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杭州5月26日電(記者范躍紅 通訊員 黃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后,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又上訴全盤翻供。記者從浙江省建德市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請抗訴的鮑某涉黑案獲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改判,對鮑某的刑罰由一審的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52萬元,改判為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57萬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鮑某為非法獲取經濟利益,以同學、同行等為紐帶,先后糾集多名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了層級鮮明、結構穩定、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該犯罪組織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以“套路貸”、虛高修理費、“零首付”以租代購等方式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詐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虛假訴訟、侮辱等嚴重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案移送建德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鮑某自愿認罪,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并在他自行委托的辯護人在場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自愿認罪。2019年11月5日,該案開庭審理,建德市法院采納了建德市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當庭判處鮑某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虛假訴訟罪7個罪名,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52萬元。
后鮑某在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重新判決。
對鮑某的一審刑事判決進行審查后,建德市檢察院認為:鮑某在一審宣判后,對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均提出異議,推翻自己自愿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對他從輕、從寬處罰已無法律依據,因鮑某主觀上已無悔罪表現,本案的量刑基礎也發生變化,原審判決書基于鮑某認罪認罰而作出的依法予以從輕、從寬處罰的基礎已喪失,已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建德市檢察院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杭州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判鑒于當時被告人認罪認罰,結合犯罪事實和坦白、累犯等情況,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鮑某從寬處罰。現被告人針對原判量刑提起上訴,原判基于認罪認罰對他從寬處罰的前提已不存在,二審對他量刑應予調整,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成立。
2020年5月12日,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鮑某刑事判決的定罪部分,撤銷量刑部分,被告人鮑某獲刑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57萬元。
“‘上訴不加刑’是指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訴后,上訴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訴訟原則,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顧慮,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訴權,以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但檢察院抗訴和自訴人上訴的不受此限。”檢察官解釋說,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中,被告人因為其自愿認罪認罰獲得法院從寬處理,后無新的事實和理由上訴,認罪認罰基礎發生變化,使得判決認定的量刑事實發生變化,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故應當依法改判。檢察院提出抗訴后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