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6-8 18:02:35 新華網
新華社廣州6月8日電(記者楊淑馨)記者8日從廣州市司法局獲悉,廣州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罰,處罰主要涉及妨害執行公務行為、散布謠言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妨害傳染病防治行為。
廣州市司法局副局長張建山指出,當前廣州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現了少數人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等情況,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罰。
一是對于妨害執行公務行為的處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密切接觸者未出現癥狀,必須在指定區域接受隔離觀察,拒不配合的;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對阻礙衛健部門、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檢查、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對散布謠言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對散布有關疫情的謠言,謊報疫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是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對不配合流行病調查工作,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疫情嚴重地區流入人員,故意隱瞞流入經過,或者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過密切接觸,拒絕接受流行病學調查,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對妨害傳染病防治行為的處罰。行為人拒絕執行衛生健康部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配合隔離治療,拒絕配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8日,廣州通報一起案例。番禺一男子,因瞞報曾到荔灣白鶴洞街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確定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后被確診,其瞞報行為導致大量群眾成為密接、次密接者,該男子目前已被刑拘。
日期:2021-6-8 18:02:35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