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2-28 16:29:22 新華網
新華社記者馮家順、羅沙
“婚騙”行為怎么界定?婚介機構借虛假宣傳收取高額服務費如何規制?彩禮返還的具體比例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28日發布第二批共4件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進一步促推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
實踐中,有的人多次短時間內“閃婚”“閃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20年10月,男方趙某與女方孫某認識不到一個月便“閃婚”。然而還不到一年,趙某以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孫某返還全部彩禮。
人民法院調查后發現,孫某近4年內還有另外兩段婚姻、均接收較高數額彩禮、婚姻存續時間均較短,更重要的是,歷次離婚訴訟中男方對于婚后雙方無夫妻之實、孫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狀態等描述基本一致。人民法院認定,孫某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解除婚姻關系,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
同時,如何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與戀愛中的贈與行為,也是涉彩禮糾紛案件的常見問題。
在王某訴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中,男方王某與女方李某建立戀愛關系后,李某主動與王某聯系時幾乎均以索要彩禮及其他錢財為目的,其余時間拒接、忽略王某電話,對王某的領證提議明確表示要先“給錢”,且從未回贈過王某。
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相處模式、感情基礎、資金往來等各項因素,認定李某對感情是漠視態度,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其返還從王某處取得的全部財物。
最高法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如果一方僅是將“締結婚姻”作為哄騙的噱頭,實質上是想讓另一方陷入對未來長久共同生活的錯誤認知,從而心甘情愿地為其出錢買單,這就是一種“婚騙”行為,無論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都不能掩蓋其非法目的。
近年來,部分婚介機構打著提供“閃婚”服務等名號,借機向簽訂婚介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收取高昂手續費。“閃婚”往往伴隨著“閃離”,由此引發離婚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一系列訴訟。
某婚介公司在廣告中宣傳可以提供“閃婚”服務。2024年1月15日,該公司向男方林某發送了女方趙某的個人信息。3天后,林某便簽了合同并支付服務費17萬元。緊接著第二天,二人登記結婚。結果才過了一個多月,雙方就因發生矛盾經法院調解離婚。
林某將婚介公司告上法庭,主張退還全部服務費用。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婚介機構履行合同情況、林某自身過錯等因素,判令婚介機構返還服務費15萬元。
雙方因故未能結婚,已經支付的彩禮怎么處理?在吳某訴劉某婚約財產糾紛案中,男方吳某因未能與女方劉某締結婚姻,請求判令劉某返還全部彩禮。
人民法院經調查發現,雙方未結婚且未實際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的原因是吳某故意隱瞞身患不能生育的重大疾病。人民法院通過調解使吳某、劉某解開心結,就酌減劉某返還彩禮的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吳某主動撤回起訴。
據統計,2024年全國法院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增幅明顯回落。最高法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梳理婚姻家庭領域特別是涉彩禮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普法宣傳等多種形式,促推家庭文明建設,更好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
日期:2025-2-28 16:29:2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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