消除市場恐慌情緒、有效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五、食鹽儲備包括哪些類型?
食鹽儲備包括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其中政府食鹽儲備由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以小包裝食鹽為主、大包裝食鹽為輔,其中小包裝食鹽儲備量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區月均食鹽消費量,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食鹽儲備給予資金支持,將相關經費列入預算,按規定撥付儲備補貼,組織儲備費用補貼清算。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由食鹽定點企業自行建立,儲備量不低于本企業上年度月均食鹽生產量或銷售量。
六、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應滿足哪些基本要求?
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原則上應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本地區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并將招標結果面向社會公示。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應是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能夠開展正常的食鹽生產經營活動,具備符合相關要求的倉儲設施設備和能力,具備穩定的食鹽配送和輪儲能力,并滿足省(區、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提出的其他要求。承儲企業應建立儲備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管理,及時足量完成儲備任務,嚴格儲備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規范使用財政補貼資金。
七、本次修訂工作對食鹽生產和日常消費有什么影響?
本次《國家食鹽儲備管理辦法》修訂工作旨在進一步加強食鹽儲備管理,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食鹽的安全供應,不會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民眾日常食鹽消費產生任何影響。我國鹽資源儲量充沛、品種豐富,鹽業產銷及運行有序,食鹽市場供給充足、價格保持平穩,擁有較為完備的食鹽儲備制度,可在各種情況下確保食鹽安全穩定足量供給。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建議廣大消費者按需購買食鹽,隨用隨買,一次無需購買太多,防止食鹽在家中存放太久超出保質期造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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