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0-12 14:07:52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韓宇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遼寧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要求部署,著力解決全省司法行政機關在加快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中的短板問題,日前遼寧省司法廳印發《遼寧省司法行政系統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問責辦法》,對司法行政系統37種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作出明確的問責規定,進一步助推全省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問責辦法具體咋規定的?37種問責行為都是啥?一起來看!
在落實中央和省有關營商環境建設法律法規、政策方面,有下列行為的,依紀依規予以問責:
(一)對上級機關制定的建設營商環境政策決定落實不力、進展緩慢,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本單位制定的制度措施與中央、省關于優化營商環境規定相違背,導致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受到損害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損害營商環境行為不制止、不處理、不糾正,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受到上級單位和省司法廳通報批評后,仍改進不力的;
(五)其他違反優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在執法、監管、執法監督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一)監獄、戒毒人民警察在辦理會見(探訪)過程中,態度生硬、語言不文明、不按規定程序辦理、未一次性告知,讓群眾“白跑空跑”的;
(二)在獄(所)務公開中,信息分類不規范、更新不及時、內容不詳實,甚至選擇性公開或不公開的;
(三)違規限制服刑(戒毒)人員在服刑(戒治)期間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依照有關規定會見律師等行為的;
(四)監獄、戒毒人民警察存在不規范、不文明執法行為的;
(五)履行律師法、公證法、司法鑒定決定、仲裁法、法律援助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職責過程中,未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存在不規范、不文明等行為的;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針對行政執法行為提出的投訴舉報案件未及時處理或者協調轉辦的;
(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未經單位批準擅自到所屬機構檢查工作,擾亂機構執業秩序的;
(八)其他執法、監管、執法監督過程中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在服務企業、服務人民群眾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予以問責:
(一)工作期間不在崗,在崗不盡職,工作時間“慵、懶、散”,對工作任務“推、脫、拒”,不能按時完成職責任務的;
(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審核咨詢、民心網投訴辦理、公證機構受理網上申請辦證、在12348遼寧法網提供法律服務等工作人員辦理不及時、回復不準確,甚至拖壓不辦的;
(三)司法行政機關公布的投訴電話、“12348”法律服務熱線電話和其他咨詢電話打不進、接不通,接聽電話態度冷漠、推諉搪塞的;
(四)未依法辦理涉企行政復議案件的;
(五)其他在服務企業、群眾過程中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 在優化行政審批服務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問責:
(一)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和機構沒有認真落實“一網通辦”和“四辦”有關規定和要求,造成群眾辦事難、辦事慢的;
(二)在辦理審批事項時,未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造成群眾辦事多頭跑、來回跑的;
(三)未嚴格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要求提供各種非必要證明,造成群眾多次跑的;
(四)窗口工作人員不能嚴格落實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規定,服務態度出現“生冷硬”,應受理不受理、受理后無回音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在行政審批服務方面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問責:
(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法律援助中心、非訴訟調解中心、基層法律服務所、仲裁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接待受理崗位工作人員應受理不受理、受理后無回音、有回音未按規定解決問題,造成負面影響的;
(二)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法律援助中心、基層法律服務所、仲裁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亂收費或收費不合理不透明、不按程序辦理,法律服務人員執業不誠信、服務態度惡劣粗暴的;
(三)有關法律服務機構不按全省關于“辦事方便”的要求,接入“一網通辦”、不見面辦理的網絡體系的;
(四)司法行政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干預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
(五)在仲裁工作中,對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出的投訴舉報未及時進行協調轉辦處理的;
(六)司法行政機關未有效指導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對申請化解的矛盾糾紛未及時處理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申請的;
(七)法律服務機構人員與其他社會人員勾結串通欺騙群眾,損害群眾利益合法利益或造成負面影響的;
(八)其他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方面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在處理信訪投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問責:
(一)對領導批示辦理的廳長信箱事項,未及時辦理和回復的;
(二)對上級機關和省廳轉送交辦以及本單位本部門登記的信訪事項未按期受理和辦結的;
(三)對信訪矛盾減存控增信訪問題臺帳和重復訪重復投信訪問題交辦事項未按規定化解,或應依規終結信訪程序而未終結的;
(四)對涉法涉訴等應以法定途徑處理而未進入法定途徑處理的;
(五)對發生集體進京來省上訪事件未及時報告,或者未按要求及時趕到現場做勸返工作或處置不力的;
(六)其他信訪投訴工作中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遼寧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提示,本辦法自10月9日起施行,2019年7月26日公布的《遼寧省司法行政系統損害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行為問責規定》將同時廢止。
日期:2020-10-12 14:07:5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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