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2-25 8:29:41 央視新聞客戶端
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正式施行,對民法典實施以來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進一步予以規范。財產分割是離婚糾紛涉及的矛盾高發區,也是這次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大重點。實施以來引發廣泛熱議。
婚前財產、婚后加名,離婚時怎么分?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子女離婚時財產怎么分?家庭勞動如何獲得補償?夫妻一方私自贈與“第三者”財產,另一方有權要回嗎?針對這些婚姻家庭糾紛審判實踐中亟須解決的爭議問題,一起詳解。
房本“加名” 離婚時房產歸屬如何判定?
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給予另一方,或者為另一方加名的情況比較普遍。然而離婚時,房產的分割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一方婚前全款買房,婚后給另一方加名有法律效力嗎?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一方婚前買的房子,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是屬于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為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永遠是婚前財產。如果婚前財產,結婚之后給另外一方加名,其實是雙方達成了一個新的合約,對雙方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也就是有效的。房子是不可分的,在離婚的時候就必然要確定這個房子歸誰,然后給另外一方補償,這是一個比較現實的房產分割方式。在離婚分割的時候,不一定是各分50%,還是要考慮到婚姻家庭的各種實際情況,當然包括出資來源情況,也包括另外一方對家庭的付出情況,最終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舉個例子
小明和小紅結婚后,小明將婚前購買的房子過戶給小紅。如果二人結婚多年,可以由小紅保有該房產。但如果二人結婚時間很短,并且小明沒有重大過錯,法院會判決房子歸小明所有,并讓小明給予小紅合理補償。
婚前夫妻一方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離婚時房產該如何分割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一方出首付,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般會判決房屋歸出首付的一方所有,對于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應的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會平衡各方利益,既不能讓一心一意為家庭付出的一方既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途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是一個平衡的保護,在保護出資方財產權益的前提和基礎上,也特別關注另外一方對家庭的付出。所以才規定了這樣幾個因素: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是否共同生育子女、是否有離婚的過錯情況,綜合考慮給另外一方一定的補償,這一點恰恰體現了對家庭付出的一方價值的尊重。在具體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也會根據法律的規定,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進行判決。
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 子女離婚時如何分割?
在現實生活中,子女結婚時,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現象較為普遍。當子女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父母出資購房的歸屬問題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了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的以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分割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情況作出判決。
司法解釋區分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和雙方父母出資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資兩種情況,分別予以規定。
第一種情況: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解釋規定,如果贈與合同約定只給予自己的子女,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事實,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舉個例子
小明和小紅結婚時,小明的父母為他們全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但沒有明確約定房子只歸小明所有,雙方在共同生活五年后離婚。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小明和小紅離婚后,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小明父母的出資情況,將房子判給小明。同時,法院也會考慮小紅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有子女以及離婚過錯等因素,決定對小紅予以合理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在贈與合同沒有確定歸一方的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是給夫妻雙方的,也就是說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父母給子女出資的財產應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這是一個大的前提。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它就是一套房子,在分割的時候也要確定房屋所有權歸誰,給另外一方補償,這也是一個具體的分割方式。因為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我們從有利于執行這個角度,一般是會判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是要考慮到另外一方對家庭的付出。實際上是特別關注了另一方對家庭付出的價值,尊重這個價值,也是引導大家更多來關注對家庭的付出。
父母出資購房比例不同 子女離婚怎么分?
第二種情況: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資。這種情況下,子女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呢?最高法解釋,因不同案件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難以明確房屋歸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宜芳:比如一方父母出資20%,另一方父母出資80%,原則上會判定房屋歸出資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給予另一方的補償,那不一定就是20%。要根據雙方婚姻的情況、共同生活的情況、孕育(共同)子女的情況,以及對婚姻的過錯情況等因素來判斷。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從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確定給對方的補償數額,這個數額可能會低于20%,也可能會高于20%。現實生活是非常復雜的,這需要法官全面地查明案件的事實,綜合考量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斷。
法官表示,司法解釋在確定父母出資購房歸屬問題時,注重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同時,也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那么在司法審判中,如何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每個家庭中都有不同的因素,如果用一刀切的規則,反倒對某一方可能是不利的。賦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是為了適應復雜多樣的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會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或者是入庫的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案例,來規范和指導法官的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達到公平公正審理案件的目的。
離婚時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能否獲得補償?
在前面具體情況的分析中,最高法多次提到“特別關注另外一方對家庭付出的價值”。婚姻中,一方為家庭付出更多,比如照顧孩子、老人或者承擔繁重的家務,這種付出在離婚時能否得到補償?如何考量?民法典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
在婚姻生活中,照顧家庭成員、家務勞動等付出常常被忽視,但實際上,這些付出可能影響到一方的職業發展和個人收入。
為了平衡婚姻關系中的權益,司法解釋規定,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在一方全職在家帶孩子,另外一方工作的情況下,共同財產制下另外一方工作的收入也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作為全職的一方是有權分一半的,對于做家務的一方已經是享受到了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利益。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為自己的職業發展受限,導致離婚后再進入人力市場,會對進一步的發展有影響,要給一定的補償。要考慮到對職業影響的程度,要考慮到對對方提升的益處,要考慮到給付方的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到當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這些因素,確定一個合理的補償數額,來保障對于家庭付出一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一方私自高額打賞主播 離婚時怎么判?
隨著網絡直播興起,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高額打賞主播的現象屢見不鮮,不僅引發了家庭矛盾,還導致許多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打賞主播的行為如果被認定為“揮霍”,司法解釋又是如何明確的呢?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在婚姻生活中,對于大額的財產處分行為應當征得另外一方的同意。如果說未經另外一方同意擅自處分這些財產,可能會承擔不利的后果。
一方私贈“第三者”財產另一方能要回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無特別約定,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但當一方私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時,另一方是否能夠要求返還呢?司法解釋也進行了規定。
最高法表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私自將婚內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更是一種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司法對此堅決予以否定和擯棄。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夫妻另一方主張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財產。
舉個例子
小明和小紅是夫妻,小明背著小紅給“第三者”小王送了10萬塊錢。小紅發現后,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小明的贈與行為無效,并有權要求小王返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在無過錯的配偶和破壞他人家庭的婚姻之外的第三者之間,我們要堅決地保護無過錯配偶一方的權益,這是我們旗幟鮮明的一個原則。
司法解釋明確:在夫妻關系內部,無過錯的另一方可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因此導致離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也就是說財產返還給夫妻雙方之后,在夫妻內部分割的時候,對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可能完全分不到財產。如果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過錯的,還要對無過錯的一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這樣一個責任。
雙方爭奪未成年子女撫養權 司法如何考量?
此外,在子女撫養方面,解釋還規定,離婚時,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如果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的,作為對其不利因素,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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