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3-3 10:17:01 正義網
日前,由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交辦、巴彥淖爾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赤峰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包崇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副市長,二連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企業及個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33.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包崇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擔任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委書記期間,在開發烏審旗煤炭資源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資產,低價轉讓探礦權,給國有資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包崇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罪名成立,應數罪并罰,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包崇明有重大立功、坦白、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退繳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對被告人包崇明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被告人包崇明退繳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日期:2020-3-3 10:17:0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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