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7-20 10:13:48 北京法院網
王女士與李女士系大學室友,李女士是京籍,王女士是非京戶籍,雙方協商由王女士出資,以李女士的名義購得位于通州區某小區的二手房一套,待王女士取得通州區購房資質后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變更手續。后李女士未如約協助辦理,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女士協助其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經調解支持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與李女士大學期間關系融洽、情同姐妹。大學畢業后王女士在北京工作生活,想在北京購房,但自身條件不符合北京市購房政策。2015年,經兩人協商,李女士慷慨出借其購房資質,同意王女士以其名義購房。后經中介公司居間,王女士出資,以李女士的名義購得位于通州區某小區的二手房一套,雙方約定待王女士具備北京市購房資質后將房屋過戶至王女士名下。該房屋一直由王女士居住使用,房屋產權證書亦由王女士保管。后兩人因瑣事關系惡化,甚至刪除了微信好友。2019年10月,王女士取得北京市購房資質,請求李女士配合過戶時,李女士置之不理。故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女士協助其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法院審理后發現,王女士提交的轉賬憑證、購房票據及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其系涉案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且王女士與李女士曾于2015年就借名買房事宜簽訂《情況說明書》。庭審中,李女士表示其并非不愿協助過戶,而是由于雙方之間因其他事情產生誤會導致心中難以釋懷,故不予配合。經法官剖析法理、闡釋人情,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李女士同意在三十天內協助王女士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至王女士名下。
法官提示,由于近年來北京房價上漲,借名買房案件屢見不鮮。借名買房的雙方通常基于親情、友情或愛情等基礎感情信任達成合意,借名人選擇承擔將房屋產權證書暫時登記至他人名下的風險,在日益收緊的購房政策下出借人亦存在購房成本增加的風險。然而,借名買房中不確定的因素很多,雙方或出于信任未簽訂借名買房合同,或在簽訂借名買房合同時未能對相關事宜作出詳盡約定,最終面臨更大的風險。因此,對待借名買房應謹慎決策,若選擇借名買房,借名人應謹慎保管關于出資及雙方達成借名買房合意的證據,出借人應慎重考慮出借資質帶來的購房成本增加問題。
日期:2020-7-20 10:13:4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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