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2-26 14:08:29 人民法院報·7版
問題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時,起訴狀列明的被告不明確或不正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疑意見:被告“明確”或“正確”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是不同的訴訟階段對被告的不同要求。
第一,在立案審查環節,對被告的要求僅為“明確”,并不要求“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時,提供被告的名稱等信息應當清楚、具體、可以指認,“足以使被告與其他行政機關相區別”。也就是說,只要原告在起訴狀中列明被告名稱等信息指向了具體的、特定的被訴行政機關,達到足以使其指控的被告與其他行政機關相區別的效果,即可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至于起訴狀列明的被告是否正確、適格,一般而言,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進一步審查確定的問題。
第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認為起訴狀列明的被告不正確的,應作如下處理:一是在原告提出初步證據證明被訴行為可能系被告所為后,被訴行政機關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抗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二是人民法院如果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不正確,具有依職權調查確定正確、適格被告的職責和義務,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人民法院經審查在案證據或者依職權調查后也無法確定適格被告時,不宜以“不存在適格被告”“被告不承認實施被訴行政行為”等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而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強制拆除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及起訴期限的批復》精神,對人民法院是否應履行移送義務、移送后是否中止訴訟等事項進一步審查處理,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避免程序空轉。
第三,對于為提高級別管轄錯列、多列被告的起訴,或者所訴行為明顯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或者雖屬于受案范圍但不屬于共同被告、不適宜一并審理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先行釋明引導,告知起訴人區分不同被告分別起訴,或者修改起訴狀到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起訴人同意修改的,接受起訴狀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起訴狀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審查立案。
咨詢人:江西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行政審判庭 章鵬在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耿寶建
問題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后行政機關的備案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答疑意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標準。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應當以行政行為是否對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作為判斷標準。
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后行政機關的備案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的規定,我國實行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制度,經網簽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作為當事人辦理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提取、涉稅業務等的依據,因此備案行為與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緊密相連。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備案、拒絕或者拖延備案、拒絕備案更正等作為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咨詢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許鵬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郭修江
問題3:行政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后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機動車駕駛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查?
答疑意見:駕駛證是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具有駕駛某種機動車資格的法定證件。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機關規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審查具體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結合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時間長短、是否被注銷以及注銷的具體情形等因素綜合考量。
第一,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且未被注銷的情形下駕駛機動車的,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下簡稱《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于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應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按照《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等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因故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審驗的,可以在駕駛證有效期屆滿一年內申請延期辦理。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駕駛人在超過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且被注銷的情形下駕駛機動車的,可以參考原國務院法制辦《關于駕駛人持超過有效期限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國法秘政函〔2009〕334號)內容,即“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并且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注銷后駕駛機動車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但在考慮這種行為與從未取得駕駛證駕車的行為,在性質、危險性上有所不同,在處罰時原則上應當適當從輕。”
第三,駕駛人同時存在超過駕駛證有效期駕駛機動車和《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九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被注銷駕駛證后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先審查駕駛人是否具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恢復駕駛資格的情形,或者是否具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條件,再視情參考原國務院法制辦《關于駕駛人持超過有效期限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處理。
咨詢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一庭 李明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王曉濱
問題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發生地與處理地不一致時,應當如何把握處罰標準及執法管轄問題?
答疑意見: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以“違法行為發生地”作為基準點確定處罰標準及地域管轄。違法行為人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進行異地處理,不產生改變處罰標準及變更地域管轄的效果。具體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把握:
第一,行政執法管轄中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和屬地管理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執法的管轄原則亦是如此。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地域管轄權與其法定職權的空間范圍相一致,適用于所有的行政執法行為,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以擴大解釋的方式突破地域管轄規定。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根據上述規定,對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協助行為系為行政相對人提供的便民舉措,不因該協助行為而取得對違法行為的執法管轄權。
咨詢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馬傳賢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朱宏偉
問題5: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前一直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但在職工發生傷亡事故當月,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疑意見:我國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工傷職工的救治權與經濟補償權,促進工傷預防與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在處理工傷保險待遇認定問題時,應當綜合考慮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責任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有效利用,具體可從以下方面把握: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則上不因用人單位繳費原因而阻卻職工被認定為工傷。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自始未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兩種情形。一般情況下,只有用人單位按照所在地主管部門明確規定的法定繳費期限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最后,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給予了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申請緩繳、減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非故意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期限等因素進行嚴格審查,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
咨詢人: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王保保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楊科雄
問題6:審判實踐中,應當如何把握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公開的審查標準?
答疑意見: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在案卷中的信息,包含案件基本信息、當事人信息、調查筆錄、詢問筆錄、行政執法決定等相關材料。行政執法案卷信息通常由負責卷宗制作或者保存的行政機關承擔是否公開、如何公開的法定職責。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如果不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公開。司法實踐中要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對不予公開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要科學判斷。此類信息不宜公開,主要考慮到公開后可能會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造成損害,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公開時機尚不成熟、公開效果不佳等因素。
第二,行政機關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為行政執法案卷信息為由決定不予公開的,人民法院審查時應當考慮:一是有無法律、法規、規章對所申請信息應當公開的專門規定;二是相關信息是否與行政執法案件有直接關聯;三是行政機關是否已將所申請的信息納入執法卷宗;四是申請人能否依法通過申請閱覽卷宗獲取所申請的信息。
第三,要疏通對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具有知情權的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定路徑獲取信息渠道。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可以告知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查閱案卷材料屬于卷宗閱覽權的行使范疇,是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申請人依法有權知曉相關案卷信息的,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定路徑獲取。實踐中,行政機關應當拓寬渠道,依法保障當事人在行政執法程序各環節的卷宗閱覽權。
咨詢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 張慧穎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李小梅
日期:2024-12-26 14:08:29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